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租房承租权怎么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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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公租房承租权怎么分配?若婚后双方申请的是政府直管公房,一般双方都有公房租赁权,法院判决由哪方继续承租以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及残疾一方为原则,继续承租的一方给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若婚后双方申请的是企业自管公房,则需要进一步讨论。
离婚时公租房承租权怎么分配

一、离婚公租房承租权怎么分配

(1)若婚后双方申请的是政府直管公房,一般双方都有公房租赁权,法院判决由哪方继续承租以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及残疾一方为原则,继续承租的一方给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2)若婚后双方申请的是企业自管公房,则需要进一步讨论:

①若是一方单位的福利性租房,双方都是具有承租权的,由哪方承租也会征求单位的意见,实践中,原则上是由本单位职工继续承租,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②若是双方都是本单位职工,且该福利性租房由双方共同申请,双方都具有承租权,实践中法院判决由哪方继续承租亦以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照顾女方及残疾一方为原则,给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3)无论是直管公房还是自管公房,如果夫妻向房管部门或者企业提出申请“买断”公房,实现公租房转为私有房产,夫妻双方对该公租房具有完全的所有权,离婚时可按照普通商品房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二、婚后把房子过户给女方,离婚房子归谁

一种观点认为,该婚后过户行为应视为“婚内赠与”。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内,男女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一般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双方就该约定办理了公证手续。如房产已经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即赠与已经完成,对方无权撤销赠与,该房产应为现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过户行为,仅是夫妻之间的更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在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一栏内写明“单独所有”,房产才归产权登记人一方所有。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双方没有其他协议等其他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用第二种观点,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进行分割。

三、婚后买房房产证没下来离婚怎么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对于是否能够交房尚未可知,标的物尚未客观存在,暂不能判归何人使用,是否具备居住条件均未可知,故法院一般会判决在本案中不做处理,双方可待具备分割条件后另行解决。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一般情况下对于这种没有产权证,标的物尚未客观存在,是否能够交付,是否具备居住条件均未可知的房屋,法院不会处理。但这并不是绝对的,还是存在争取的空间的,实践当中,也有部分法院根据个案情况,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及便于处理购买房屋的后续事宜,酌定夫妻双方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由夫妻一方单独去处理购房的相关事宜,并由该方补偿给对方夫妻双方购买该房屋时共同出资的首付款、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甚至房屋增值款。

所以,离婚时遇到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也不要慌,注意两件事:

1、看房屋是否已经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可以考虑先主张房屋的使用权

需要注意的是,要争取这类房屋的使用权,一定要向法院提供房屋具备居住条件的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以未举证房屋具备居住条件为由,不予处理。

2、如果房屋尚未交付,法院不会支持房屋使用权的主张,此时,如果想和对方一刀两断,老死不相往来,可以考虑对购房的合同利益进行分割。

以上是介绍离婚时公租房承租权怎么分配。除了公租房以外,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涉及到的房产情况还包括经济适用房、贷款房等等。针对不同类型的房屋,在离婚分割的时候实际的处理是不一样的。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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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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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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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公房拆迁中,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这一点十分明确。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承人。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发生变更之后,则拆迁补偿款为变更后的公房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没有任何的请求权。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死亡之后,承租人变更之前,则该拆迁补偿款归系争公房的事实上的承租人所有,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亦没有任何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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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款应该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其所承租的房屋遇到拆迁时,拆迁补偿款如何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对此规定并不明确,也很容易引起争议。有人认为应补偿给实际占有人,但本人认为作为遗产处理比较合理。理由如下:
一、该被拆迁公房房屋属于遗产范围,应按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处理。
(一)房屋承租权属于我国公民的可继承合法财产的范围,这与我国《继承法》及相关规定并不矛盾。我国《继承法》
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第
(七)项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也属于合法财产范围。被继承人所承租的公房承租权也是合法取得,既然承租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且受法律保护,其当然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一般民法理论,房屋承租权属于依附于所有权的用益物权的范围,其含有财产权内容,对合法承租人来说含有财产利益。基于此,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公房使用权的性质和前述规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有法律依据。
(二)我国法律对公房使用权是否允许继承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关的行政规章并非明确且有的已经失效,其也只是参照依据而非审理的直接源渊。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房承租权及其附属利益的继承已成为生活中的现实,无论是房屋管理部门、拆迁部门或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实际上大部分都是按继承问题操作的。
(三)公房产权单位对把该房款补偿给原承租人又没有异议并已实际弃权,而且相关法律也规定承租人有权获得获得拆迁补偿。因此,为维护原承租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司法最终裁决原则依我国《继承法》解决本纠纷比效合理。
二、实际占有人并非所涉及公房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因而其直接取得拆迁补偿款并没有法律依据。
(一)我国《城市城市房屋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按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对承租人进行相关安置;根据相关行政规章综合分析,被继承人去逝后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条件为:与被继承人生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但实际占有人已无法符合上述条件。
(二)实际占有人的的户口是否迁入被拆迁房屋与其是否应获得全部或部分补偿款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现实生活,有房无户、有户无房、一房多户或房户分离的情形十分常见,仅以作这拆迁补偿以据即既不合理也无法律依据。如法制办和建设部负责人解答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就指出: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标准,在实践中被一些所利用,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基于此,不能只凭户籍或占有(或居住)而当然认定其有合法的承租权或享有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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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二、公租房的性质是什么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因此,公租房的承租人对于公租房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出租方不退还租房时承租方定金承租方怎麽办
[律师回复] 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的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不用事先说明,只要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某种义务的,则丧失定金。根据定金的分类可以分为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一、立约定金,立约定金常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过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已经作了必要的准备,相互间对于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了一致,但因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合同一直未能订立,当事人又不愿意许诺成立合同,于是采用立约定金来实现当事人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立合同,完成交易,如果是以这种目的订立交付定金的,因承租人最后没由签订租房合同而丧失定金。
二、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行动建议:如果双方并没有就定金的目的进行字面上的认定,由于合同尚未订立,所以并不存在违约的可能性,建议承租人与房东之间相互协商,也许可以取回部分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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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动迁家庭怎么分配
承租房动迁家庭怎么分配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分析。首先就需要弄清楚房屋的产权究竟是归哪一人所有。如果是个人所有的话,那么就没有分配的需求了。但是如果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那么就需要按照共有的份额进行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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