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房产纠纷的案件中,执法机构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押动迁款项。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封和扣押等强制措施只能由特定的行政部门或组织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而其他任何政府机构或社会团体均不得擅自采取此类行为。
3.查封、扣押的范围仅限与案件相关的固定场所、设备设施或实物资产,严禁对与违法行为毫无关联的场所、设备设施或实物资产实施查封或扣押。同时,还应尊重并保障自然人及其抚养亲属的基本生存需求,不得查封、扣押他们的生活必需品。原则上,当当事人的场所、设备设施或实物资产已经被其他政府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查封时,就不应再行进行重复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在承租人离世之际,租赁合同将无法被其继承人所承继。倘若承租人生前确实曾与其共同居住之人或者共同经营之方共同享有这套房屋的使用权,那么这些人便可依据原来的租赁协议,以合法的名义继续维持租约。
然而,若承租人在生前并无相关的共同居住之人或共同经营之伙伴,其亲人或者法定的继承人想要继续租赁这个房子的话,就必须先和出租人进行积极的沟通与协商,以期能重新签订一份全新的租赁协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关于租赁房屋的动拆迁款项分配问题上,承租人所享有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制度的严格保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执法机构有权依法采取措施以确保动拆迁款项的安全,然而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以及扣押措施应当仅限于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资产,并且严禁侵犯到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如果这些资产已经被其他司法或行政机关实施了查封措施,那么就不应该再次进行查封。承租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