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都有什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规定及合同要求;
3、工程资料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6、各专项验收及有关专业系统验收全部通过。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二、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建筑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有: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成立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
4、施工图纸经过会审、图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已经修正;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并进行交底;
6、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并已签订工程合同。
7、场内外交通道路已经修通,施工用水、用电、排水等能满足施工要求。场内土方平整工作和障碍物的清除已基本完成。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工程竣工结算应具备条件有什么
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是,完成相关工作,且质量合格。具体如下:
(1)质量合格是工程的必要条件。结算以工程计量为基础,计量必须以质量合格为前提。
(2)符合合同条件。一切结算均需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指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
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对照原设计施工图,根据增减变化内容,编制调整预算,作为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
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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