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份合同都在对方手里怎么办?
两份合同都在对方手里应该对对方索要一份合同,合同应该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成立后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分为两种情形,一种为约定解除,一种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具备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的情形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即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解除以有效合同为标的
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有碍于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权力,才会使局面改观。
2、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中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
3、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中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有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
4、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消灭,发生与合同从未订立相同的后果,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另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不承认解除有溯及力。
合同不一定是一式两份,合同当中的当事人有几位,合同就应该有几份,如果是两人签订的合同,合同当然是各执一份,正常情况下,对方也不可能直接把两份合同全部收走。以上就是关于两份合同都在对方手里怎么办的相关介绍。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