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打官司去哪里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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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诊疗过程只涉及一家医院的:只能在医院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因为医疗损害作为侵权纠纷,管辖法院由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如果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的,那没有管辖法院的约定,就由医院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看看医疗纠纷打官司去哪里起诉。
医疗纠纷打官司去哪里起诉

一、医疗纠纷打官司去哪里起诉

(一)诊疗过程只涉及一家医院的。

如果患者所有的诊疗过程只涉及一家医院(可以说大部分医疗纠纷都是这样),那么基本上只能在医院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实践中很难换到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因为医疗损害作为侵权纠纷管辖法院由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不过也有特例,如果是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的,例如签了调解协议要撤销的,那就要看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哪里的,或根据协议签订地点(医调委、司法所等等)来确定;如果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的,那没有管辖法院的约定,就由医院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民法院管辖。这两个特例在实践中应用得很少,大家不了解也没关系。

(二)诊疗过程涉及多家医院的。

1.只愿意起诉一家医院的。

如果不管其他医院有没有过错,只愿意起诉其中一家医院,那患方只能在纠纷医院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没有其他选择。

2.准备起诉多家医院的。

如果多家医院在不同的区县且共同参与了诊疗过程,不管有没有过错,患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任何一家医院所在地法院起诉,这对患方来说是很有好处的,因为起诉一家和起诉多家医院,诉讼成本不会有明显增加(也就是鉴定费会多几千元),但可以给患方在交通上、选择律师方面、法院友好程度方面(例如法官沟通、鉴定机构选择、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等等)提供选择机会。

(三)想回避纠纷医院所在地法院的。

有些案例患方只在纠纷医院就诊过,或者即便有多家医院,但管辖法院相同,那能起诉的法院只有一个,而患方又非常不情愿在这家法院起诉,那有没有办法呢?实践中确实有一个不太地道的办法,如果患者还在治疗的过程中,那么就到自己想立案的法院所在地的某一家医院就诊,不管是看门诊还是住院,只要有具体的诊疗行为发生,患方就可以在这一家医院所在地法院起诉,将这一家医院和纠纷医院列为共同被告。实践中这种“拉管辖”的方式不少,很多上级医院对这种行为很被动,但又无可奈何,有些法院也意识到有这种情况,会先要求进行诉前鉴定,如果管辖地医院无过错,法院会要求患方到有过错医院所在地法院起诉,不过此时对于患方来说,在哪里起诉都不重要了,因为已经有鉴定结果了。

二、医疗事故如何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要及时收集证据,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只要结果出来,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但必须掌握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只有三年,超过三年,就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是医患纠纷发生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收集证据,医疗纠纷证据的收集要及时复制、封存病历等关键证据。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最关键甚至唯一的证据材料是病历数据,证据材料由医疗方制作保存,便于医疗方获取证据,证据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因此,为保证涉案病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防止医疗机构对病历进行处理,患者应在纠纷发生后立即复制并封存与纠纷有关的病历及其他证据材料。

二是把握医疗纠纷诉讼时效。《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的时效为三年。如果只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应直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明确诉讼请求。明确诉讼索赔就是明确自己的诉讼索赔,具体要明确具体的赔偿项目。由于医疗侵权涉及人体,其赔偿项目不仅包括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中的一般项目,还包括一些因个别案件而产生的具体赔偿项目,以及一些暂时尚未发生但必然会发生的费用项目。

最后,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无论是医生还是患者,在诉讼过程中,对陈述、辩论、鉴定等环节都要慎重,对某个环节的控制不力就可能导致败诉

发生医疗纠纷可供选择的解决方式比较多,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其中,诉讼可以说是比较有效的。要先确定应该向哪里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医疗纠纷打官司去哪里起诉?若看完了上文之后还不清楚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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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顺利打好医疗纠纷官司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怎么顺利打好医疗纠纷官司
(一)、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治疗违规行为
(1)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医方对于急症患者必须进行处置,《执业医师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2)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3)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4)需要进行就地抢救而转院的;
(5)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没有给予转院、转诊的。
(二)、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影像检查、检验报告、病史书写发生就诊对象错误的;
(2)未作常规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对常规检验已提示的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4)患者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未予留院观察的;
(5)对患者病情、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及药物过敏史没有追问或记录就得出诊断的;
(6)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专家会诊的;
(7)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8)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手术切除物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9)病史书写违反规定的;
(10)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11)急会诊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鉴别诊断药物而没有告知的;
(2)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3)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4)未提供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式的;
(5)进行药物试验未告知的;
(6)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均构成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程序上违规。
(三)、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没有适应症就盲目用药的;
(2)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
(3)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进入途径、配伍等规定的;
(4)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
(5)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
(6)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的;
(7)全身麻醉选择不当的;
(8)麻醉恢复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9)手术适应症及时机掌握不当的;
(10)清理呼吸道操作不当的;
(11)探查、切除手术违反相应手术规程的;
(12)术后拔管时机不当的;
(13)用药、停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2)择期手术未告知患者可选择输入自身血而予输入异体血的;
(3)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予手术的;
(4)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5)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6)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四)、审查其他违规行为
1、医院是否有处置该类疾病的资质的。
2、雇佣的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3、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
4、是否发生执业类别错误:
(1)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执业类别、科目许可范围;
(2)医师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
(3)护士是否取代医生下达医嘱或改变医嘱;
(4)护士是否在手术室充当麻醉师;
(5)雇佣的护工是否取代护士的工作;
(6)雇佣的护工是否具有生活护理必须的健康证。
5、医疗机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取得使用许可证(包括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书)。
6、医疗机构自制药剂是否取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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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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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患者是否在该医院就医治疗、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并且,只有在患方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才具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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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医疗事故中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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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如何打医疗纠纷官司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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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影像检查、检验报告、病史书写发生就诊对象错误的;
(2)未作常规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对常规检验已提示的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4)患者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未予留院观察的;
(5)对患者病情、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及药物过敏史没有追问或记录就得出诊断的;
(6)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专家会诊的;
(7)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8)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手术切除物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9)病史书写违反规定的;
(10)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11)急会诊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鉴别诊断药物而没有告知的;
(2)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3)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4)未提供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式的;
(5)进行药物试验未告知的;
(6)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均构成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程序上违规。
(三)、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没有适应症就盲目用药的;
(2)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
(3)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进入途径、配伍等规定的;
(4)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
(5)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
(6)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的;
(7)全身麻醉选择不当的;
(8)麻醉恢复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9)手术适应症及时机掌握不当的;
(10)清理呼吸道操作不当的;
(11)探查、切除手术违反相应手术规程的;
(12)术后拔管时机不当的;
(13)用药、停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2)择期手术未告知患者可选择输入自身血而予输入异体血的;
(3)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予手术的;
(4)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5)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6)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四)、审查其他违规行为
1、医院是否有处置该类疾病的资质的。
2、雇佣的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3、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
4、是否发生执业类别错误:
(1)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执业类别、科目许可范围;
(2)医师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
(3)护士是否取代医生下达医嘱或改变医嘱;
(4)护士是否在手术室充当麻醉师;
(5)雇佣的护工是否取代护士的工作;
(6)雇佣的护工是否具有生活护理必须的健康证。
5、医疗机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取得使用许可证(包括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书)。
6、医疗机构自制药剂是否取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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