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索赔的证据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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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等等。关于人身损害索赔的证据有什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人身损害索赔的证据有什么

一、人身损害索赔的证据有什么

一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人身损害,受害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伤害人赔偿损害的案件,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提起此类诉讼,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

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所谓诉讼时效,即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起诉的,法院进行依法审理;原告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起诉,若被告以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时间为由提出抗辩,则原告失去了胜诉权,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民法典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的,起诉的期限是3年,自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的话起诉的期限是3年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对于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多项费用,比如说医疗费、误工费等。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何确定起诉主体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可以明确的是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死亡是赔偿的因,赔偿是死亡的果,赔偿并非死亡时被继承人的财产。学理界及法律实践中比较认可的“继承丧失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非正常死亡所造成其实际收入减少的补偿。既然不是遗产,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法院再找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仿佛于法无据。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起诉主体的问题。

死亡赔偿金因死亡而生,故该诉不可能再以被害人的身份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明确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根据上述规定,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是死亡赔偿金纠纷的起诉主体,而民法领域的近亲属的概念,见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如果仅卡这一条的话,基于兄弟姐妹关系代位继承侄子、侄女身份显然并不属于近亲属,并不是适格原告,法院通知这些人到庭放弃代位继承的继承权,可能也与死亡赔偿金纠纷无关。

但是,《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该条规定虽然并非针对普通的民事纠纷的,如果借鉴该规定的立法理念,普通民事纠纷中的死亡赔偿金也可参照继承的方式来确定起诉主体?

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的处理方式还是存在差异的。

人身权利如果遭受了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但民事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时就需要提供重充足的证据才行。到底,人身损害索赔的证据有什么?上文针对该问题做出了详细解答,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直接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向我们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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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17年北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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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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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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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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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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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中,所以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按非财产案件来交纳诉讼费。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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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原告需要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要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当然这些证据材料都必须有相关机构的盖章。
c.原告提出了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必须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的诊断书以及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材料。而且护理费与营养费也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而不同。
d.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的,应当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如果原告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具体的误工费。
e.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当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等发票,发票日期必须是在治疗期间的,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哦。
f.至于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至于被告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反驳原告事实和理由的相关材料。
小结:本文通过对人身损害赔偿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希望能帮助到需要人们。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依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赔偿金额的地区标准按照云南省的统计人均标准;农民的远远低于城镇居民的;主要的赔偿项目有医药费、残疾赔偿金(需要鉴定伤残等级)、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计算。建议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损害赔偿标准》。
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身损害赔偿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在提起此类诉讼时,应当向提供以下证据:
.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证据,即被告在何时何地因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这就需要原告要提供自己受到了什么样的伤害、该伤害给自己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该伤害是谁造成的等证据材料。
.原告需要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要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当然这些证据材料都必须有相关机构的盖章。
.原告提出了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必须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的诊断书以及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材料。而且护理费与营养费也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而不同。
.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的,应当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如果原告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具体的误工费。
.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当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等发票,发票日期必须是在治疗期间的,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哦。
.至于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至于被告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反驳原告事实和理由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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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索赔需哪些证据,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有哪些?
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1、医疗费。2、误工费。3、交通费。4、护理费。5、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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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案提供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
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中,所以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按非财产案件来交纳诉讼费。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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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在提起此类诉讼时,应当向提供以下证据: a.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证据,即被告在何时何地因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这就需要原告要提供自己受到了什么样的伤害、该伤害给自己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该伤害是谁造成的等证据材料。 b.原告需要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要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当然这些证据材料都必须有相关机构的盖章。 c.原告提出了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必须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的诊断书以及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材料。而且护理费与营养费也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而不同。 d.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的,应当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如果原告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具体的误工费。 e.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当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等发票,发票日期必须是在治疗期间的,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哦。 f.至于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至于被告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反驳原告事实和理由的相关材料。 小结:本文通过对人身损害赔偿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希望能帮助到需要人们。
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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