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批表第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和构成要件。
当前信息公开执法和审判中一般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认定“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并未对“商业秘密”作出具体解释,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关于“商业秘密”的判定标准有利于信息公开工作中行政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归纳为“秘密性、利益性、保密性”三方面或者“秘密性、利益性、实用性、保密性”四方面。在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时,可以将以下两方面作为认定“商业秘密”的重点:一是涉案信息是否确为通常状态下不会为权利人以外的人所知悉的信息;二是涉案信息一旦公开是否会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