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对债权进行质押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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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债权进行质押吗

一、能对债权进行质押

债权可以质押。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可以质押。我国民法典规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进行质押。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债权可以质押吗

债权能否质押,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首先,我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普通债权不可以质押,而民事规范属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所以,普通债权质押担保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

2、证券债权是指债权以证券为表现形式,其与证券不可分,离开证券,债权就无所依附,且行使债权必须以持有证券为前提,否则不能主张权利。我国立法确认了证券债权可以入质。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哪些债权能够质押

法律规定以下权利是可以出质的: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能对债权进行质押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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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到期后,如何进行质押?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是大多公司会遇到的事,因公司需要资金,以股权作为质押来贷款。那么股权质押合同期限又是多少呢到期后又该怎么办呢接下来网的小编为您大致讲解分析一下,希望对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有所帮助。
一、何谓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中的质押属于担保物权。和我们常见的抵押不同,质押需要转移和占有质押物,而抵押不用。不动产是不能拿来质押的。
二、股权质押合同的期限股权质押合同,为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的质押合同,法律作为调控主要问题和预防问题的作用并不会将合同的所有订立都规定约束。也就是说,合同本着约定有限的原则,其约定的合法内容都是有效的,而法条中并未对质押合同的期限有所限制。这就代表,股权质押合同期限可约定协商,并以协商的期限为准。
三、股权质押合同到期、逾期股权质押合同的到期,就意味着债务到期,债务人应该履行偿还义务。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则有权出卖股权,获得相对应的赔偿。出卖股权所获得的价款,偿还完债务后,剩下的归还债务人。若股权价格不足以偿还债务,则由债务人补清。股权质押合同订立方式模板出质人:质权人:鉴于:为确保债权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详细参见本合同
第九条)项下各项义务,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条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标的公司及股权具体情况参见本合同
第九条)。
2.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出质人如没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股权由质权人全权处理。
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质权人的保证金账户(账户详细参见本合同第九条)。
第二条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详细情况由本合同第九条约定。
(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2.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物有
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4.主合同变更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质权人给予出质人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质权人与出质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同意,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三条质押登记与质物保管
1.质押登记
(1)出质登记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出质人同意全权委托质权人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权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解除质押登记主合同项下债权获得全额清偿的,质权人可解除质押,配合出质人办理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
2.质物的保管出质人除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移交质权人保管。
第四条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以下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1)出质人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的;
(3)出质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变卖、拍卖质物,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3.质权人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出质人。
第五条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1)出质人系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2)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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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股权质押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如何进行股权质押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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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娄底律师毕节律师云南律师遂宁律师益阳律师茂名律师昌都律师江苏律师营口律师蚌埠律师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质押的形式,但是,它是有很多要求和注意事项的。在股权质押之后,相应发也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和影响。那么,大家知道股权质押如何处置资产吗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公司股权质押后可以将股权进行转让从合同法及公司法规定角度来说,公司股权质押后可以签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股权变更登记除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股权转让方应当告知受让方股权质押的实际情况,防止构成欺诈;
2、对受让方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可能无法履行。如果股权出质所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该股权可能会被拍卖用于抵债。
二、股权质押如何处置资产股权质押和财产抵押对对应的标的物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股东将股权质押,不影响公司将财产抵押。如果股权质押在先,且质押合同中就公司财产抵押、处置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遵从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如有违反,可以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公司财产抵押办理了登记,已经依法设立,通常情况下也不能以股权质押在先要求撤销财产抵押或确认无效。
三、股权质押设立后,出质股东擅自处分质押股权的法律后果如何从法律规定来看,《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质物处分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物权法》实施之后,质押股权的处分应适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即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对于出质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的效力,应从债权行为效力和物权效力分析。从债权行为来看,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质权人同意的,则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如未征得质权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则为无效民事行为。从物权行为来看,如果受让人确系善意第三人,其受让行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受让人有权取得质押股权;否则,质权人应当享有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论质押股权流转何人手中,质权人之质权并不消灭,可以直接对抗第三人。当然,实务中,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确认以及股权质押、转让都应由工商登记机构登记,所以,除非因工商登记机构的重大过失致质押股权未登记,受让人关于其为善意的主张难以得到的支持。如果受让人代出质股东清偿债务,债权因受让人代偿得以清偿,即使先前的出质股东处分质押股权未被同意,也不影响出质股东之前转让质押股权的行为,因为此时质权人的债权权益已得到实现,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故另当别论。综上所述,关于股权质押如何处置资产这个问题的答案,股东将股权质押,不影响公司将财产抵押。但是,从法律规定来看,《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铁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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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地点为天津地区的企事业法人
(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三)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四)该专利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
(五)已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信贷业务只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和承兑业务。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3、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相关产品检索材料,专利评估机构对专利质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专利权已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材料证明
7、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8、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如果一项专利存在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则所有专利权人均要书面承诺同意以该专利权出质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程序
1、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须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有关材料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
3、初审合格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向贷款方出具推荐意见
4、以反担保方式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以及有关材料
5、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收到中国知识产权局发送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后,应向知识产权局备案,由知识产权局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通知贷款方
四、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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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权有哪些出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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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对普通债权出质的方式与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确。
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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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2、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3、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相关产品检索材料,专利评估机构对专利质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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