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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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若是依旧不知道土地承包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土地承包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一、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二、如何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1、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农村土地承包需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否则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承包人的权利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二)承包人的义务

(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不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建窑、建坟,不准进行掠夺性经营;而且还要求承包人根据土地的条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

(2)承包人应依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收益。

土地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上就是关于土地承包合同有法律效力吗的相关介绍。如果对于该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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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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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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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认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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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认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要如何认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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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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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您好,我们小区一个哥们儿现在准备去承包一处土地,签订的是口头协议,土地承包口头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在我国,自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农户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相对稳定,但是有很多农户之间的土地都处于相互隔离的状态,不能连成一片,由此导致部分农户为了便于耕种或其他需要,口头互换双方各自原来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时代的变迁,在利益的驱使下,互换土地双方经常由此发生纠纷,从而起诉到法院,此时则存在对口头互换土地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此规定只是一种取缔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只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对于未签订书面土地互换合同,并不必然导致该互换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该法第二十二也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其得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及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同样不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土地互换协议虽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予以公示,但是其也是合同形式的一种,只要互换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土地互换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口头土地互换协议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部互换,则该口头土地互换协议即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土地互换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即双方丧失了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互换了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相关注意问题
   
1、土地互换合同备案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笔者认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备案,只是国家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仅是一种书面公示,其目的只是土地的管理者能及时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情况,为以后能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发生的争议和纠纷作好铺垫。但是互换土地不进行登记备案,并不是土地互换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况且在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比较低,对于流转土地应备案的意识也不明确,如果将互换土地进行备案作为土地互换合同的生效要件,既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不符合当前我国农村的客观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也规定,对于承包方依法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对互换的土地向发包方登记备案不是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互换的土地备案与否不影响土地互换合同的效力认定。只是土地互换后,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互换土地双方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可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应是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只有在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才能进行土地的互换,这样才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对于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互换土地。即使双方进行了土地互换,其互换行为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该合同行为无效的,双方应互相返还土地,即互相返还原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3、互换协议没有约定互换期限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以转包、出租形式流转土地没有约定期限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是对以互换的形式流转土地没有约定互换期限法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土地互换期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期限等没有作明确约定的,可以补充协议约定,不能补充的,则按照交易习惯确定。而在我国农村,按照农村习俗,双方互换土地从双方交换土地即成立,对于没有约定期限的,即为永久更换。因此,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而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若双方土地互换协议有效,则对该互换了的土地在承包期及延包期内都享有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4、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互换土地耕作权的认定
   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与耕作权虽均属于一种用益物权,但是他们却不能等同。从《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规定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而农民的耕作权是指在明确所有权或者他人使用权的土地上种植作物并取得收获物的土地权利。[王卫国, 王广华主编:《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6月。]简单地说,就是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种植活动并获取收益物的权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通过承包本集体的土地而得到土地的使用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经营自主权、收益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但是农户享有土地耕作权,不实际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他人的土地使用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对双方土地的承包主体进行了互换,随之相应的权利义务进行变更,互换双方对互换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互换耕作权仅仅是享有在互换的土地上从事种植农作物活动的权利。土地的使用权仍属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此,对于农户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还是土地耕作权的互换在处理结果上则存在巨大差异。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互换协议约定不明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互换的事实,并兼顾公平原则,视其约定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土地耕作权的互换的具体情况而进行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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