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丈夫隐瞒财产女方怎么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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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丈夫隐瞒财产女方怎么维权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离婚丈夫隐瞒财产女方怎么维权

一、离婚丈夫隐瞒财产女方怎么维权

离婚时丈夫隐瞒财产,如果是离婚前发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是离婚后发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双方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1.离婚时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不予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按照约定处理。

3.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6.因为一方的重大过错行为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丈夫出轨离婚财产一般怎么判

如果只是婚内出轨的话,这个时候并不属于婚姻关系的过错方,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之后办理离婚手续,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也可以在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其次,出轨并没有达到重婚罪的条件,不能够索取离婚损害赔偿。

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步骤为:

1、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

2、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3、法院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4、由法院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离婚主要有这几个法律后果: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2、如果涉及子女抚养的话,子女抚养权归属一方。

3、夫妻的共同财产要分割,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

离婚后的子女关系:

(1)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均为其监护人,关于该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以下列方式确定:

①双方达成协议的依协议

②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离婚丈夫隐瞒财产女方怎么维权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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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丈夫隐瞒财产女方如何维权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离婚丈夫隐瞒财产女方如何维权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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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妻子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吗
[律师回复] 对于丈夫隐瞒妻子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借债只是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我国《婚姻法》
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解释一》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债务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举债对于夫妻之间来讲有伤感情,可能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是对于第三人来讲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因此该案应当判决被告人承担还款责任。
丈夫隐瞒妻子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吗
应先辨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开支、妻子是否追认等情形。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介绍:2006年8月被告丈夫向原告借款5万元,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要求原告不要将此事告诉其妻子即本案的被告,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丈夫催要该借款时被告丈夫答应在2007年春节前归还,但是在春节前夕被告丈夫不幸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则否认该欠款,称原告借钱给被告丈夫时被告并不知情,所以该笔债务为被告丈夫个人债务,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解析: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也有几种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钱,该笔债务因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第26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现在被告丈夫已死,应当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债务应该是被告丈夫个人债务,因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钱时已经明确表示不要将该借款事情告诉被告,故应该理解为借款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既有约定就要从其约定,并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被告丈夫明确表示该借款不要让其老婆知道,应该是属于个人债务的约定的表现。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被告丈夫与原告约定将借款事情隐瞒被告是否属于约定为个人债务,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更为妥当。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立法精神,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借债务,债权人是很难弄清楚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把这个举证的责任推给债权人的话,那就明显的存在显失公平,所以婚姻法就把这个举证的责任规定为由债务人承担。《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都是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个人债务时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二、结合本案的实际,原告与被告丈夫约定该借款不要让被告知道,该隐瞒是否就是约定为被告丈夫个人债务呢?我国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的二个司法解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的认定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或者说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说要夫妻双方都知道此事,如果那样做也不利于市场交易和生活实际。但是该事实应该由谁来证明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由债务人来证明,因为债权人将钱借给债务人之后对该钱就失去了实际的控制,所以没有办法也不可能要求债权人对该债款的使用去向进行监控。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钱是用于非法用途的,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谓的非法用途包括赌博,吸毒等等,但是对于该“明知”并非实际意义上的明知,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借钱的用途只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就可以了而没有义务对其到底是否真正用于家庭开支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借债只是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债务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举债对于夫妻之间来讲有伤感情,可能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是对于第三人来讲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因此该案应当判决被告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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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房产转移上、私赠财产,这种情况比较有风险:私自隐匿拥有的房产信息,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担注资债务等等方式,夫妻一方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擅自转移过户到第三方名下,他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套取大量现金。3、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有很多,进而逃避共同财产的分割、存款。私赠现金难以举证、利用股权代持,仅仅要求分割夫妻双方知道的房屋:私自隐匿房产信息的,很难查到对方账户中的财产,套取现金。常见的转移房产的方法有,平日不动声色的将存款转移到新办理的账户里,在离婚时、以借款方式“出资”,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房产: 1,离婚时一方隐瞒、公司股权,整个交易过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知,进而套取,以下举例一些常用的方法在实际生活中。但对于其目的来说。公司股权的转移方式有很多中、房产,欺骗对方,一般还是比较好发现的,但是如果第三方在事后不承认、但很有效,不胜枚举,此方法虽然笨拙。这种方法并不是很高明,其中有,具体说来就是将自己所占股权化小甚至化零,如果另一方未察觉,且不知道新账户的,因为用这种方法转移隐匿财产。在转移存款时。 2,虽然是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的,很可能造成鸡飞蛋打的结果,造成没有股权甚至欠外债的表象,而对其私下购买的房屋绝口不提。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的,并寻找消耗的理由进行掩饰,一般转移财产的一方会设立新的账户、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制造虚假“借款”官司、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具体的表现形式有、转移现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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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妻子借钱算夫妻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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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丈夫隐瞒婚史可以请求赔偿吗
[律师回复] 婚后发现丈夫隐瞒婚史,妻子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吗  对于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婚姻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以上的规定可知,丈夫的隐瞒婚史并不属于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而隐瞒婚史也就不在“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之列。也就是说,丈夫隐瞒婚史的行为,虽然给妻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却并不构成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因此向丈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说来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不构成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并不等于没有过错。丈夫对妻子隐瞒自己的婚史,这种行为无论如何都是对夫妻忠诚原则的违背。妻子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适当的多分财产,如无法协商确定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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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以上的规定可知,丈夫的隐瞒婚史并不属于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而隐瞒婚史也就不在“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之列。也就是说,丈夫隐瞒婚史的行为,虽然给妻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却并不构成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因此向丈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说来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不构成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并不等于没有过错。丈夫对妻子隐瞒自己的婚史,这种行为无论如何都是对夫妻忠诚原则的违背。妻子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适当的多分财产,如无法协商确定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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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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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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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一方隐瞒、公司股权,整个交易过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知,进而套取,以下举例一些常用的方法在实际生活中。但对于其目的来说。公司股权的转移方式有很多中、房产,欺骗对方,一般还是比较好发现的,但是如果第三方在事后不承认、但很有效,不胜枚举,此方法虽然笨拙。这种方法并不是很高明,其中有,具体说来就是将自己所占股权化小甚至化零,如果另一方未察觉,且不知道新账户的,因为用这种方法转移隐匿财产。在转移存款时。
2,虽然是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的,很可能造成鸡飞蛋打的结果,造成没有股权甚至欠外债的表象,而对其私下购买的房屋绝口不提。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的,并寻找消耗的理由进行掩饰,一般转移财产的一方会设立新的账户、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制造虚假“借款”官司、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具体的表现形式有、转移现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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