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如何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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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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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有效需要满足的条件分别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若是依旧不知道民法典规定如何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民法典规定如何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民法典规定如何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合同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

3、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4、合同内容不能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解除法律特征是什么?

1、解除以有效合同为标的

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有碍于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权力,才会使局面改观。

2、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中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

3、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中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有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

4、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消灭,发生与合同从未订立相同的后果,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另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不承认解除有溯及力。

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什么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合同有效需要满足的条件分别有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合同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以上就是关于民法典规定如何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介绍。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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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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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代理权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终止。其继承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主动进行了代理活动,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发生争议的,按照无因管理原则处理。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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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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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保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民法中保证的效力是怎样的民法中保证的效力所及的范围分为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两种不同的情况。

1)保证债务的范围。有限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债务范围的保证。在有限保证中,保证人仅于当事人约定的内承担保证债务,对于超过约定范围的债务,保证人不负担保责任。

2)无限保证。无限保证是指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保证债务范围的保证。我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里的全部了债务包括主债务的全部,利息债务,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能当然地成为主债务的内容,但属于从属于主债务的必要负担,是保证人设定保证担保时应当和可以的,因此也应在保证债务范围内。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是保证效力的主要表现。保证成立后,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保证人也享有一定的防御性权利。(
1)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即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除应向保证人主张外,须证明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届淢侕自己未受债务的完全清偿。(
2)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其
一,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保证人对于主债伤人享有的抗辩权得主张之。我国《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权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摔倒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其
二,一筋肉应享有的权利。如保证人得主张保证无效的抗辩,保证债务履行期未到的抗辩,保证债务消灭的抗辩。保证合同有得撤销的事由的,保证人得主张撤销;保证人对债权享有同种类债权的,得以其债权与债权人的债权抵销。其
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特别享有的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我特有的权利主要是先诉掠权。先扩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百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连带带伤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依《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在下列情形之一时,也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债务人住所虽变更,但并不会便债务人要求全力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时,保证人仍得行使先诉掠权。

二,亿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不是以书面形式,而只是口头向债权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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