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免责条款存在无效的情况的有几种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
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是约定因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人身损害,而对方当事人对此不负责任、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条款。比如: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免除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此约定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预先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对于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若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无异于让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样的免责条款显然是对社会公共利益、人身保护不利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财产损害免责条款,是约定一方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而免除其赔偿责任的条款。
以损害他人财产来成就他人利益,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与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因而是无效的。
二、合同免责条款明显不公正还免责吗
显失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定免责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对于保险公司,在受理投保时,要考虑到不同投保人的认知能力、文化水平、投保需求等差异,按照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对免责条款的内容进行充分、明确的提示和解释说明,并将过程留痕,使投保人明白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未能举证证明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将承担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后果。
合同中条款的约定是建立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有些时候一方为了规避自身责任,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一些免责条款。要知道,这些免责条款不一定都是有效的。那么,合同免责条款存在无效的情况的有几种?上文已经就该问题做出了详细解答,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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