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制度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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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程序制度有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政程序制度有什么

一、行政程序制度有什么

行政程序制度包括: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阅览卷宗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管辖制度;证据制度;时效制度;教示制度等。其中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制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

(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二)执行罚,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三)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行政诉讼程序有什么

1、起诉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

2、受理阶段。在该阶段,法院要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3、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在该阶段,主要是各种诉讼文书的提交和发送,有以下几个环节:

(1)法院要组成合议庭,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法院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3)法院为诉讼进行其他准备工作。

4、开庭审理阶段。在这个阶段,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的审理形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到场)。

5、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了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6、执行阶段。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申请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行政程序制度有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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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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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申请政府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印发《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拆迁办、拆迁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为了规范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被申请人实施了行政裁决; 2、被申请人已经超过了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仍未搬迁; 3、拆迁人已经按裁决意见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4、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已经举行听证; 5、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 (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听证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 4、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5、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6、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提存证明; 7、其他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有关的资料。 凡是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复印件的,需要提供原件核对。 二、受理 区、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2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申报的资料退回申请人。 (一)区、县人民政府受理强制拆迁申请,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2、裁决事实清楚; 3、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 4、提供的申请强制拆迁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5、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拆迁: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 2、被申请人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人民已经受理或做出判决、裁定的; 4、不符合《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管辖范围。 三、决定 区、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充分、客观的,退回强制拆迁申请,做出不予强制拆迁的通知,责成申请人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准予执行强制拆迁的,应当发布《限期搬迁决定》,并提前15日通知被申请人。同时,将政府出具的决定及相关资料报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查。 《限期搬迁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认定裁决的合法性; (二)强制执行的内容;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后果; (四)做出《限期搬迁决定》单位的全称和时间,并加盖印章。 四、执行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实施强制拆迁前,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本程序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程序》(津房拆〔2004〕100号)同时废止。
现代破产制度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现代破产制度的基本程序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需经过以下流程:
一、破产法的程序结构现代破产的含义,决定了破产法的基本程序框架,也即破产程序的基本结构。包括:1.破产重整程序;2.和解程序;3.破产清算程序。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上述三种破产程序。只要债务人符合程序开始的条件,当事人可直接申请进入某一程序。同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之间进行转换。但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禁止在和解与重整程序之间进行转换。
二、破产原因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申请
(一)债权人提出债权人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四点内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债务人提出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参考资料:破产受理债权人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步,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申请异议;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人民应当在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破产审查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现代破产制度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现代破产制度的基本程序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需经过以下流程:
一、破产法的程序结构现代破产的含义,决定了破产法的基本程序框架,也即破产程序的基本结构。包括:1.破产重整程序;2.和解程序;3.破产清算程序。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上述三种破产程序。只要债务人符合程序开始的条件,当事人可直接申请进入某一程序。同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之间进行转换。但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禁止在和解与重整程序之间进行转换。
二、破产原因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申请
(一)债权人提出债权人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四点内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债务人提出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参考资料:破产受理债权人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步,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申请异议;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人民应当在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破产审查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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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制度有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程序制度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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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现代破产制度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现代破产制度的基本程序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需经过以下流程:
一、破产法的程序结构现代破产的含义,决定了破产法的基本程序框架,也即破产程序的基本结构。包括:1.破产重整程序;2.和解程序;3.破产清算程序。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上述三种破产程序。只要债务人符合程序开始的条件,当事人可直接申请进入某一程序。同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之间进行转换。但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禁止在和解与重整程序之间进行转换。
二、破产原因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申请
(一)债权人提出债权人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四点内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债务人提出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参考资料:破产受理债权人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步,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申请异议;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人民应当在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破产审查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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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1.催告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标注明确的给付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的决定
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过催告程序,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与催告书的送达要求基本相同
3.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应当恢复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中止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中止强制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一、业务解释: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
7、听证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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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严谨,分为四步: 一,行政机关在向法院申请前,需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若催告后十日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机关可向有管辖权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包括申请书、权力决定及相关依据、争议情况和催告工作、标的物信息及其他必要文件。 三,法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可在十五天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 四,最终决定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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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何完善修改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完善修改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要合法化、规范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依法有权制订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要做到合法、规范有效必须满足三条条件:
一是程序合法,企业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协商、职工代表参与讨论,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过上述民主程序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将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劳动保障法规体系的延伸和拓展。对未经民主程序仅是老板想当然,“一言堂”形成的规章制度,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将成为无效制度,因无效制度给劳动者带来利益损害的,企业将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内容合法,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各项条款不得与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内容相抵触,否则是无效条款。比如,企业规定社会保险由职工交纳,职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伤害后果自负。女职工怀孕立即辞退等等都是违法规定,属无效条款。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既便于企业管理,也便于职工履行,切不可无章可循
三是履行告知义务,对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要在公开场所进行公示,或者在企业内部网进行发布,员工少的企业可组织集中学习培训,并做好记录,如学习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最好是职工本人签名,也可以将各项规章制度,制成员工手册,发给员工,凡领到手册的员工要本人签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既体现了民主程序,也遵循了法定程序,让劳动者充分享有参与权和知情权,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和亲和力。
二、企业应建立哪些规章制度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要结合其生产、经营特点,要有针对性,同时也要方便职工履行。我们认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制度、休息休假制度、质量考核考绩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含各个操作规程)、保险福利制度、劳动纪律、职工培训、奖罚制度、工时制度(含加班审批制度)、劳资矛盾调处制度等。对未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制度,如投资管理、市场运营、财务管理等制度,可不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的法律,如何保证制度有效,关键是要执行。有了制度不执行,只是一纸空文,企业将会无序前行,最终损害的是企业利益。企业在执行规章制度中主要抓好日常的检查、考核记录。按劳动仲裁所言:即证据式管理。比如,,每月考勤与劳动者核对后签名,工资支付要制作工资表,注明工资项目,并经劳动者签名或能有书面的劳动者本人知情的凭证确需加班的,劳动者要填写加班申请表,经过批准方认可加班,要不定期进行执行制度检查,发现违规要记录在案,并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或备案有该劳动者违规的旁证材料计件质量考核,要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等等,总体讲,规章制度执行要抓好各个环节,完善相关程序,规范管理行为,及时纠正违规现象,保存好管理资料,依法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利。
如何完善修改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完善修改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要合法化、规范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依法有权制订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要做到合法、规范有效必须满足三条条件:
一是程序合法,企业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协商、职工代表参与讨论,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过上述民主程序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将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劳动保障法规体系的延伸和拓展。对未经民主程序仅是老板想当然,“一言堂”形成的规章制度,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将成为无效制度,因无效制度给劳动者带来利益损害的,企业将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内容合法,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各项条款不得与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内容相抵触,否则是无效条款。比如,企业规定社会保险由职工交纳,职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伤害后果自负。女职工怀孕立即辞退等等都是违法规定,属无效条款。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既便于企业管理,也便于职工履行,切不可无章可循
三是履行告知义务,对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要在公开场所进行公示,或者在企业内部网进行发布,员工少的企业可组织集中学习培训,并做好记录,如学习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最好是职工本人签名,也可以将各项规章制度,制成员工手册,发给员工,凡领到手册的员工要本人签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既体现了民主程序,也遵循了法定程序,让劳动者充分享有参与权和知情权,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和亲和力。
二、企业应建立哪些规章制度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要结合其生产、经营特点,要有针对性,同时也要方便职工履行。我们认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制度、休息休假制度、质量考核考绩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含各个操作规程)、保险福利制度、劳动纪律、职工培训、奖罚制度、工时制度(含加班审批制度)、劳资矛盾调处制度等。对未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制度,如投资管理、市场运营、财务管理等制度,可不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的法律,如何保证制度有效,关键是要执行。有了制度不执行,只是一纸空文,企业将会无序前行,最终损害的是企业利益。企业在执行规章制度中主要抓好日常的检查、考核记录。按劳动仲裁所言:即证据式管理。比如,,每月考勤与劳动者核对后签名,工资支付要制作工资表,注明工资项目,并经劳动者签名或能有书面的劳动者本人知情的凭证确需加班的,劳动者要填写加班申请表,经过批准方认可加班,要不定期进行执行制度检查,发现违规要记录在案,并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或备案有该劳动者违规的旁证材料计件质量考核,要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等等,总体讲,规章制度执行要抓好各个环节,完善相关程序,规范管理行为,及时纠正违规现象,保存好管理资料,依法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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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严谨,分为四步:一,行政机关在向法院申请前,需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二,若催告后十日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机关可向有管辖权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包括申请书、权力决定及相关依据、争议情况和催告工作、标的物信息及其他必要文件。三,法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可在十五天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四,最终决定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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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何完善修改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完善修改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要合法化、规范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依法有权制订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要做到合法、规范有效必须满足三条条件:
一是程序合法,企业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协商、职工代表参与讨论,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过上述民主程序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将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劳动保障法规体系的延伸和拓展。对未经民主程序仅是老板想当然,“一言堂”形成的规章制度,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将成为无效制度,因无效制度给劳动者带来利益损害的,企业将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内容合法,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各项条款不得与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内容相抵触,否则是无效条款。比如,企业规定社会保险由职工交纳,职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伤害后果自负。女职工怀孕立即辞退等等都是违法规定,属无效条款。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既便于企业管理,也便于职工履行,切不可无章可循
三是履行告知义务,对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要在公开场所进行公示,或者在企业内部网进行发布,员工少的企业可组织集中学习培训,并做好记录,如学习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最好是职工本人签名,也可以将各项规章制度,制成员工手册,发给员工,凡领到手册的员工要本人签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既体现了民主程序,也遵循了法定程序,让劳动者充分享有参与权和知情权,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和亲和力。
二、企业应建立哪些规章制度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要结合其生产、经营特点,要有针对性,同时也要方便职工履行。我们认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制度、休息休假制度、质量考核考绩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含各个操作规程)、保险福利制度、劳动纪律、职工培训、奖罚制度、工时制度(含加班审批制度)、劳资矛盾调处制度等。对未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制度,如投资管理、市场运营、财务管理等制度,可不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的法律,如何保证制度有效,关键是要执行。有了制度不执行,只是一纸空文,企业将会无序前行,最终损害的是企业利益。企业在执行规章制度中主要抓好日常的检查、考核记录。按劳动仲裁所言:即证据式管理。比如,,每月考勤与劳动者核对后签名,工资支付要制作工资表,注明工资项目,并经劳动者签名或能有书面的劳动者本人知情的凭证确需加班的,劳动者要填写加班申请表,经过批准方认可加班,要不定期进行执行制度检查,发现违规要记录在案,并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或备案有该劳动者违规的旁证材料计件质量考核,要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等等,总体讲,规章制度执行要抓好各个环节,完善相关程序,规范管理行为,及时纠正违规现象,保存好管理资料,依法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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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修改企业规章制度,要有实施程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要合法化、规范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依法有权制订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要做到合法、规范有效必须满足三条条件:
一是程序合法,企业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协商、职工代表参与讨论,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过上述民主程序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将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劳动保障法规体系的延伸和拓展。对未经民主程序仅是老板想当然,“一言堂”形成的规章制度,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将成为无效制度,因无效制度给劳动者带来利益损害的,企业将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内容合法,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各项条款不得与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内容相抵触,否则是无效条款。比如,企业规定社会保险由职工交纳,职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伤害后果自负。女职工怀孕立即辞退等等都是违法规定,属无效条款。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既便于企业管理,也便于职工履行,切不可无章可循
三是履行告知义务,对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要在公开场所进行公示,或者在企业内部网进行发布,员工少的企业可组织集中学习培训,并做好记录,如学习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最好是职工本人签名,也可以将各项规章制度,制成员工手册,发给员工,凡领到手册的员工要本人签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既体现了民主程序,也遵循了法定程序,让劳动者充分享有参与权和知情权,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和亲和力。
二、企业应建立哪些规章制度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要结合其生产、经营特点,要有针对性,同时也要方便职工履行。我们认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制度、休息休假制度、质量考核考绩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含各个操作规程)、保险福利制度、劳动纪律、职工培训、奖罚制度、工时制度(含加班审批制度)、劳资矛盾调处制度等。对未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制度,如投资管理、市场运营、财务管理等制度,可不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的法律,如何保证制度有效,关键是要执行。有了制度不执行,只是一纸空文,企业将会无序前行,最终损害的是企业利益。企业在执行规章制度中主要抓好日常的检查、考核记录。按劳动仲裁所言:即证据式管理。比如,,每月考勤与劳动者核对后签名,工资支付要制作工资表,注明工资项目,并经劳动者签名或能有书面的劳动者本人知情的凭证确需加班的,劳动者要填写加班申请表,经过批准方认可加班,要不定期进行执行制度检查,发现违规要记录在案,并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或备案有该劳动者违规的旁证材料计件质量考核,要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等等,总体讲,规章制度执行要抓好各个环节,完善相关程序,规范管理行为,及时纠正违规现象,保存好管理资料,依法保护好企业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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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调整的对象是行政行为。2.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只是重要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只有同当事人权益和行政效率有关的重大的行政程序,才由法律规定,其目的是强行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循一定行政程序,以保证行政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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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引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强制拆迁的权力,但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做了一些规定。在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规定,更要注重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的程序规定,以确保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拆迁必须遵守如下程序的规定:
(一)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二)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三)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四)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五)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七)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法院开庭时没提供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
[律师回复] 有些只审查,除非有明显不合理。此时有些收证据。 3)此时就是你的案子的关键点,要求被告质证(原告也有权对证据有效性进行辩解),否则法官一般不多事儿,但是公章上写的是 A BA,那么法律上视为你不提交证据、不收证据,明明的是A B C: 1)第一审立案时。 5)如果一审时确实提交了,组织原告出示证据,在实际审判过程中,立案庭的法官审查基本证据,但是证据由于很明显的原因被法官自己否决了(比如你提交一份证据。如果被告拒绝质证或者被告没有到庭,也组织质证了(包括被告不到庭不质证)。——这种二审也可以直接采纳一审的认定。你如果不能证明A B C=A BA,法官会自行审查证据——但是自行审查中。 4)如果第一审时你就没有提交证据:第一审到底有没有提交证据、造假或其他不可采信的情况。还要看你的一审判决对证据如何认定的、在庭审记录中有没有记载上被告质证了(或者记载了被告第一审未到庭),就是你被玩儿了。 2)第一审审判庭的法官,法官就能自己推翻你的证据)按照正常规定和一般操作习惯、明显矛盾,确认案件大致存在(不细致审查)、二审往往不会允许你提交——这种情况如果是一审不让你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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