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拖欠借款第三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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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个人拖欠借款第三方是否要承担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
个人拖欠借款第三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一、个人拖欠借款第三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要承担责任。如果第三方对债务人欠款当事人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代为执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方提起诉讼,要求第三方清偿欠款,这在法律上称之为债权人的代位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担保人是否承担借款

担保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个人拖欠借款第三方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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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如今民间借贷纠纷日益突出,在借贷中为亲友担保司空见惯,能够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不是亲人就是朋友,而这些提供担保的人对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借款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拿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律师提醒大家,在担保前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不要为了顾全面子而随意替他人担保。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落款捺印等。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保证期限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是两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清偿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保证期限问题。
4.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合伙企业负责人向第三人借款,谁来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回复] 徐某是某市合伙经营客运车队的负责人,也是合伙企业出资人之一,因扩大车队规模的需要,2006年1月,徐某向周某借款70万元作为购车款,并且向周某出具了借条,约定半年之后还款。出具借条时还有其他几名合伙人在场。但是,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徐某却没有依约按时还款。在几经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周某将徐某及各合伙人一同诉至,要求徐某和其他合伙人共同偿还欠款。律师点评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徐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合伙债务,只有明确了这个问题的答案,才能找到最终的解决途径。所谓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事务经营过程中,即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以所有合伙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和义务,如因借款、购销等事务时所产生的债务。合伙债务有如下几个特点:()就债务产生的原因来说,债务是合伙组织以其组织名义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对外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对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2)就时间来说,债务必须是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3)就承担主体来说,所有合伙人都应当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中,无限责任是指各个合伙人应该以其各自的所有财产来对债务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都对所有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可以就其债权对任何一个合伙人提起偿还的请求,任何一个台伙人都应该偿还全部债务。根据上述特点不难看出,徐某向周某借款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属于合伙债务。在解决了债务性质为合伙债务的前提下,债务应当有谁来偿还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对执行台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本案中,徐某作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其次.《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本案中,徐某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向周某借款70万元购车的行为属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归合伙企业,而因此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合伙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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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落款捺印等。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保证期限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是两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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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保证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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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坏高速上了 找的拖车拖去汽修店拖车费800 后来修了一天花了5000元 车没开多远又坏路上了 怎么办?拖车费修车费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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