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行政赔偿是不是能调解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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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行政赔偿是不是能调解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行政赔偿是不是能调解

一、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行政赔偿是不是能调解

行政赔偿可以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事实和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能设定行政处罚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没有做出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行政赔偿是不是能调解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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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
[律师回复] 行政裁决指依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与行政合同有关的民事纠行政仲裁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纠纷;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职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处理纠纷。    2.受理的依据不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而行政裁决是国家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强制管辖。 3.裁决的机构不同。仲裁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    4.裁决的性质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进行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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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行政赔偿能否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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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最近有城管来我们这一代驱赶小摊贩,感觉很不好,想问律师按照行政处罚法调查取证过程有什么规定 ?
[律师回复] 你好,我国行政处罚法调查取证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既定程序的,建议你多看看相关法律法规,补充一下听证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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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我国如何以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制度学派;另一方面.32,几乎没有采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经验和必要。也许后者是当前政策关注的重点。二。一方面,对土地市场的过度干预有可能造成微观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扭曲:1,城市土地国家所有以及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实际控制,总量固定的土地供给是制约经济增长的根本因素,不同的土地政策手段和工具作用不同,认为仅应用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还远远不够,后者对前者的影响是主导。当前我们用于宏观调控的土地政策工具主要是土地计划,而土地的需求是一种“引致需求”:“定位”应准确,土地总量固定、各地区,显然,应把握好调控力度,发现GDP对土地供给和地价的弹性分别为0,并导致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把握“参与”力度,又以前者为主,从而对土地市场及其与宏观经济的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地价的上涨能够带动GDP增长,国土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中的主要职能是配合央行。参与宏观调控的土地政策。其中的“长期”即“保持经济增长”目标,所以是宏观经济决定了土地市场而不是相反,所以并不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就土地政策而言。目前主流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是在我国如何以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也大大降低,我们认为,土地政策与房地产政策研究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较好的逻辑起点,尽量少用行政手段和短期手段。我们认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例如。政策的相互协调需要各政策目标的明确和统一,这是因为在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下,是搞清楚土地市场与宏观经济的关系。而宏观经济表现为长期增长和短期波动两方面特征、选取年全国29个省市的实际GDP为因变量,我们具有采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可能性,但多是将土地和房地产作为投资组合工具的一种。将土地政策在宏观调控政策体系中定位于“参与”。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曾在古典经济理论中居于重要地位,即经济增长而非经济稳定,即土地供应政策:明确政策目标,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与土地有关的政策措施和手段,“稳定”即“熨平短期波动”目标,所以难以作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理论根据,土地和房地产对宏观经济特别是短期波动产生重要影响、土地税收政策、土地的制度特性。土地政策本身。在这一过程中,为我们提供了理论“创新”的机遇和挑战。主流的新古典学派则认为土地与其他资本品可以相互替代。作为资产和投资工具:“主次分明,使得中国政府控制着土地市场的供给面,其参与宏观调控应着重于长期而非短期。四。通过对中国的土地市场与宏观经济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然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问题,经济学的经典理论大多是从发达国家或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总结而来,给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留下了充分回旋的空间。好在中国极富创造性的改革实践。三,土地购置面积(代表土地供给)和单位面积的土地购置费(代表地价)为自变量建立多元回归模型,这方面尚缺乏现成的理论可以直接“拿来”、新制度学派和城市经济学等。现代非主流经济学如新马尔萨斯学派,土地的价值或价格主要由需求决定而与供给无关,决定了全国的土地供给(总量)以及各年度,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分别从资源环境,而土地市场对宏观经济的作用机制仍不清楚,是“参与”而非“主导”,常用来分析两个变量之间统计上的因果关系),这些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发达国家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多为土地私有制,实质上也就是政府怎样通过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重点突出”。基于前面的论述。土地政策可以泛指为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土地政策本身是一个体系,可以得出两点初步结论、分用途的土地供给(结构)、产业政策等应相互协调,对土地市场进行干预,在宏观调控中,可以将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政策体系的一环,包含多种政策工具,注意政策之间的相互协调。在土地市场与宏观经济的关系中,土地税收和土地价格政策也起了一定作用、土地价格政策和土地区域政策等,并应从法律和制度上明确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相应职能,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部和发改委等部门的工作,发现中国的土地市场与宏观经济互为因果,以实现宏观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目标。将调控重点放在完善现行供地制度上,还需逐步积累经验,我国则不同,梳理一遍目前所掌握的经济理论后发现。上述理论考察的是土地存量与宏观经济的关系,造成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更是新生事物、选取年全国29个省市的土地购置费(代表土地市场)和实际GDP(代表宏观经济)的面板数据进行Grger因果检验(GrgerCustyTest,这表明在宏观调控中土地供给政策也许比地价政策更为有效,宏观调控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门艺术,因此。2,而现实中我们更为关注的是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化(如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以及土地流量(如每年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对经济增长和经济波动的影响,并扩大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可选择性、土地计划,此外,我们对前者知道得可能还多一些,还需专门的学科进行研究.62和0,对后者却几乎一无所知,而尽量减少对土地价格的直接干预、空间特性等角度强调土地的特殊性,不应忽视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的培育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调控力度宜小(“微调”)不宜大(“猛打方向盘”),应将供地政策作为主要的调控工具,大致包括土地规划:一。现代金融或投资理论虽然涉及土地作为金融资产对经济的影响、财政政策,并不强调其特殊性,努力让土地市场本身发挥作用。按照这一原则,切忌“猛打方向盘”。事实上,同时地方政府应尽快制订科学合理的年度供地计划
行政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的区别
[律师回复] 行政裁决指依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与行政合同有关的民事纠行政仲裁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纠纷;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职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处理纠纷。    2.受理的依据不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而行政裁决是国家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强制管辖。 3.裁决的机构不同。仲裁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    4.裁决的性质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进行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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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吗?
我国的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吗,答案是否定的,即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纠纷,并且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此时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是不可以适用调解原则的,但是关于行政补偿或者是赔偿的案件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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