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案件审理中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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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交通事故的案件审理中注意哪些问题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交通事故的案件审理中注意哪些问题

一、交通事故的案件审理中注意哪些问题

交通事故的案件审理中注意下列问题:

一、确立多元归责原则;

二、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

三、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范围、条件;

四、危险责任的考量;

五、关于免责事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发生交通事故私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私了的注意事项有:私了事故时要防止财物的丢;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一定要拍能反映实际情况的现场照片,留下证据;应当签订相应的协议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交通事故的案件审理中注意哪些问题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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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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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庭时记得带齐“五证”在开庭时的时候,被告往往觉得已经投保了交强险,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就经常不请代理律师。但自己又不太懂法律知识,开庭的时候就自己去了,经常忘记带着相关证据,造成开庭的拖延。作为交通事故中的被告,开庭的时候需要带着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保单的原件。只有“五证”带齐,才能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
二、证据的审查在交通事故的庭审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审查。特别是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高于交强险数额且被告在没有请律师的情况下,对证据的审查更为重要,这有可能直接关系到对原告的赔偿数额。在潍坊地区,由于赔偿还没有分项,保险公司一般会在交强险总额内赔偿原告,只有在超出交强险总额的范围之外需要被告自己承担。在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高于交强险总额和没有保险的情况下,最好请一个代理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证据的审查,被告在没有请代理律师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医疗费证据的审查对于医疗费证据的审查,最重要的是要审查病历。看看病历中记载中的疾病是否全都是由这次事故造成的。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医疗费的花费中有很多是治疗其他病造成的,对这一部分的审查十分重要。
2、对误工和护理证据的审查在交通事故中,对误工和护理证据的审查,直接关系到赔偿数额的大小,一定要注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对其他花费单据证据的审查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会牵扯到车辆的损失。对于原告花费所提交的单据,一定要注意审查盖章单位的真实性以及提供的单据是否是正规发票。这也直接关系到赔偿数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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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由此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呈日趋上升之势。现行法律、法规已远远滞后于形势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审判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疑难问题亟待解决,下面结合实践谈几点看法。 审理劳动争议有哪些疑难问题 一、人民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审查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协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从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仲裁和民事诉讼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仲裁条例都相应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讼,或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诉讼的,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这二种情况无论哪一种都是把的诉讼程序放在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后一个环节,劳动争议案件也不例外,而且还特别规定了仲裁前置的原则,通过仲裁后再进入到的诉讼程序案件人民对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是否要进行审查如何审查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劳动仲裁程序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两个截然不同程序。劳动仲裁机关与都是相互的机构,他们之间无隶属关系,双方依法行使仲裁权和审判权。 笔者认为,对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的审查应从二个方面进行。一是程序,二是实体。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有原则的程序规定,主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这两个规则都严格规定了劳动仲裁机关施行仲裁时操作程序,所以,人民从程序审查时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一查管辖看争议是否属于作出裁决的机关受理;二查主体看裁决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三查时效看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时效是否有超过,四查争议内容看其裁决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在实体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查证据看有无事实依据,除审查被告是否明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外,应重点审查事实依据。二是查适用法律,看裁决机关所适用的国家法律、政策是否适当,三是查其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 二、仲裁与诉讼及级别管辖的衔接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在程序上的相互衔接,是关系到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和劳动者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的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1、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做法较混乱,实践中因不服仲裁裁决向的案件中既有经过区、县级仲裁机关裁决的,也有直接由市级仲裁机关或省级仲裁机关裁决的,当事人向,一般由基层立案受理,但也时常发生区级仲裁裁决由市级中级作一审或省、市级仲裁裁决由基层作一审的情况,这种较混乱的级别管辖及管辖衔接,既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护,也使审判中的不正当之风有机可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该解释解决了案件的管辖问题。 2、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增加、减少仲裁请求的案件如何受理问题。当事人时减少仲裁请求即仅就仲裁处理的部分内容不服,符合人民受理条件,人民应当受理。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旦依法行使诉权,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归于无效,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理,并根据仲裁请求范围进行全案审理作出判决。对于当事人向请求中增加了仲裁请求,实践中是否受理此案件存在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处理,不符合人民的受理条件,则不能受理。有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仲裁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理由:人民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就必须依《民诉法》程序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但对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此增加的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或驳回。 三、一裁二审只流于形式的程序机制 我国现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是司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前置程序。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无终审裁决权,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讼,人民是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是,故人民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于认定有误的仲裁裁决亦无权改判或发回。此种程序的设置使得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监督机制,导致仲裁程序形同虚设。 另外,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审理期限比普通民事案件长,涉案当事人在此过程中诉讼成本加大,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改变这种状态,建议修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程序,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仲裁程序,将先裁后审改为或裁或审,即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议选择由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 四、仲裁裁决是否生效问题 原仲裁裁决生效,当事人可向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理由是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然涉及对仲裁裁决正误的判断,但这并不表示诉讼程序是仲裁程序的延续,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应就当事人争议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审查,而最后的判决则是这种全面审查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由于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该仲裁裁决便不生效,如果该仲裁裁决有具体执行内容,尽管原告诉讼请求无理,也须将仲裁裁决中的具体执行内容以判决形式表达出来,否则将无法确定执行依据。笔者认为,在实体处理上,一旦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提讼,仲裁裁决即丧失效力,以后也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应直接作出裁判。 第二,在程序处理上,当事人后又撤回的,原仲裁才发生效力。 五、劳动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其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问题 审判实践中,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问题。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依法到人民的,劳动仲裁裁决不应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因劳动争议案件和劳动仲裁裁决的特殊性,人民如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就面临着新的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只可对当事人就劳动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1989年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的,人民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的规定,人民也不能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对当事人未提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事项作出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据此,当事人对没有提讼的部分劳动仲裁裁决的事项,将失去向人民申请执行的依据。 如果人民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逐一审理,虽解决了当事人未提讼部分劳动仲裁事项向人民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又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出现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和衔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同时应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
人民陪审人履行审判职责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负有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的义务,主要包括依法履行参审职责、严格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遵守回避制度等规定。 (1)在通知参加庭审时,无正当理由的,应按要求参加审判活动;参加庭审、合议,并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时,做到尊重事实、依法办案。自觉做到不主观臆断、不徇私枉法,不违反与审判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 (2)在人民作出裁判之前,不泄露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单位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内部讨论案件的情况;不得在公共场合、新闻媒体上发表对未审结案件的意见或有损生效判决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 (3)注重司法礼仪,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礼仪规范之外,还应当遵守一定的司法礼仪,包括参加审判活动时的说话内容、语气语态以及说话时的表情、动作,自觉做到语言文明礼貌、态度端正、准确恰当;参加审判时着装要得体;注意仪容礼仪等等。 (4)维护司法形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一定程度上代表司法机关人员形象。在工作和生活中,人民陪审员应当注重维护司法人员公正形象,严守廉政纪律、工作纪律,做到清正廉洁、为人公道正派。人民陪审员法对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人民陪审员规定了相应的惩戒、退出机制。
取保候审保证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保证书注意事项:在取保候审期间,应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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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房屋、土地等是否已办理合法证件。二、必须及时关注拆迁相关公告。三、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应当注意避免签空白协议。四、明确房屋被拆迁后补偿款具体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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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审理民事抗诉案件程序问题
[律师回复] 。人民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出现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达成和解协议、主体发生变化、拒不出庭应诉等情形,该怎么办近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通知中,就上述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法制日报的消息说,《通知》指出,人民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通知》认为,人民对民事抗诉案件、行政赔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人民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通知》还指出,人民裁定再审后,发现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同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继承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通知》说,人民裁定再审后,经合法传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已于2003年5月22日就《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在人民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作出再审裁定书前撤回抗诉的几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记者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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