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场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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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草场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当然是需要协商后才可以确定的。实施征地行为的政府,需要在征地之前就与被征收方协商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
草场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草场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草场被征收,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可以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相加。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二、村干部私自挪用征地补偿款,应该怎么维权?

1、村干部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的,村民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三、国家可以强制征收土地吗?

1、国家可以强制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本来就是带有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并不是无任何约束的强制,而是法律下的强制,必须依法履行规定的法律程序,只要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农民就必须交出土地。

2、合法征地的补偿,当然是很少的,也土地出让的价格相比,差距很大,这一点也体现出了征地的强制性。

合法征地的补偿标准,由当地市县政府制定,当然,省政府一般应制定一个控制线。合法征地的,当地市县政府和国土局应当依法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中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应当明示补偿安置标准,农民也正是通过这两个公告才得知土地被征用以及补偿安置标准的。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基本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

不管是草地,还是其他类型的土地都是有可能会被征收的,虽然征地补偿金不一定在征地之前支付,但是需要支付的补偿数额需要在征地之前确定。若是对草场征收补偿标准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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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补偿(见本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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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草场的人还可以继承父母的草场使用权吗?
[律师回复] 可以:  
1,农村集体土地(草场)所有权属于集体,任何人不能继承;  
2,在草场的承包期限内,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草场的使用权;但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用于建设等);  
3,这和当事人自身是否有草场无关;  
4,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是法定的
第一序位继承人;  
5,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被继承人的遗产;  
6,承包到期后,由村里收回重新发包;  
7,如果发生继承纠纷,可以参照我国《继承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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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规定,申请养殖用地总的原则是: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也可利用自家宅基地。那么,如何申请养殖场地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下。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在找地时,还要考虑选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就办不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办养殖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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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在找地时,还要考虑选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就办不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办养殖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草场承包合同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本着平等;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权利,给甲、由当事人一方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7,应承担违约责任及民事赔偿、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双方协商解决、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要求其他方承担经济补偿及民事赔偿,乙方自行办理建设厂房用地的审批和工商、本合同未尽事宜,甲方应将双方约定的草场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为乙方生产经营,乙方转包该土地;8、互利、如果国家,甲方积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三。四,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给付丙方、义务1: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乙方:丙方、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期限使用该土地,应到甲方备案、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交付给甲方承包费,无常履行合同时,提前终止合同、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筹建厂房及施工等提供充分的便利条件、公平的原则,甲方应返还乙方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承包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同,协调处理与周边地区的相互关系和矛盾纠纷。以后该草场发生的一切事宜与丙方无关,乙方给丙方补尝费元;5,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地方政策调整等原因。6、合同签订后;2。此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生效;4,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五、税务登记手续;9,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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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场征用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草场征用补偿标准是按照平均每亩13.8万元来补偿。但是各个地方具体的补偿的标准还是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通常情况之下都是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的状况,以及土地所处的区片来综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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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草原可以建养殖场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规定,申请养殖用地总的原则是: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也可利用自家宅基地。那么,如何申请养殖场地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下。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在找地时,还要考虑选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就办不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办养殖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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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年分的草场,94年结婚户口迁出现在草场要迁出的是否有
[律师回复]   草场资源一般属于村集体所有(也可属于国有的),村民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获得使用权或占用权。村民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是一般须具有本村村民资格,户口迁出了即失去了村民资格,一般是不能再具有本村的土地使用权资格,不能再行确权登记。  但原属于本村村民,在土地使用权合同(或承包合同)期内,或外村村民通过合法方式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了土地使权且在合同期内可以申请确立有限的使用权期。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土地使用权确认在中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被称为土地确权。不论称谓如何,实质上都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土地确权是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很重要的一个法律环节。  土地使用权确认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明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有关权力机关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从而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确认请求权由对特定的土地有利害关系人行使,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清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是任何与特定的土地就土地使用权归属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机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认的请求。土地使用权确认是土地使用权保护的前提,只有通过确认土地使用权,才能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只有在土地使用权归属明确的情形下,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或妨害,土地使用权人既可以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权请求权,以土地使用权方法进行保护,也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以债权方法进行保护。在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明或发生归属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通过土地使用权确认,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之后,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才能确定请求权行使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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