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人身损害,受害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伤害人赔偿损害的案件,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提起此类诉讼,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
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
所谓诉讼时效,即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间。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起诉的,法院进行依法审理;原告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起诉,若被告以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时间为由提出抗辩,则原告失去了胜诉权,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民法典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的,起诉的期限是3年,自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的话起诉的期限是3年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对于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多项费用,比如说医疗费、误工费等。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何确定起诉主体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可以明确的是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死亡是赔偿的因,赔偿是死亡的果,赔偿并非死亡时被继承人的财产。学理界及法律实践中比较认可的“继承丧失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非正常死亡所造成其实际收入减少的补偿。既然不是遗产,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法院再找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仿佛于法无据。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起诉主体的问题。
死亡赔偿金因死亡而生,故该诉不可能再以被害人的身份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根据上述规定,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是死亡赔偿金纠纷的起诉主体,而民法领域的近亲属的概念,见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如果仅卡这一条的话,基于兄弟姐妹关系代位继承侄子、侄女身份显然并不属于近亲属,并不是适格原告,法院通知这些人到庭放弃代位继承的继承权,可能也与死亡赔偿金纠纷无关。
但是,《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该条规定虽然并非针对普通的民事纠纷的,如果借鉴该规定的立法理念,普通民事纠纷中的死亡赔偿金也可参照继承的方式来确定起诉主体?
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的处理方式还是存在差异的。
人身权利如果遭受了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但民事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时就需要提供重充足的证据才行。到底,人身损害索赔需要哪些证据?上文针对该问题做出了详细解答,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直接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向我们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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