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要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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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要如何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要如何处理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要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只能由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人无权申诉。当事人近亲属坚持要申诉,法院可以征求当事人本人意见;本人同意的,以当事人申诉处理;本人不同意申诉的,不作申诉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当事人对行政诉讼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对于大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相对人如不服,还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也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相对人不得起诉。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复议决定就属于最终裁决。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对不对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正确的,但是有例外情况。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要如何处理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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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不服,当事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吗
[律师回复] 行政仲裁,不服,当事人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仲裁,不服,当事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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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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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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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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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撤销仲裁裁决吗
[律师回复] 不服仲裁裁决当事人是否可以到申请撤销 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也就是说,仲裁裁决作出之日就已经生效,就具有执行力。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据此,如果你对仲裁的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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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不服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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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服仲裁裁决不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在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不收费不妨试一试,即使不能通过复议解决问题,也不会给自己造成什么损失。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申请行政复议前,一定要弄清楚您所不服的行为是否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列。如果不弄清楚这一点,是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以本案为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李某没有依法向人民,而是尝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提出以及复议机关的审查决定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做保证。如果这一过程超过了15日,势必影响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不服仲裁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服仲裁裁决不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在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不收费不妨试一试,即使不能通过复议解决问题,也不会给自己造成什么损失。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申请行政复议前,一定要弄清楚您所不服的行为是否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列。如果不弄清楚这一点,是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以本案为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李某没有依法向人民,而是尝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提出以及复议机关的审查决定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做保证。如果这一过程超过了15日,势必影响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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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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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服仲裁裁决,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服仲裁裁决不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在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不收费不妨试一试,即使不能通过复议解决问题,也不会给自己造成什么损失。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申请行政复议前,一定要弄清楚您所不服的行为是否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列。如果不弄清楚这一点,是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以本案为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李某没有依法向人民,而是尝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提出以及复议机关的审查决定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做保证。如果这一过程超过了15日,势必影响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仲裁裁决后不服可以向民事院诉讼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但各高级人民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各高级人民制定的通知办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因此,当仲裁裁决生效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即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裁定执行的。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局权威性判定。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最终解决。如果仲裁裁决存在下列问题之一.如果一方不自觉履行裁决;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当事人再去提讼,是不会受理的,仲裁是民间性质的,所以当事人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即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提出申请。如果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申请人就失去了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依据、需要执行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对方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但要注意。人民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和诉讼是相互排斥的,不能再向或者提起上诉,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这就是仲裁制度中的"。 (2)必须向人民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不能;一裁终局制",当事人无权上诉,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也是由有关,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有所不同。如果是国内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执行。具体由哪一级别的人民执行,由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另外。另外,申请执行人还应当提交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人民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被申请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说来应由基层人民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仲裁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即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执行,枉法裁决的行为的.经审查后.但是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或向,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对此.同时,案子经仲裁审理以后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方当事人未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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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法院能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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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服仲裁裁决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吗
不服仲裁裁决不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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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不收费不妨试一试,即使不能通过复议解决问题,也不会给自己造成什么损失。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申请行政复议前,一定要弄清楚您所不服的行为是否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列。如果不弄清楚这一点,是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以本案为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李某没有依法向人民,而是尝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提出以及复议机关的审查决定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做保证。如果这一过程超过了15日,势必影响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仲裁后不服裁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服仲裁裁决不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在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不收费不妨试一试,即使不能通过复议解决问题,也不会给自己造成什么损失。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申请行政复议前,一定要弄清楚您所不服的行为是否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列。如果不弄清楚这一点,是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以本案为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李某没有依法向人民,而是尝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提出以及复议机关的审查决定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做保证。如果这一过程超过了15日,势必影响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哥跟他人在法院解决问题,但是我哥不服,请问不服行政诉讼裁定书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法院二审审理上诉案件是这样分别处理的: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属于第三种进行重审案件的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再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对前两种情况二审判决裁定,因已发生法律效力若认为确有错误、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出具申诉状,指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后,进行复查并作出两种处理:
1.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请无理的,驳回申诉;
2.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在人民法院没有撤销原判决、裁定之前,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不服行政诉讼裁定书可以根据以上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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