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可以分到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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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过错方可以分到财产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离婚过错方可以分到财产吗

一、离婚过错方可以分到财产吗

离婚的过错方仍然可以分到夫妻共有财产,只是由于是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法院会有惩戒性的处罚,也就是少分财产,并不是一无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时缺席,还可以分到财产吗

缺席审判中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处理,原则上应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如被告庭前有书面答辩意见的,应当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认定,这属于被告的自认;没有答辩的,则应按照《民法典》婚姻编及其解释的要求处理。

实践中因被告拒不到庭,对于子女应由谁来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人民法院认定的难度较大,一般可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夫妻财产则由原告负责保管。被告如有异议时则可由被告另行主张。这样判决既不会影响被告事后再主张权利的诉权,也保持了子女抚养及夫妻财产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由于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审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证人出庭作证,并核实其证言的真实性。

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在无法查清时,应暂不处理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待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出现后再行处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加强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对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审判人员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要求被告出具对婚姻、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的书面意见或将其意见记入笔录,或采取就地调解或到案发地开庭等措施,解决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一方有过错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不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然后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再次进行分割。离婚协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确认该财产分割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若未损害国家利益,仅是违背了一方的真实意思,则是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而非无效情形,这一点前面已提到);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事诉讼的流程有:

1、递交诉讼状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离婚过错方可以分到财产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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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能分到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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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财产保全错了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保全错了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错了怎么处理?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
首先,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唯一的界定标准就是申请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得到支持,而只要申请人败诉或撤诉,即可以认定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而无需法官再去主观的分析、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侵权。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是其认为自身的合法利益被侵害而寻求法律救济,而如果申请人主张保护的利益却未得到法律支持,则财产保全的前提就不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财产保全的申请当然就属于错误了。
其次,从该法条的表述看,申请人承担赔偿的原因就是申请有错误,而错误是一种结果形态,所以并不需要去追究该错误是如何发生,不需要去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况且,笔者认为,申请人败诉后,其对保全本身就存在过错。每一起案件,基于各种原因,均存在败诉的风险,比如当事人对法律理解的错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充分与否、甚至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均可能影响裁判结果,而申请人在提讼时应该知道诉讼存在风险,而在申请人在明知案件有败诉风险、有可能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仍然申请财产保全,而其出于盲目自信或者放任的心态申请财产保全,其在主观上即对损害结果是存在过错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申请人张某在保全中存在主观过错,有客观行为,有具体损失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张某的保全行为即对被申请人李某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看,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即应该承担相对应的责任风险,该风险不仅是保全费用,应该与其造成的损失相对应。该案中,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扣押对方的运营中的车辆,在车辆被扣押期间,被申请人就可能损失一定的运营收入。而此案中申请人最终败诉,如仅以申请人不存在恶意保全为由认定其不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那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这样处理的话对被申请人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怎么支付
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把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在提供担保方面,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有所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其申请;诉讼保全中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存在人民不要求提供提供担保的情形存在,当然如果人民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不提供的,人民业依法驳回其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抵押。
1、采用现金抵押的方式支付的担保费用标准是:经一次审理程序为一个收费单位,订立相应的收费标准,如需进行二审另行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用。一审担保费为申请保全标的
1.3~2%。二审按一审的收费标准的80%另行收取。
离婚过错方过错方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离婚过错方帮助权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离婚经济帮助是一方生活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生活水平来判断,客观上难以把握。而“基本生活水平”界限过于模糊,也没考虑婚前婚后生活对比的困难;请求帮助的时间,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而且这种帮助的实现是一次性的,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是不能再请对方给予帮助的。
因此,受助者是难以得到真正的帮助的。虽然规定了对离婚时处于劣势的一方的帮助适用于男女双方,实际上还是倾斜保护离婚妇女的权利。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男女的经济能力事实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离婚时,妇女在经济上处于劣势。帮助原则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制度上的体现,充分显示了法律扶助弱势的人道主义精神。
而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我国,大多数妇女在离婚后得不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他们的经济实力和生活水平与婚姻存续期间相比显著下降。
为更好地落实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帮助权”的获得,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应在以下几方面加以确定和完善:
1、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试用条件过于苛刻,受助者范围小,住房帮助难以落实等问题。因此需要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规定只要离婚使一方生活水平下降,即可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法律也无须限定以提供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为经济帮助的形式。
2、对生活困难重新定义
夫妻离婚后一方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属于生活困难,对于离婚后,一方即使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但生活水平比婚姻存续期间明显下降,也可视为生活困难。
3、建立赡养费给付制度
所谓赡养费给付制度,是夫妻离婚后赡养费给付权人因患病、负伤、贫困等情况下,不以另一方过失为要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上帮助的权利。并且此权利仅终止于请求人与他人结婚或被请求人无支付能力。国外多数国家亦有此方面的规定。“夫妻无过失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相应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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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方离婚分得到财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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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过错方财产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离婚过错方帮助权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离婚经济帮助是一方生活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生活水平来判断,客观上难以把握。而“基本生活水平”界限过于模糊,也没考虑婚前婚后生活对比的困难;请求帮助的时间,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而且这种帮助的实现是一次性的,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是不能再请对方给予帮助的。
因此,受助者是难以得到真正的帮助的。虽然规定了对离婚时处于劣势的一方的帮助适用于男女双方,实际上还是倾斜保护离婚妇女的权利。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男女的经济能力事实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离婚时,妇女在经济上处于劣势。帮助原则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制度上的体现,充分显示了法律扶助弱势的人道主义精神。
而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我国,大多数妇女在离婚后得不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他们的经济实力和生活水平与婚姻存续期间相比显著下降。
为更好地落实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帮助权”的获得,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应在以下几方面加以确定和完善:
1、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试用条件过于苛刻,受助者范围小,住房帮助难以落实等问题。因此需要放宽经济帮助的条件,规定只要离婚使一方生活水平下降,即可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法律也无须限定以提供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为经济帮助的形式。
2、对生活困难重新定义
夫妻离婚后一方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属于生活困难,对于离婚后,一方即使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但生活水平比婚姻存续期间明显下降,也可视为生活困难。
3、建立赡养费给付制度
所谓赡养费给付制度,是夫妻离婚后赡养费给付权人因患病、负伤、贫困等情况下,不以另一方过失为要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上帮助的权利。并且此权利仅终止于请求人与他人结婚或被请求人无支付能力。国外多数国家亦有此方面的规定。“夫妻无过失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相应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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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错了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对于财产保全错了该怎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错了怎么处理?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
首先,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唯一的界定标准就是申请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得到支持,而只要申请人败诉或撤诉,即可以认定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而无需法官再去主观的分析、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侵权。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是其认为自身的合法利益被侵害而寻求法律救济,而如果申请人主张保护的利益却未得到法律支持,则财产保全的前提就不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财产保全的申请当然就属于错误了。
其次,从该法条的表述看,申请人承担赔偿的原因就是申请有错误,而错误是一种结果形态,所以并不需要去追究该错误是如何发生,不需要去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况且,笔者认为,申请人败诉后,其对保全本身就存在过错。每一起案件,基于各种原因,均存在败诉的风险,比如当事人对法律理解的错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充分与否、甚至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均可能影响裁判结果,而申请人在提讼时应该知道诉讼存在风险,而在申请人在明知案件有败诉风险、有可能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仍然申请财产保全,而其出于盲目自信或者放任的心态申请财产保全,其在主观上即对损害结果是存在过错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申请人张某在保全中存在主观过错,有客观行为,有具体损失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张某的保全行为即对被申请人李某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看,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即应该承担相对应的责任风险,该风险不仅是保全费用,应该与其造成的损失相对应。该案中,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扣押对方的运营中的车辆,在车辆被扣押期间,被申请人就可能损失一定的运营收入。而此案中申请人最终败诉,如仅以申请人不存在恶意保全为由认定其不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那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这样处理的话对被申请人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怎么支付
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把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在提供担保方面,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有所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其申请;诉讼保全中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存在人民不要求提供提供担保的情形存在,当然如果人民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不提供的,人民业依法驳回其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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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该法条的表述看,申请人承担赔偿的原因就是申请有错误,而错误是一种结果形态,所以并不需要去追究该错误是如何发生,不需要去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况且,笔者认为,申请人败诉后,其对保全本身就存在过错。每一起案件,基于各种原因,均存在败诉的风险,比如当事人对法律理解的错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充分与否、甚至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均可能影响裁判结果,而申请人在提讼时应该知道诉讼存在风险,而在申请人在明知案件有败诉风险、有可能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仍然申请财产保全,而其出于盲目自信或者放任的心态申请财产保全,其在主观上即对损害结果是存在过错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申请人张某在保全中存在主观过错,有客观行为,有具体损失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张某的保全行为即对被申请人李某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看,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即应该承担相对应的责任风险,该风险不仅是保全费用,应该与其造成的损失相对应。该案中,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扣押对方的运营中的车辆,在车辆被扣押期间,被申请人就可能损失一定的运营收入。而此案中申请人最终败诉,如仅以申请人不存在恶意保全为由认定其不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那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这样处理的话对被申请人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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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把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在提供担保方面,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有所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其申请;诉讼保全中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存在人民不要求提供提供担保的情形存在,当然如果人民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不提供的,人民业依法驳回其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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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
首先,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唯一的界定标准就是申请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得到支持,而只要申请人败诉或撤诉,即可以认定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而无需法官再去主观的分析、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侵权。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是其认为自身的合法利益被侵害而寻求法律救济,而如果申请人主张保护的利益却未得到法律支持,则财产保全的前提就不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财产保全的申请当然就属于错误了。
其次,从该法条的表述看,申请人承担赔偿的原因就是申请有错误,而错误是一种结果形态,所以并不需要去追究该错误是如何发生,不需要去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况且,笔者认为,申请人败诉后,其对保全本身就存在过错。每一起案件,基于各种原因,均存在败诉的风险,比如当事人对法律理解的错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充分与否、甚至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均可能影响裁判结果,而申请人在提讼时应该知道诉讼存在风险,而在申请人在明知案件有败诉风险、有可能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仍然申请财产保全,而其出于盲目自信或者放任的心态申请财产保全,其在主观上即对损害结果是存在过错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申请人张某在保全中存在主观过错,有客观行为,有具体损失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张某的保全行为即对被申请人李某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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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出轨过错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婚外情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因果关系,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不大。
另一方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因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
(一)协议分割。当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分割财产时,夫妻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协议分割,法律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夫妻双方同意,因婚外情导致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方式和内容完全有夫妻自由决定。
(二)判决分割。如果夫妻在婚外情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难以达成协议,那么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有外遇一方的行为构成了重婚、姘居,或者在离婚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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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无过错财产怎么判
[律师回复]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以下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如一方婚前的存款、购买的房屋、汽车;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夫妻双方婚后为一方购置的风险防范或救济性质的保险(受益人为夫或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7、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
8、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个人所有(处理时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照顾)。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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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过错方能分到财产吗?
离婚后过错方是可以分到属于自己的财产,但前提只限于双方共同的财产,而且在分割的时候过错方一般要比受害方分割的少一些,这也是为了保护过错方的原财来进行制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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