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拆迁补偿数诈骗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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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补偿一般情况下可能是属于诈骗,所以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可以按照诈骗罪来处罚。拆迁补偿数诈骗罪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我国拆迁补偿数诈骗罪吗?

一、我国拆迁补偿诈骗罪吗?

拆迁补偿一般情况下可能是属于诈骗,法律规定诈骗犯罪坐牢几年,应当是根据诈骗数和以及诈骗的情节严重程度来作出不同的判断的。

1、诈骗数额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数额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数额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二、诈骗罪签了谅解书可以缓刑吗?

谅解书对能否判缓刑只是起参考作用,能否判处缓刑要看是否符合法定的缓刑条件,与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没有必然的联系,受害人的谅解只是判处缓刑时的一个参考而已。

很多时候,即使被害人不谅解,如果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也可以依法判处缓刑。

诈骗案件想要判决缓刑的前提是刑期在三年及三年以下。

目前我国刑法对适用缓刑只能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及拘役的被告人适用,如果刑期超过三年基本就丧失了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所以想要缓刑,必须把刑期降到三年或者三年以下,那就要尽可能把有利情节全部认定上,从轻或者减轻。

关于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是多数诈骗类案件想要适用缓刑的重要因素,如果没有受害人的谅解书,在实践中法官很难适用缓刑。

三、诈骗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符合条件可以。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拆迁补偿数诈骗罪吗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如果是诈骗他人的拆迁补偿款,那么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也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的。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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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城市棚户拆迁每平方国家有没有明确规定补给拆迁户多少数额一平方
[律师回复] 国家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米没有具体的数额的规定。只有一个标准性的规定,集体土地的房子,货币补偿最低建筑成本价,还会置换宅基地或者地价补偿房屋置换,同区位最低按面积拆一还一。城中村的,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国有土地的房子,房屋置换同区位最低拆一还一,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第十八条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对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所有房屋指国有土地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的补偿方式,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由集体所有制单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居民委员会按照民主议定原则和程序,讨论决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确定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由征收当事人按照个人所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360元、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屋国有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合法建筑每平方米最高16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确属特殊情形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燃气安装、集中供热按照市燃气、热力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意见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第二十二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三产权清晰。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书面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被征收人不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被征收人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住宅房屋6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支付。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他费用。实行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费。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补助。一奖励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提前1天奖励15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人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20天,国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10天。二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二十九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总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房调换屋产权不含现房产权调换的,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剩余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用于产权调换的多层住宅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三十条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营业用房按照实际合法营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生产和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合法使用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含现房产权调换的,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剩余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三十一条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取得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且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记载的营业地点、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相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事实营业补助。一补助标准为: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85。二事实营业面积认定标准为: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经营使用的面积为准。原则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幢建筑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60非临街的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房屋被认定的合法建筑房屋面积的50。第三十二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但被征收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对其配合搬迁的行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和标准为:一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按照砖混楼房每平方米360元、砖混平房每平方米31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70元的标准,给予工料费奖励,不予安置房屋附属物按照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2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二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屋按照重置价给予奖励,不予安置房屋附属物按照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意见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政府审核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不明确包括以下情形:一产权不明二产权人下落不明三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回迁安置区域内,根据拟建房屋套型和面积选择回迁安置用房。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取得的搬迁验收号和签订补偿协议的结算号相加除以2的结果确定。如果顺序相同,以搬迁验收号为准,并根据所选房屋套型,采用划片和单元立体切块的方式选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现房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择房屋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前主动与通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石油、供水、燃气、热力等管线所属单位做好对接,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沿线的房屋征收工作。
拆迁中,如何处理拆迁欺诈行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拆迁是社会进步发展必须经历的过程。但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一些人经常会被一些虚假的拆迁政策所欺骗,只有了解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征地拆迁中的欺诈行为处置拆迁许可证是进行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由于申请拆迁许可证需要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因此在实践中,有些申请人为了早日拿到拆迁许可证,采用欺骗手段,也就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求通过审查获得拆迁许可证。如准备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用假造的批准文件或者不实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或虚假的资金证明等手段以假充真,从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到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的时候,实际上也是对其是否能够给予被拆迁人充分的补偿安置的能力,以及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通过欺骗的手段逃避了这些审查,那么也会不利于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不利于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被拆迁人也可以要求虚假拆迁人赔偿其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加诈骗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诈骗公司财物达到50万,符合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要件,应给予犯罪嫌疑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至今,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上纷纷列出专门一个版块对有关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但是实际中依然还会存在信息不透明,众多民众百姓依旧难以得知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部分政府信息,专业拆迁律师所做的工作之一就是督促政府部门信息公开,让公众充分的享受到知情权,尽量避免彼此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摩擦与纠纷。同时,拆迁方在进行拆迁工作之时,应当谨遵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被拆迁人平等协商,以温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和争议,真正做到和谐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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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1、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2、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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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骗取安置费诈骗国家拆迁安置费会判刑吗
[律师回复] 用虚假员工工资骗取国家拆迁职工安置费12万,构成诈骗罪,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数退赔的,可以减少刑期30%以下。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3]14号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⑴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⑶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⑷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⑸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⑺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⑻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的;⑼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其他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
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
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两年刑期。
3、诈骗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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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上海农村拆迁怎么补偿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减去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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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铁路拆迁农村房屋怎么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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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铺拆迁营业执照有补助吗?
我国的商铺拆迁营业执照是有补助的。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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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流程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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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手续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手续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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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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