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打官司怎么办征迁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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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想打拆迁纠纷官司,首先要确定纠纷具体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在确定纠纷的类型后,需要管辖法院,且需要收集与拆迁纠纷有关的证据。若是依旧不知道拆迁公司打官司怎么办征迁纠纷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拆迁公司打官司怎么办征迁纠纷

一、拆迁公司打官司怎么办征迁纠纷?

1、要想打拆迁纠纷官司,首先要确定纠纷具体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

拆迁纠纷打官司需要当事人携带身份证起诉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等材料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通知双方受理案件;当事人备好证据资料;法院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当事人带齐资料到庭辩论质证。

2、若拆迁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打官司的流程一般如下:

(1)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并且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其中也可以口头起诉)。

(2)在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或则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若符合起诉条件,就会在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就会在7天内判定为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3)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15天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5天内将答辩状副本送到原告。

(4)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原被告。

(5)开庭审理。确定开庭时间后,人民法院会在开庭3天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至于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二、拆迁纠纷若属于行政纠纷,起诉期限是多久?

1、拆迁纠纷若属于行政纠纷,起诉期限是6个月。

明确知道或应知道行政行为存在,且在行政行为中明确告知起诉期限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如治安行政处罚征收拆迁决定等行政行为,会在相应的文书后明确告知救济途径。提醒注意,很多人在收到相关行政决定后,通过起诉等方式解决,这并不是导致起诉期限扣除或延长的合法事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应当按照行政决定中所交代的诉权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请求不被受理的,可以上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外地户口房子拆了有补偿吗?

1、外地户口房子拆了一般也是有补偿的。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其他不能获得补偿的情形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不管是想打拆迁官司,还是其他类型的官司,想要起诉的一方,都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这是由于法院审理案件,是需要根据各方提交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判决的。以上就是关于拆迁公司打官司怎么办征迁纠纷的相关介绍。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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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同时酌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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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2016年拆迁,当时暂定了一套房子,现在分房子后想买一套,政府翻倍涨价,我家当老房子还有剩余的面积,现在可以分一套,政府不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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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方式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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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实施)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2年1月1日实施)第15条第1款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起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2004年《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又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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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确立的专门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享有如下的权利:在拟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时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在安置补偿方案报批并公布后有寻求救济的权利,及对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先向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裁决不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代替行政复议和诉讼,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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