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种类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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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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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解除的种类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合同解除的种类都有哪些

一、合同解除的种类都有哪些

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单方解除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

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协商解除是在合同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事由的,当解除事由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有哪些后果

解除合同有下列后果:

一、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如果合同尚未履行的,则应当终止履行。

二、如果合同已经履行了的,则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而且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如果合同是因为违约解除的,则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终止的原因都有哪些

下列原因会导致合同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合同中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自然就会终止。

(二)债务相互抵销。也就是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指因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债权人不明难为给付,债务人将提存物提交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合同解除的种类都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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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种类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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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种类都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解除的种类都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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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您好,我朋友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现在要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种类是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定的或当事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合同的解除有三种类型。
①双方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单方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单方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共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规定的其了情形。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定解除 ,发生不可抗力一主与非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均享有。因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迮履行、其他情形下 定解除权,仅由非违约方单方享有。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能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到对方是 。合同的解除权是典型的形成权,解除权人只要将解除和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不以对方同意为生效要件。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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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有哪些种类,约定解除权有哪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一、法律怎样规定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即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值得注意的是,当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须经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诉讼外提出,也可在诉讼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权行使方法特殊约定的,则应依其约定。
二、法定解除权有哪些种类法定解除权,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中国现行《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我最近遇见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种类的问题,你们可以帮我一下吗?最好可以引用相关的的法律,谢谢啦
[律师回复] 根据标准的不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可做不同的分类:   1.按照解除合同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过错性单方解除和无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由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而一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它包括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的劳动者辞职和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引起的用人单位的辞退。当然,这里的过错,不同于民法对过错的规定,它只限于非常严重并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而那些轻微的过错不包括在内。因此,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由立法来规定。此时,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在无过错一方。   无过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对方当事人无过错或者轻微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避免或减少解除劳动合同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立法要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向对方当事人预告。尤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立法不仅对用人单位辞退的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而且还要求对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   2.按照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称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称辞退或者解雇。对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立法所规定的要求有所不同。就辞职而言,立法一般只规定了即时辞职的条件,而对预告辞职的条件则不加规定。申言之,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预告辞职,但即时辞职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辞退而一言,各国的劳动立法都予以严格的规定,即要求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并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辞退劳动者。这体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原则。   3.按照单方解除权行使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   单方预告解除是指经过预先的通知对方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预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只有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预先的通知,并经过一定的期限之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即时解除是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没有履行相应的保护劳动者的义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对劳动者的解除权进行倾斜保护,规定劳动者在按照法定的方式通知后,可以立即解除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主体和解除的原因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种类,对于纠正劳动关系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理解单方解除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合理规范劳动合同单方的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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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种类都是怎样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解除的种类都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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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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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经过协商达成一致之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劳动者有法定过错或有法定情形,单位可以辞退,即过失性、非过失辞退。3、用人单位裁员和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4、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5、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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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约定解除权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法律怎样规定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即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值得注意的是,当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须经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诉讼外提出,也可在诉讼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权行使方法特殊约定的,则应依其约定。
二、法定解除权有哪些种类法定解除权,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中国现行《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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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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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合同解除权的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种类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解除权的种类
合同的解除权分三种。
第一种为协议解除,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我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种为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种解除权称为法定解除权”或单方解除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又可分为法定事由解除和法定任意解除,法定事由解除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一方或双方才能享有解除权,如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而法定任意解除是指对于特定的合同,无须法定事由,一方或双方即有解除权,如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二、法定事由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多数人认为,合同的解除权行使主体,除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效外,只能是受害方享有该权利,违约方不得行使。笔者认为,在上述法条列举的第一种情况下,应认定当事人均得享有解除权,其中任何一方均得以通知对方的方式行使,但在第二至
第四种情况下,解除权是否只能由守约方单方享有值得研究。多数人从诚实信用角度考虑,认为不应当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否则会助长擅自毁约的风气,对市场秩序极为不利。但笔者认为,除了交易安全和秩序,还要兼顾成本和效率,以实际效果来考证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性,在特定情况下,违约方也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我国将继续履行放在违约救济形式的第一位,继续履行成为违约救济形式的第一位,继续履行成为违约救济的首要措施。提倡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借助国家强制力让当事人一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无疑有助于合同目的正常实现。但是,继续履行这种救济方法的适用是有局限性的,因为相当大部分合同不适用继续履行,如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物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继续履行的非金钱债务,等等。上述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要么是违约方拒不履行,要么是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果此时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表明其已无意再履行合同,若是坚持合同解除权只能由守约方行使,则合同不能解除,表面上制裁了违约,保护了守约方利益,但实际效果未必很好。如果违约方仍坚持不履行合同,守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最终也无法实现,不支持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不但起不到保护守约方的作用,反而扩大了守约方的损失,同时也使该合同长时间处于不健康状态,对整个市场秩序造成进一步的破坏。所以笔者认为,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第二至四种情形下,违约方和守约方都应享有合同解除权,只不过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违约方严格地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定解除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法定解除的种类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解除有两类,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它是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事件,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支配,单个人的行为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2、对何种事件能成为不可抗力的确定,则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主观因素。
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当事人虽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属不可抗力,而事件的发生虽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未尽最大努力克服或避免的,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
如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当然,对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其具体范围将随着人类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避免能力和克服能力的不断提高而逐渐缩小。
2、政府行为。
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府发布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导致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为一种不可抗力。
而如果仅仅是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使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合同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意外事件,由情势变更原则规制。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3、社会突发事件。
如战争等社会事件的突然发生,使原定的合同不能履行。而一般的社会、等则应归人意外事件领域,主要由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整。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时,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还需具备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件。
合同目的主要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即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当上述不可抗力的出现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二)因预期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到来之前毁弃合同。所谓毁弃合同就是否认合同的有效性,或者说,就是明确表示不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的两种表现形态是:
1、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即拒绝履行。
这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违法地作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它是违约的一种形态。
拒绝履行有其要件:
(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且这种债务的履行须为可能,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为履行而不为,若不能为履行则属于履行不能的问题;
(2)债务人须有明确的拒绝履行的表示,这种表示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
(3)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违法地表示不履行债务,对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若有正当的拒绝权的,例如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完成的债务则不发生违约拒绝,因而不属于违约意义上的拒绝履行。
2、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例如,出卖人通过订立买卖合同将某一特定物转让给甲后,又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同一标的物再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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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解除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用人单位还有劳动者协商统一意见之后进行合同的解除,一种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单方面解除合同可以分为预告解除还有即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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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法定解除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法定解除的种类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解除有两类,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它是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事件,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支配,单个人的行为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2、对何种事件能成为不可抗力的确定,则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主观因素。
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当事人虽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属不可抗力,而事件的发生虽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未尽最大努力克服或避免的,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
如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当然,对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其具体范围将随着人类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避免能力和克服能力的不断提高而逐渐缩小。
2、政府行为。
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府发布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导致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为一种不可抗力。
而如果仅仅是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使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合同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意外事件,由情势变更原则规制。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3、社会突发事件。
如战争等社会事件的突然发生,使原定的合同不能履行。而一般的社会、等则应归人意外事件领域,主要由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整。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时,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还需具备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件。
合同目的主要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即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当上述不可抗力的出现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二)因预期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到来之前毁弃合同。所谓毁弃合同就是否认合同的有效性,或者说,就是明确表示不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的两种表现形态是:
1、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即拒绝履行。
这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违法地作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它是违约的一种形态。
拒绝履行有其要件:
(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且这种债务的履行须为可能,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为履行而不为,若不能为履行则属于履行不能的问题;
(2)债务人须有明确的拒绝履行的表示,这种表示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
(3)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违法地表示不履行债务,对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若有正当的拒绝权的,例如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完成的债务则不发生违约拒绝,因而不属于违约意义上的拒绝履行。
2、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例如,出卖人通过订立买卖合同将某一特定物转让给甲后,又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同一标的物再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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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法定解除的种类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解除有两类,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它是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事件,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支配,单个人的行为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2、对何种事件能成为不可抗力的确定,则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主观因素。
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当事人虽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属不可抗力,而事件的发生虽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未尽最大努力克服或避免的,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
如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当然,对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其具体范围将随着人类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避免能力和克服能力的不断提高而逐渐缩小。
2、政府行为。
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府发布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导致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为一种不可抗力。
而如果仅仅是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使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合同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意外事件,由情势变更原则规制。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3、社会突发事件。
如战争等社会事件的突然发生,使原定的合同不能履行。而一般的社会、等则应归人意外事件领域,主要由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整。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时,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还需具备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件。
合同目的主要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即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当上述不可抗力的出现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二)因预期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到来之前毁弃合同。所谓毁弃合同就是否认合同的有效性,或者说,就是明确表示不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的两种表现形态是:
1、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即拒绝履行。
这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违法地作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它是违约的一种形态。
拒绝履行有其要件:
(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且这种债务的履行须为可能,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为履行而不为,若不能为履行则属于履行不能的问题;
(2)债务人须有明确的拒绝履行的表示,这种表示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
(3)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违法地表示不履行债务,对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若有正当的拒绝权的,例如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完成的债务则不发生违约拒绝,因而不属于违约意义上的拒绝履行。
2、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例如,出卖人通过订立买卖合同将某一特定物转让给甲后,又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同一标的物再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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