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到期债权异议规定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能执行吗
债权的代位清偿性,为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理论基础,换句话说,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债的相对性的突破,是基于债权代位权而采取的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被执行人常常通过行使对自己债权的处分权,由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或称第三人)代位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或申请法院执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所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
;
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三、能执行债务人的债权吗
可以执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的债权也是其合法财产,也是可以执行的。
一、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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