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有争议怎么办征收?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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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需要在拆迁纠纷处理好之后按当地的补偿政策来办征收;在拆迁时就会涉及到有房屋价值补偿,以及还有安置补助费,最后还有奖励性补偿,这都是会由拆迁方来进行支付。遇到拆迁纠纷有争议怎么办征收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拆迁纠纷有争议怎么办征收?

一、拆迁纠纷有争议怎么办征收

房屋拆迁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解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处理成功就可以按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政策进行征收。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什么项目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三、违法建造的房屋可以被拆迁吗

1、违法建造的房屋可以被拆迁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四、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哪几种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3、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顾名思意,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拆迁纠纷有争议怎么办征收在上文中已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只要因拆迁产生纠纷就需要及时的处理解决,可以找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解决,只有纠纷处理好才能实施拆迁行为。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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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2)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同时酌减收费。
(5)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确定收费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一审阶段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1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10万元下的(含10万)200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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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1%
(2)二审、申诉、再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经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的,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者计时收费的方式。同一委托事项只能采取一种收费方式。
(五)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的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应当酌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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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四级案由,前述8种类型的矛盾纠纷的前7种即确定为此类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荒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是指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成立及其归属和内容的发生的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指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定程序征收后,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失地者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由此而发生的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等5种四级案由。前述8种类型的矛盾纠纷的第8种即确定为此类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等农村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等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合同。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其他人承包而签订的合同。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互换而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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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拆迁纠纷有争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被拆迁人对征地拆迁行为有异议的,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可以先向征地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咨询。一般行政拆迁行为都是强制性的,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必须配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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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2016年拆迁,当时暂定了一套房子,现在分房子后想买一套,政府翻倍涨价,我家当老房子还有剩余的面积,现在可以分一套,政府不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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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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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纠纷处理中的协调与裁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协调制度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依据,主要是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和实施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兼顾合理性审查。协调原则必须贯彻协调前置、重在协调的原则,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即使是裁决机关受理了裁决申请也应当先行组织协调,协调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当协调达不成一直意见时,依法进行裁决。这一制度的确立主要体现在以下规范性文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实施)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2年1月1日实施)第15条第1款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起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2004年《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又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还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基本原则、协调裁决的范围、协调的依据与内容、协调裁决程序、协调和裁决机制等等。且要求各省厅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争取省政府的支持,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并提出将推行这一制度,要求各省在2006年年底前必须制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解决办法》。
可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确立的专门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享有如下的权利:在拟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时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在安置补偿方案报批并公布后有寻求救济的权利,及对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先向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裁决不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代替行政复议和诉讼,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虽然,目前在征地拆迁纠纷的解决问题上仍有许多缺漏,但是协调裁决制度的确立,确对和谐化解征地拆迁矛盾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到实际案件处理中,无论是征地拆迁方,还是作为被征地的我们都应在政府主导的框架下,积极灵活的运用这一制度,及时的使征地补偿安置事项得到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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