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性质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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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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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定金的性质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定金的性质是什么

一、定金的性质是什么

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

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订金什么能退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订金什么可退

定金不能退,订金可以退。

定金的性质是违约定金受定金罚则的约束,即交付定金方违约,收受方可以主张不退还定金;如果收受方违约,交付方可以主张两倍返还定金。

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是单方的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可能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定金的性质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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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定金的性质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什么是定金的性质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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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劳动合同的性质是企业性质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合同中企业性质是什么意思一般分类:1)国家行政企业2)公私合作企业3)中外合资企业4)社会组织机构5)国际组织机构6)外资企业7)私营企业8)集体企业9)国防军事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劳动合同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由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当事人在劳动相关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求职者明显处于劣势,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下面的事项:
1、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求职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求职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在求职者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个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责、权、利明显对单位,正式签定合同时用人单位只需要求职者简单地签个字或者盖个章就可以了。但求职者仔细推敲合同后,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内容只约定求职者有哪些义务、要何遵守单位的各项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而关于求职者的权利,除了报酬外几乎一无所有。为稳妥起见,笔者建议求职者在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进行劳动合同文本鉴定为好。
3、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签定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求职者的权益照样得不到法律保护。为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
4、为了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保障和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求职者在签定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保护和保险,法律责任等,这样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就能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求职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5、一份正式的合同应该条款齐全,日后双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可以便于查证核实。为此,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单位负责人拿出合同原文,仔细审看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如名称、地点、时间、劳动规则、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劳动报酬、合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签名盖章等。如无异议,再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企业性质其实就是指企业是属于什么类型的企业的,比如说自己所应聘的企业是属于国家行政单位,中外合资企业,私企等这些。这个应该是劳动者当初在应聘的时候就知道自己应聘的单位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这不是劳动合同当中的关键问题,其他应该注意的关键事项小编都详细的为大家进行了解答。
户口性质是什么,有户口性质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少人反应说,自己的户口从最开始的农业户口转变成了非农业户口,现在又变成了家庭户口,对于家庭户口不少人是第一次接触。对于家庭户口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么家庭户是什么户口性质,户口性质有哪些下面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户口性质有哪些,怎么分类按照户口性质分类,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非农业家庭户就是城镇户口,两者并无区别。之所以有两种称呼,因为在2000年第三次统一更换户口之前,也就是1999年户口本,都是写的城市户口,而在2000年之后,户口被分类为:非农业家庭户、非农业集体户、农业集体户、农业家庭户。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并不是原来是农业转非农业。原来是农业户口的,国家征地了也属于非农业户口,即城镇户口。农业户口:就是在农村有口粮田,有地种的人的户口;非农业户口:就是有农村没有口粮田,没有地种的人;城市户口:就是生活在城市里,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进入条件.农业户口:原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非农业户口:原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自理口粮是80年代中期,为解决进城经商农民的实际困难,采取的一种“转人不转粮”的临时性户口政策。所谓“转粮”就是转移粮油关系,当时粮食和食油均要凭票供应,如果转了“粮油”关系,便要每月按计划价(比市场价要低百分二十至三十)供应一定数量的粮食和食油。因后来全部取消了计划供应制,所以自理口粮目前实质上就是非农户口,当然目前与农业户口也没有太大差别。 二、家庭户的户口性质我们国家的家庭《户口簿》不管是农村的还是城镇的在很多年以前就全部改为样式颜色完全一样的《家庭居民户口簿》了,但我国一直以来都在执行的户籍二元化管理模式并没有改变,农业还是农业,非农还是非农,区别一直存在!打个很简单的比方,假如某一个人是非农户口,他在农村弄了一块地砌上了房子并长期在农村居住和发展,按照早已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之分的说法,他就应该可以按常住地进行户口登记把户口登记在农村成为地地道道的农村居民,是农村居民了就应该可以享受到当地农村实实在在的村民待遇了(分田、分山、申请宅基地、在宅基地上自行建房等等一样不落)。但实际上呢这样做根本就不行,因为这个人是非农户口!在眼前没有利益争端时我们都可以说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已经统一不分了,但一旦涉及到利益问题我们的户口立马就会被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分得清清楚楚。分辨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的简便方法是:如果你的户口簿上居住地址是××街道××居委会××路××号就说明你的户口是非农户口;如果你的户口簿上居住地址是××乡(镇)××村××组××号就说明你的户口是农业户口。户口有非常多的种类,户口的性质也有不同的种类,那么家庭户是什么户口性质,其实由于我国已经取消了对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将户口统一成家庭户口和集体户口了。可以说现在已经不再需要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了,只需要对家庭户口和集体户口进行判别便可以了。
户口是指户籍性质还是户口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国家规定,早期,我国户口性质只有两种: 一、农业户口; 二、非农户口。 农业户口比较庞大,也比较单一。 而非农户口虽然少,但成份复杂。 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 这些带户口的,可以说都是户口性质,只是大分类性质和小分类性质的区别。 户口性质或户籍性质分为: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 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非农户口。现随着经济的发展,有的省市已取消了农业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者的区别有: “农户”和“非农户”以前是在吃商品粮上在区别,现在是没有了,或者说是区别几乎没有了。 社会保险方面,这两者的区别也不大。总体只和城市间的区别有关,在一个城市则没什么大区别。 劳动就业方面,城镇也不是包工作的,但有个劳动再就业,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应该是比农村好点,农村如果有新技术示范区的,当然在这方面也会加大农民的技能培训的,但就是不象城市这么系统。 农村的有土地,城市非农户没有,但有一个失业金。 总之,农户与非农户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商品粮的因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区别不是很大,也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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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定金的性质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针对定金的性质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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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间借贷的性质和法律性质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的性质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中安信业是国内最早,规模最大的小额信贷公司,有几十家分行,是其中管理相对规范,信誉较好的一个。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欠债不还有时间限制吗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保护的权利。 (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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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家的一个哥们儿被他母亲起诉到法院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的性质是什么性质
[律师回复] 赡养是我国优良传统之一,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老爱幼的体现。目前在我国《婚姻法》第 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是近年来,老年人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案件有所上升。这种趋势是人们不愿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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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赡养义务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只要赡养义务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存续,这种权利义务就一直存在。只有在一些法定的情况下赡养义务才能解除,比如成年的养父母子女之间解除收养关系,并且养父母有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经济收入的情况等。
  
2、赡养义务属于人身性的专属义务,是不可转让的
  赡养义务人有多个的,他们之间可以对赡养义务进行分配,达成赡养义务分配协议,在各赡养义务人之间的赡养能力产生重大变化、或者赡养人、被赡养人死亡等情况发生时,赡养义务人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进行重新分配。如,兄弟三人签订协议,约定由老大、老三共同赡养父亲,老二赡养母亲。协议签订一年后母亲就去世了,兄弟人又约定由三人共同承担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又过了几年老二因工伤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赡养义务可以免除,老大贺老三可以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可在此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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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注册了一个公司的商标,和对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1.quot;注册商标使用许可quot;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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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一般有3种:一独占许可。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二普通许可。quot;薄利多销quot;的形式。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三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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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惩罚性,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让当事人安分守己,不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在中国国家法律会规定不可以做什么,是明确告诉大家的,在有人触碰到法律底线的情况下,就得付出代价,所以大家不要要违法法律法规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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