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贷款诈骗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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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一般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以下是关于贷款诈骗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实际上贷款诈骗如何处理

一、实际上贷款诈骗如何处理

贷款诈骗罪处罚

1、犯贷款诈骗罪的,一般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

2、犯罪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

3、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贷款诈骗罪认定标准如何规定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括货币,亦包括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范围比贷款诈骗罪广泛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进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范围则极为广泛,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领域在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会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造成侵害,同时亦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使用的方法却是围绕骗取贷款进行的,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都是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如此;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l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三、诈骗立案必须满足哪三个条件

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包括: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再比如盗窃没有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这也不能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

一般来说,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一般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关于贷款诈骗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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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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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罪中实际履行行为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实际履行行为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市场经济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受各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具有可变性。没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未必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其在合同签订后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履约的条件。对于这样的行为人,只要其在合同签订后有为履约积极努力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情况变化,履约无望,进而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实际履行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中如何认定实际履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市场经济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受各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具有可变性。没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未必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其在合同签订后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履约的条件。对于这样的行为人,只要其在合同签订后有为履约积极努力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情况变化,履约无望,进而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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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传销诈骗判刑多少年
组织、领导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们在遇到传销诈骗判刑多少年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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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实际履行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中如何认定实际履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市场经济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受各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具有可变性。没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未必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其在合同签订后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履约的条件。对于这样的行为人,只要其在合同签订后有为履约积极努力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情况变化,履约无望,进而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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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实际履行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诈骗罪中如何认定实际履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市场经济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受各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具有可变性。没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未必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其在合同签订后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履约的条件。对于这样的行为人,只要其在合同签订后有为履约积极努力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情况变化,履约无望,进而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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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30万实际上都判了多少年
诈骗30万量刑一般在3~10年的有期徒刑同时,需要处以罚金,诈骗金额达到3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犯罪范围以内。诈骗罪主要是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来依法处罚,若是依旧不知道诈骗30万实际上都判了多少年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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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能怎么认定实际履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中如何认定实际履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市场经济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受各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具有可变性。没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未必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其在合同签订后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履约的条件。对于这样的行为人,只要其在合同签订后有为履约积极努力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情况变化,履约无望,进而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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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要如何认定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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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市场经济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受各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具有可变性。没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未必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其在合同签订后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履约的条件。对于这样的行为人,只要其在合同签订后有为履约积极努力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情况变化,履约无望,进而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罪中该怎么认定实际履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诈骗罪中如何认定实际履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市场经济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受各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具有可变性。没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未必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其在合同签订后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履约的条件。对于这样的行为人,只要其在合同签订后有为履约积极努力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情况变化,履约无望,进而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以虚构的事实为目的,用实际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概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21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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