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意思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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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意思是什么

一、抵押的意思是什么

抵押,是指抵押人债权人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担保是指什么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品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即使抵押物依法损坏或者灭失,抵押物也不再存在,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赔偿金也将作为抵押债权的财产担保,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免除抵押物的担保责任,只有依法消除抵押物的担保权。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限无效,不承担免除抵押担保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涤除抵押权是什么

涤除权,是指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的受让人为了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权,防止抵押物的所有权因债权人对抵押物的拍卖而丧失,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进而消灭抵押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对于抵押的意思是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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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什么意思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抵押是什么意思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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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是抵押权。
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利益,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即放弃优先受偿的次序利益。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人处于最后顺位,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递进。但在放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定的抵押权不受该放弃的影响,其顺位仍应在放弃人的抵押权顺位之后。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所谓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将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互换。抵押权的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其变更后的顺序上行使优先受偿权。对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的变更,如果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的,可能对这些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当事人协议将第三顺位的抵押权变更为
第一顺位的,那么就会影响原第一顺位与
第二顺位抵押权的实现,甚至使他们完全得不到清偿。为了保护同一财产上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条特别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这一规定是针对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其他担保的情形而作出的特别规定。这里的“其他担保人”既包括为债务人担保的保证人,也包括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
现以同一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情形为例,对本款的规定作一说明: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如果债务人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抵押担保实现债权。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无论该抵押是担保主债权的全部还是部分,都要首先行使抵押权来实现债权。如果因行使抵押权而实现了全部债权,那么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行使了抵押权却只实现了部分债权,那么保证人就只对未实现的那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保证人是就债权人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而仍不能受偿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而使其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减少优先受偿的范围,那么因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的权益而未能受偿的债权,就要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这就会加大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种因抵押权人的行为就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现象,是不合理的。为了避免发生这种现象,保护保证人等其他担保人的合法利益,本法特别规定,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如果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责任不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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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是什么,抵押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无效的情形,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如果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共同共有中,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切勿遗漏当事人,否则可能造成抵押合同的部分无效。6、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如果单独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主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在按份共有中,应查明抵押人的份额,如果超出份额,就必须查明该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厂房),合同展期对于抵押物和抵押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即使合同得到抵押人的书面同意,但是对需要登记的抵押物也应进行变更、抵押权与债权分离,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与银行签订了新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而不是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署,可能会造成合同的部分无效,故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抵押也是无效的。3、抵押贷款展期和贷新还旧,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当事人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导致抵押权的无效。由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超过了贷款金额,借款人为获得新的贷款、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具有从属关系、抵押人分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用于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在借款人和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用办妥的抵押物权证报批。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最高额抵押外,每一次抵押担保的登记都是针对具体某一主合同债权而进行的,即其只对该主合同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就利用前述贷款中抵押物评估价值超过贷款金额的部分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担保。借款人申请贷款合同展期的,合同展期后,如果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只有将此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同时抵押。5,才能使新的贷款合同债权重新得到抵押物的担保,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导致抵押权的无效。银行预先同借款人:1、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贷款,则抵押无效,导致抵押权的无效。《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明确禁止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担保、部分共有人以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存在的问题。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个或部分共有人,否则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以旧还新的贷款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一并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签订发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银行虽然与前一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指定的抵押物也为同一标的物,但因为未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本次贷款的抵押。2,则造成抵押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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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意思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抵押的意思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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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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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位抵押是什么意思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什么意思
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是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将其次序踞前的优先分配利益让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而并非受偿次序的真正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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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浮动抵押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浮动抵押进行了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二、与一般抵押的区别
(一)适用主体和范围的区别。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只能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范围较窄。固定抵押适用于在经济活动中的任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范围较宽。
(二)抵押客体的主要区别。
(1)《物权法》对于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只限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动产,允许浮动抵押的物范围较窄。《物权法》对用于固定抵押的物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抵押的动产、不动产都可以抵押,允许固定抵押的物范围较宽。
(2)抵押物的确定性不同。在设定抵押时,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确定性,只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抵押财产才确定,也就是说抵押财产到底有多少,到此时才能确定。而固定抵押在一开始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物就是确定的,抵押物本身数量、价值相对也是确定的。
(三)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力不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也就是说,在浮动抵押期间,法律允许抵押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的价款处分的财产不能追及。而固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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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无效的情形,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如果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共同共有中,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切勿遗漏当事人,否则可能造成抵押合同的部分无效。6、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如果单独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主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在按份共有中,应查明抵押人的份额,如果超出份额,就必须查明该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厂房),合同展期对于抵押物和抵押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即使合同得到抵押人的书面同意,但是对需要登记的抵押物也应进行变更、抵押权与债权分离,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与银行签订了新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而不是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署,可能会造成合同的部分无效,故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抵押也是无效的。3、抵押贷款展期和贷新还旧,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当事人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导致抵押权的无效。由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超过了贷款金额,借款人为获得新的贷款、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具有从属关系、抵押人分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用于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在借款人和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用办妥的抵押物权证报批。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最高额抵押外,每一次抵押担保的登记都是针对具体某一主合同债权而进行的,即其只对该主合同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就利用前述贷款中抵押物评估价值超过贷款金额的部分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担保。借款人申请贷款合同展期的,合同展期后,如果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只有将此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同时抵押。5,才能使新的贷款合同债权重新得到抵押物的担保,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导致抵押权的无效。银行预先同借款人:1、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贷款,则抵押无效,导致抵押权的无效。《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明确禁止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担保、部分共有人以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存在的问题。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个或部分共有人,否则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以旧还新的贷款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一并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签订发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银行虽然与前一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指定的抵押物也为同一标的物,但因为未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本次贷款的抵押。2,则造成抵押部分无效
抵押车查封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样的车就停在的停车场,当你开着这样的车在道路上行驶,交警部门就会调出这车的档案,岂不知背后有一双眼睛在盯着你,当你拆除一个感觉很安全的时候,当你购买这种便宜车得意洋洋的时候。查封车和抵押车:一、抵押车,当你拍下以后会开具证明,因为经济纠纷引起,因为有合同,必须通过拍卖所得,要不就会有被盗的风险。除非你能做到车不离人只要是抵押和查封、查封车,胆子大的典当行或者投资公司不管这些。天上不会掉馅饼,临时找不到这辆车。还有,也可以是租赁车,让你无法过户转移财产的形式,就不会过户到你名下,先把你的财产(车)冻结。一定要认清误区,专门和典当行或者抵押公司合作,其实你错了,都装有定位系统,因为竞标的其中会有车贩子等懂车的人参与竞标,抵押车就是把车放在典当行或者投资公司的车,可以是分期车,一旦找到会强制收回,并且一个车可能会装有好几个定位器,要是查封的车,也就是说你花了钱买回来却不是你的财产,出了交通事故,这样的车可以是查封车。你买回这样的车会出现很多情况,你可以去车管所上牌。二,也可能是盗抢车,会吃大亏,落户到你的名下。某些地方有专门从事盗窃这种车的公司或者团伙、拍卖的车,交警就会通知预以没收,会根据不同的车辆来源。一般来说这样的车不会便宜,请到正规渠道买正规车。三,随时有被盗的危险,别想贪小便宜,跟你在二手车市场购买的差不多,给你一定数额的现金
抵押预告登记的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
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抵押预告登记是在房屋不具备法定物权形式,不能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临时性登记行为,只有当条件成就,办妥了抵押登记后,才产生优先受偿的抵押效力。从本案来看,银行显然知晓此种风险,其要求房产公司在抵押标的取得完全产权并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前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故在难以实现物的担保的情况下,房产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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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是什么意思
抵押人其实就是来设定抵押关系的当事人,他的主要职责是用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为自己或者其他人提供融资支持。抵押是法律行为,设定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不担责。债务违约时,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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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房屋抵押抵押放弃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抵押人有先诉抗辩权吗我国的抵押人是担保人中的一种,因此如果抵押人室一般保证人或者是混合合同之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那么则享有先诉抗辩权。行使方式:时间与条件: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与条件。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即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附随义务:对于行使先诉抗辩权有无附随义务,还有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除在法定时期具备相应条件外,是否有附随义务,各国规定不一。德国、旧中国民法典对此无规定,而法国、日该等民法则有。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023条,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有两项附随义务:
①保证人应将主债务人的财产指示于债权人;
②保证人应向债权人预付追索所必要的金额。日该民法典第455条规定了一项附随义务,即保证人必须证明主债务人有资力并且容易执行。中国《担保法》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对其行使先诉抗辩权没有规定任何附随义务,保证人可以径直行使。再保证与反保证:再保证与反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行使方式。所谓再保证,又叫复保证或付保证,乃保证债务之保证也。因其非直接保证主债务,而是保证保证人之债务,故属于间接保证,而被保证之保证则称为正保证或主保证。执行效果: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将产生下列效果: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关于这一点,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
(6)共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如果共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共同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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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抵押登记是什么意思?
预抵押登记制度,就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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