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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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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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哪些规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哪些规定

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哪些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没有合同拖欠工资不给怎么办

没有合同拖欠工资不给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劳动者因被拖欠工资发生争议时,应先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的要求,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一般来说,多数用人单位会考虑到诉讼成本和造成的负面影响,会同意支付合理工资的要求。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但要注意该协议并无强制执行力。

2、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其主持调解。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可相对中立的协助双方化解矛盾,也有利于减少双方诉累。因此,当因被拖欠工资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可先考虑此种方式。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但该协议也无强制执行力。

3、在无法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经协商仍无效时,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与上述方式不同,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途径,即在依靠上述几种方式均无法要回工资时,下一步必经劳动仲裁。仲裁开庭前会安排调解,此时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般来说,因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引发的争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一裁终局的。

4、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之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未能获得满意的结果,比如没要到工资,或者工资给的少,是有一次救济途径的,即可通过诉讼形式补救一次。而用人单位仅能在具备法定情形时,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此项规定体现出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哪些规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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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哪些规定的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哪些规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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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指定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指定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规定指定执行的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上级人民执行机构负责对下级人民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最高人民关于高级人民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高级人民对本院及下级人民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对最高人民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处理。
第三条 人民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 对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处理。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的上一级人民提交。执行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上一级人民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第八条 上一级人民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上一级人民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第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执行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执行。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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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判定依据是指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判定依据是指哪些材料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依据是指什么材料
1、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写明事故经过和所受伤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现场证人及用人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
2、二人以上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
3、受伤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作证、押金条等)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4、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5、个人申请应提供用人单位情况:
(1)用人单位全程,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2)工商注册机关名称;
(3)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
五、受伤害人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受伤害人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全部报送认定材料须为4纸,有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
8、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
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企业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须出具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人殴打致残者,须出具公安部门或的判决书。
二、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什么
1、时效问题。目前,大部分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有些单位的老板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也不去申请,待时效过后工人才到处。
劳动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2、尽量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8年多来,仍有不少外来工还不知道国家有劳动法,打工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目前至少有95%以上的劳务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3、复议前置。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先向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级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
4、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
三、工伤认定申请书范本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市×××街,是××公司职工。
被告:××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年××月被招入公司,担任××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县(市)劳动保险部门
申请人(签字):××
备注:
说明:
1、工伤认定材料申报时应附以下材料:职工工伤(亡)事故情况快报表、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后发给的《职业病诊断说明书》、工伤事故目击者的旁证材料、企业工伤事故分析处理意见、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2、此表一式四份,逐级填写,待认定后,一份存企业、一份存主管部门、一份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份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部门,编号由工伤认定部门统一编。
3、认定结果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签收人:
工伤认定依据是指什么资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认定依据是指什么资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写明事故经过和所受伤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现场证人及用人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
2、二人以上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
3、受伤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作证、押金条等)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4、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5、个人申请应提供用人单位情况:
(1)用人单位全程,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2)工商注册机关名称;
(3)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
五、受伤害人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受伤害人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全部报送认定材料须为4纸,有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
8、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
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企业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须出具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人殴打致残者,须出具公安部门或的判决书。
工伤认定依据是指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依据是指哪些材料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依据是指什么材料
1、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写明事故经过和所受伤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现场证人及用人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
2、二人以上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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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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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伤害人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全部报送认定材料须为4纸,有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
8、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
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企业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须出具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人殴打致残者,须出具公安部门或的判决书。
二、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什么
1、时效问题。目前,大部分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有些单位的老板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也不去申请,待时效过后工人才到处。
劳动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2、尽量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8年多来,仍有不少外来工还不知道国家有劳动法,打工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目前至少有95%以上的劳务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3、复议前置。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先向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级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
4、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
三、工伤认定申请书范本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市×××街,是××公司职工。
被告:××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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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年××月被招入公司,担任××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县(市)劳动保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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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材料申报时应附以下材料:职工工伤(亡)事故情况快报表、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后发给的《职业病诊断说明书》、工伤事故目击者的旁证材料、企业工伤事故分析处理意见、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2、此表一式四份,逐级填写,待认定后,一份存企业、一份存主管部门、一份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份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部门,编号由工伤认定部门统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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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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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过失的依据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单位犯罪过失的依据是什么,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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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违法经营额认定的法律依据,有那些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1、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实际执法中较难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2、一是对于涉嫌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判定其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屡次侵权的记录,或者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仍然应周密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轻易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三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只要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作出,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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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倒卖票据行为  倒卖是市场经济常见的交易行为,票据持有人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以赚取差额利润,但票据本事为了保障买卖合同支付价款的实现,而不是一种单纯的盈利工具,关系着市场经济秩序,我国禁止倒卖票据。因此即使是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只要实施了倒卖票据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签发空头支票、冒用他人票据,数额较大破坏市场秩序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2、私下票据买卖行为  生活中,常常有人以虚假的借款协议或者买卖关系来掩盖非法的票据买卖,有很多企业都将票据买卖视为一种投资方法,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流通票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于双方并没有缔结借款协议的意愿,因此这种双方虚假意思而达成的合同无效,票据买卖和借款协议都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利益,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受损失人。市场上还存在着一些贴现中介公司,但没有办理贴现业务资质的公司是不能私下的进行票据买卖。因此,如果实现融资应该通过合当的途径或者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私下的票据买卖具有极大的法律和商业风险。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依据
[律师回复] 一.电子邮件能作为证据吗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来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首次被人民采用是上海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8848网上买卖案中,在国内第一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二.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有何依据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由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目前,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和浦东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均有实践,公安部门对于邮件的源文件是否经过修改也可以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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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处罚轻的依据是什么?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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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子公司借款是否属于法律依据,有什么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子公司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子公司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子公司是的法人企业,其对外关系是完全的,投资人是子公司的母公司。母公司作为两个完全的法人,母公司可以借款给子公司,没有硬性规定要求对外披露,但是要遵守《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程序,即要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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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计算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税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屋原值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不扣减折旧额)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4)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人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备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 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计算方法 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 1.2% 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注意事项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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