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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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集体土地拆迁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的方式来处理,首先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就主要的拆迁纠纷事项协商处理,如果是协商不成的,此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之后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一、集体土地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1、集体房屋拆迁纠纷可以采取的解决方案包括协商、起诉、申请行政裁决等。

集体土地拆迁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的方式来处理,首先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就主要的拆迁纠纷事项协商处理,如果是协商不成的,此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之后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若拆迁方想要采取申请行政裁决的方式处理纠纷,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二、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处理要点是什么

1.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同一拆迁行为可能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

2.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从法理角度分析,房屋拆迁涉及公民财产保护和公共福利改进的关系,涉及国家公共政策和私权保护冲突的价值选择,是一个包容了国家政策、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社会学等各门类学科在内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就目前而言,解决此类问题,各地政府自拟的政策性文件起了更大的作用。可以说,政府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令式治理方式是拆迁矛盾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方面。

3.拆迁行为主体往往游移不定。在现行的制度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补偿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才能达成。但由于双方意愿差异,往往协商难度大,拆迁人又借拆迁裁决渠道,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并依该裁决强制执行,以实现其最终目的。上述过程中行为主体不断变更,程序交叉往复,容易出现政府与拆迁人为一方、被拆迁人为一方的对峙局面。

4.原告为共同诉讼的案件居多,集团诉讼有上升趋势。由于大范围的城市拆迁工作,导致被拆迁的人数众多,加之被拆迁人认为联合共同诉讼可以给法院施加压力,增加胜诉几率。故居住同一拆迁地的被拆迁人相互联合到法院诉讼。

5.案件审判难度大,法官承受的压力大。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一部分原告为共同诉讼及集团诉讼,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引起当事人闹事等暴力事件的出现,影响社会稳定。

三、房屋拆迁纠纷是行政案件

拆迁纠纷是属于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的,因此也属于行政诉讼。如果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补偿产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在双方产生纠纷之后经沟通无效所采取的化解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一种维权的方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通过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拆迁合同纠纷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因为跟被拆迁户签合同的主体是政府单位,,拆迁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如果在拆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该先按拆迁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可以采取的解决方案包括协商、起诉、申请行政裁决等。若拆迁方想要采取申请行政裁决的方式处理纠纷,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等。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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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由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同土地征用一并进行,所以房屋的拆迁补偿方案也同土地补偿方案同时制定。而补偿方案是由征地方制定,报政府批准,因补偿方案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笔者认为,这只适用于解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正如前述所分析,对于基于商业开发之目的实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应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同时在国家基于公益的征地拆迁中,由于在补偿方案确定之后,补偿协议大多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方签订,房屋所有人不参与签订协议,形成房屋所有权人和征地方无拆迁补偿协议。那么发生纠纷时,房屋所有权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就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数额、安置方式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从协议本身来说,房屋所有权人不是签订协议的一方,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讼,但从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来讲,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享有诉权。
目前,人民对房屋所有人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时,往往又以其不是协议一方当事人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导致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笔者认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是一种社会活动,在这个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是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享有是排他的,所从法理上讲,对房屋的处分,只能由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分,房屋拆迁实质上是拆迁人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折价购买,是一种民事行为,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拆迁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签订协议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一种代理行为,如无房屋所有人授权,其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所以房屋所有权人以自己名义就拆迁补偿协议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应当受理。
在当前现实中,拆迁人为了使拆迁顺利进行,往往借助政府权力,将补偿的事宜交给政府处理,关于补偿费的支付也由政府代付,一旦发生纠纷,也存在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拆迁单位将补偿款已支付给政府,此时政府就应履行代付补偿款的义务,属民事法律关系,被拆迁人可以政府为被告提讼;如果拆迁单位未按拆迁补偿协议将补偿费支付被拆迁人,也未支付给政府,被拆迁人可以拆迁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拆迁协议是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被拆迁人则可以政府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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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目前,由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同土地征用一并进行,所以房屋的拆迁补偿方案也同土地补偿方案同时制定。而补偿方案是由征地方制定,报政府批准,因补偿方案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笔者认为,这只适用于解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正如前述所分析,对于基于商业开发之目的实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应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同时在国家基于公益的征地拆迁中,由于在补偿方案确定之后,补偿协议大多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方签订,房屋所有人不参与签订协议,形成房屋所有权人和征地方无拆迁补偿协议。那么发生纠纷时,房屋所有权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就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数额、安置方式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从协议本身来说,房屋所有权人不是签订协议的一方,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讼,但从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来讲,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享有诉权。  目前,人民对房屋所有人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时,往往又以其不是协议一方当事人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导致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笔者认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是一种社会活动,在这个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是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享有是排他的,所从法理上讲,对房屋的处分,只能由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分,房屋拆迁实质上是拆迁人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折价购买,是一种民事行为,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拆迁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签订协议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一种代理行为,如无房屋所有人授权,其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所以房屋所有权人以自己名义就拆迁补偿协议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应当受理。  在当前现实中,拆迁人为了使拆迁顺利进行,往往借助政府权力,将补偿的事宜交给政府处理,关于补偿费的支付也由政府代付,一旦发生纠纷,也存在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拆迁单位将补偿款已支付给政府,此时政府就应履行代付补偿款的义务,属民事法律关系,被拆迁人可以政府为被告提讼;如果拆迁单位未按拆迁补偿协议将补偿费支付被拆迁人,也未支付给政府,被拆迁人可以拆迁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拆迁协议是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被拆迁人则可以政府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
1.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补偿安置的实施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目前,由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同土地征用一并进行,所以房屋的拆迁补偿方案也同土地补偿方案同时制定。而补偿方案是由征地方制定,报政府批准,因补偿方案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笔者认为,这只适用于解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正如前述所分析,对于基于商业开发之目的实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应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同时在国家基于公益的征地拆迁中,由于在补偿方案确定之后,补偿协议大多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方签订,房屋所有人不参与签订协议,形成房屋所有权人和征地方无拆迁补偿协议。那么发生纠纷时,房屋所有权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就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数额、安置方式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从协议本身来说,房屋所有权人不是签订协议的一方,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讼,但从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来讲,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享有诉权。  目前,人民对房屋所有人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时,往往又以其不是协议一方当事人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导致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笔者认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是一种社会活动,在这个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是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享有是排他的,所从法理上讲,对房屋的处分,只能由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分,房屋拆迁实质上是拆迁人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折价购买,是一种民事行为,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拆迁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集体经济组织与征地单位签订协议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一种代理行为,如无房屋所有人授权,其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所以房屋所有权人以自己名义就拆迁补偿协议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应当受理。  在当前现实中,拆迁人为了使拆迁顺利进行,往往借助政府权力,将补偿的事宜交给政府处理,关于补偿费的支付也由政府代付,一旦发生纠纷,也存在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果拆迁单位将补偿款已支付给政府,此时政府就应履行代付补偿款的义务,属民事法律关系,被拆迁人可以政府为被告提讼;如果拆迁单位未按拆迁补偿协议将补偿费支付被拆迁人,也未支付给政府,被拆迁人可以拆迁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拆迁协议是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被拆迁人则可以政府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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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主体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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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怎样补偿安置
[律师回复] 对于集体土地拆迁怎样补偿安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三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一)拆迁资产补偿
1、土地补偿
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拆迁法规,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
2、房屋、建筑物补偿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重置成新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拆迁费用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于“适当”的标准,何为“适当”、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何种情况下是“可以”补偿,何种情况下是“不可以”补偿,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
2、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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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拆迁赔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只针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给予公平补偿。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包括以下几种: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
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有什么区别
1、补偿标准不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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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厂房拆迁赔偿
集体所有制企业拆迁赔偿标准1、拆迁资产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2、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实际经营损失、预期经营损失。3、拆迁补偿费用4、拆迁奖励费用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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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集体土地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拆迁集体土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1)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因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前提是该土地被批准征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化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因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首先应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如项目建设不把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就实施房屋拆迁,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基本规定,没有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就没有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法根据,边拆迁,边征地、先拆迁,后征地,都在法律禁止之列。
(2)征地管理部门按征地被批准方案实施并发布拆迁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告内容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土补偿的期限等,尤其是集体土地征收中需拆迁房屋的,应在公告中明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同时可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的买卖、交换、翻建、租赁、抵押;核发营业执照等事宜。
(3)拆迁主体要有合法的资格并按程序规定拆迁。
在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些拆迁主体是县、区政府,有些是乡、镇政府,还有的是无拆迁资质的有关部门,拆迁主体比较混乱,实际操作很不规范。目前,虽然对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我国还没有一部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还是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县、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拆迁或委托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拆迁为宜。而对房屋拆迁的程序具体可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拆迁并进行房屋市场评估、拆迁补偿标准要统一。
由于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没有一部较完善、完备的法律法规,且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又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所以造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有的农户在期限内搬迁而所得补偿不如后搬迁的农户,使拆迁工作增加难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容易引起矛盾,造成农户到处、哄闹,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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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各地的赔偿标准还不太确定,你的房屋会被送去评估,但是评估的价格都普遍偏低,你可以根据评估的价格,然后翻一番就是很高的标准了。下面给你一个我们这里的实施方法,供你参考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实务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农村房屋评估的律师操作指引
1,当事人经协商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达不成一致时,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及时聘请评估机构依法评估。
2,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3,估价时点为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4,居住房屋只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评估总价。
5,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对附属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律师操作指引
1,附着物评估:按照省、市级政府发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2,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3,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应进行必要的协助评估
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口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口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本市户口的:
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 6条规定有本市户口的:
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 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 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土地拆迁应该如何补偿安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体土地拆迁应该如何补偿安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三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一)拆迁资产补偿
1、土地补偿
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拆迁法规,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
2、房屋、建筑物补偿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重置成新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拆迁费用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于“适当”的标准,何为“适当”、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何种情况下是“可以”补偿,何种情况下是“不可以”补偿,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
2、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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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是拆迁吗?
征收集体土地不是拆迁,征收土地、拆迁房屋是存在差异的,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集体土地是拆迁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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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手续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手续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的规定,征收土地前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主要按照下述流程进行:
一、征地前程序
1、发布拟征地通告。
2、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即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二、征地实施程序
1、征收土地公告
2、征地补偿登记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公告、听取意见(听证)并修改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6、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
综上可以看出,法律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并且此流程中很多具体的环节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在实践中,政府往往会在一些环节出现违法的情况。所以,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要熟知拆迁的流程,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对拆迁流程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在发现有违法的情况时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政府沟通谈判最后达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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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手续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手续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一、办理用地申请
基本工作流程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事员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申请内容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
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拟定征地方案
基本工作流程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征地方案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拟定征地所需相关方案:
1.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3.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由批准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只需拟订供地方案。
申报文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三、征地审查
基本工作流程
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房管局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3.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主要内容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项目用地安排情况;
2.拟使用土地情况;
3.其他应说明的呈报内容。
申报文件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时,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由用地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四、征地审核与批复
基本工作流程
1.征用土地的审核: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2.征用土地的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4.征用土地的批复: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申报文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5.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
五、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公告的实施: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公告,该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3.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补偿内容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申报文件
1.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
2.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六、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基本工作流程
1.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补偿安置的实施
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办理农转工手续,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基本工作流程
用地单位征用集体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土地登记。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房管局向用地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
2.市政府批准征(占)地的批文;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附件和附图;
4.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同比例尺的地形图4份;
5.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6.工程进度计划;
7.计划任务结转单,但当年批准征(占)地的免交。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遗产如何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拆迁集体土地房屋遗产如何补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三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一)拆迁资产补偿
1、土地补偿
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 根据拆迁法规,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
2、房屋、建筑物补偿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重置成新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拆迁费用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于“适当”的标准,何为“适当”、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何种情况下是“可以”补偿,何种情况下是“不可以”补偿,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
2、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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