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为人放毒气犯罪,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一般构成污染环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意味着原告无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原告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原告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有:
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原告负有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的责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确定被告的依据,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并不是确定排污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即使排污符合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根据有损害就要赔偿的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受到了损害的事实
行为人只有在其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才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但并没有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便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也是如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对象,一般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三部分。应由原告对损害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因为损害事实属于原告控制的范围,原告对造成了哪些损害最清楚。
三、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有哪些?
(一)政府责任型主体
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其产生的根源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存在失职或过失等不当行为,致使污染危害由间接转化为直接,或导致污染滋生和蔓延。
(二)企业责任型主体
环境污染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是企业。正因为企业排污行为的存在,才直接导致污染纠纷的产生。
(三)混合型责任主体
由于相关法律缺失或者政府滥用权利审批通过不合格的企业,也由于企业的生产等造成的环境责任。
四、污染环境罪是危险犯吗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通过立法形式加强环境保护。一方面,对惩治和预防环境污染犯罪,改善环境现状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这一立法变化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适用障碍。一是“发案难”。将污染环境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反映出我国刑法扩大了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范围。污染环境罪作为结果犯,确立了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作为环境犯罪的法益。而作为危险犯,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传统法益不再是唯一保护的法益,行为仅造成生态法益的侵害也可以成立犯罪。对于这类污染环境犯罪,由于尚未侵害到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切身利益,人们揭发、控告,以及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
一般认为如果行为人放毒气犯罪,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一般构成污染环境罪。以上就是关于放毒气犯罪吗这个问题相关内容的整理,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