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房子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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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房子如何分割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房子如何分割

一、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房子如何分割

离婚时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双方可以拍卖离婚的房产,对所得款项进行分割,如果产生争议的,可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应当分情况:

1.一方父母在婚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房产登记在已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应视为父母对已方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视为已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在婚前全额出资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屋,房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购房款应视为父母对已方子女的赠与。该房一般视为子女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3.方父母婚后全额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产权登记在已方子女配偶名下,该房屋应视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共有时,如双方共同生活或结婚的时间较短,已方子女一方应视情况多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没有结婚证,有孩子,离婚后抚养权如何分割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房子如何分割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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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房子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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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房子如何分割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房子如何分割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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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如何起诉?起诉离婚并一并提出财产分割的主张么?请指教
[律师回复] 确实想离婚的话,需要准备书一式两份、结婚证的原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诉讼费用,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经过审理后,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同时,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
第三人。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想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不是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
宋某系某制帘公司职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08年5月至5月。5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宋某继续在该制帘公司工作,而该制帘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也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月宋某因与主管发生矛盾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宋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要求该制帘公司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
制帘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后,公司工作人员曾找到宋某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之续签劳动合同,宋某以要回老家发展为由未续签(宋某称制帘公司工作人员在其提交辞职申请后才提出的续签劳动合同)。此外,在公司工作期间宋某的工资照常发放,照常享受公司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其合法权益未受损害。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关于劳动关系存续以及原劳动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宋某与该制帘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制帘公司没有及时给宋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宋某仍在该公司的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这意味着该份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被消灭。用人单位的默认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就新劳动关系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能视为宋某与该制帘公司劳动关系的延续,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宋某与该制帘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二、关于二倍工资的立法意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立法的本意即是督促用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无论合同到期制帘公司是否有意向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宋某的权益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只要双方未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据此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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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房子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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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房子要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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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不同意出售房屋,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合酣浮丰簧莶毫奉桐斧昆同价款¥168万元。协议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150万元,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因房产证当时尚未办理下来,不具备过户条件,双方约定等房产证办妥后共同办理过户手续并结清购房尾款。在等待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房价持续上涨,房主顿生毁意。房主的妻子以房产共有人身份向,以自己从未同意售房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审理后认为,房产证记载的名字只有房主一人,其妻子的名字未记载在房本上,根据不动产公示制度,其丈夫不同意出售房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房主妻子的诉讼请求。原告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南宁房产律师点评:本案的交易房产虽然是房主夫妻在婚内共同购买,但是房本上并未记载妻子的名字,所以其妻子的共有状态是隐名的,外人无从知晓其丈夫是否是共同产权人,甚至房主是否结婚或婚后是否离异,对外人来说都是他人的隐私,卖房人难以掌握。因此房主的妻子以自己不知晓丈夫售房为由,要求主张合同无效是不符合法理的,也不应得到的支持。为此,南宁房产律师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购房人对所购房产的基本情况及出售条件也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否则也会因疏于审查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践中因为明知对方有配偶,却怠于征求配偶意见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判例也是有的。此案中,如果当时购房人明知出售人有配偶而又签订买卖合同的,那有恶意购买之嫌,不适用善意取得,如其配偶主张该份合同无效应获得支持。
夫妻一方不同意出售房屋,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合酣浮丰簧莶毫奉桐斧昆同价款¥168万元。协议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150万元,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因房产证当时尚未办理下来,不具备过户条件,双方约定等房产证办妥后共同办理过户手续并结清购房尾款。在等待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房价持续上涨,房主顿生毁意。房主的妻子以房产共有人身份向,以自己从未同意售房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审理后认为,房产证记载的名字只有房主一人,其妻子的名字未记载在房本上,根据不动产公示制度,其丈夫不同意出售房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房主妻子的诉讼请求。原告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南宁房产律师点评:本案的交易房产虽然是房主夫妻在婚内共同购买,但是房本上并未记载妻子的名字,所以其妻子的共有状态是隐名的,外人无从知晓其丈夫是否是共同产权人,甚至房主是否结婚或婚后是否离异,对外人来说都是他人的隐私,卖房人难以掌握。因此房主的妻子以自己不知晓丈夫售房为由,要求主张合同无效是不符合法理的,也不应得到的支持。为此,南宁房产律师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购房人对所购房产的基本情况及出售条件也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否则也会因疏于审查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践中因为明知对方有配偶,却怠于征求配偶意见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判例也是有的。此案中,如果当时购房人明知出售人有配偶而又签订买卖合同的,那有恶意购买之嫌,不适用善意取得,如其配偶主张该份合同无效应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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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房子怎么样分割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房子怎么样分割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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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给第三人,但房屋因被他人侵占不能交付,侵占期间的租金房主向谁主张
[律师回复] 答: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不能交付房主构成违约,在侵占期间的房租房主有权向侵占要求赔偿,并赔偿造成的其他损失。法律依据: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情形下可主张离婚赔偿?怎样主张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形下可主张离婚赔偿?如何主张?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的法律制度。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适应了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新情况的需要,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 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家庭关系的现实要求。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加强法制、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需要,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使司法部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需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反映了婚姻义务的本质要求,明确了婚姻当事人所承担的婚姻义务和道义责任;它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 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地抑制了重婚、姘居等违法行为,并进而达到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的目的;它完善了立法,使婚姻法能从不同的角度对侵犯婚 姻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调节、规范和制裁,使我国的离婚立法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并与国际社会的立法相接轨。
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对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予以推定。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和离婚救济措施,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精神慰抚,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时间: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笔者赞成,既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提出,但时效以1年为限。
三、可主张离婚赔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0条之规定,在现实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区分以下具体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由人 民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为对权利的放弃,并 丧失请求损害赔偿权。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丧失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二、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 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依法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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