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七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中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什么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参照《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
(六)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七)主持人、听证员提问;
(八)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4)超过追诉时效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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