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管理费是不是可以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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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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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不交物业管理费是不是可以问题带来帮助。
不交物业管理费是不是可以

一、不交物业管理费是不是可以

业主不交物业费是不可以的,否则物业是可以起诉的。

我国法律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物业不管事不交物业费是不是可以违法

视情况而定。法律没有规定不交物业费违法,可能构成合同违约,收取滞纳金

物业可能会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费用。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的合同义务,没有足够的抗辩理由而不交物业费是一种违约行为。

但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1、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3、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不交物业管理费是不是可以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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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费能不能计入物业管理费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物业维修费能不能计入物业管理费,物业费的组成部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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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为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通常所有人和管理人是同一的,但某些情形下存在分离,如仓储经营者并非保管货物的所有人,但是属于管理人。在分离场合下,责任主体为由直接管理、使用的管理人,所有人不再是责任主体。
2、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法律推定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由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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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物业管理员,城管有权管出租房吗?
[律师回复] 没有权利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业主委员会能够监管物业费吗物业费是由谁来监管的
[律师回复] 我们都知道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收取用于小区物业维护的资金。201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指导地方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价格。有人担心,这些服务放开价格会导致服务机构漫天要价,引起价格上涨。发改委价格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可以由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服务质量好、收费标准低的物业服务企业。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需要建立在小区已经成立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能够正常工作,与物业服务公司能够进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但现在的问题是,有多少小区应当成立的业委会尚未成立呢换句话说,物业服务收费放开,政府不再定价,由业委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各个小区的业委会准备好了吗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不少小区并未成立业委会,已经成立的,“形式大于内容”的也为数不少。究其原因,除了小区业主没有人愿意牵头,也在于相关法规缺乏对职能部门的介入督促机制。更何况,成立业主大会,谁来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也是个问题。而且,真心代表业主讲话,可能会得罪物业服务企业;若有名无实,不负责任,又辜负业主的期待。弄不好,两头为难。多数新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由开发商联系的,如果没有矛盾,业主们对物业服务的反响不强烈,得过且过。但物业公司的服务是企业性质的,这决定了物业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有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共性。政府对物业实行指导价,可以让业主们有个谱,也能约束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收费的过分要求。政府放开物业服务定价,物业企业很可能变着法子提高企业的身价,提高物业服务的价格。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企业在定价问题上可能会有所顾忌,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恐怕难以抵挡物业企业的涨价冲动。避免物业企业任意涨价、变相收费,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享有平等的话语权、议价权,需要通过小区业主大会的平台得以实现,而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要享有法定的权利就成为无本之木。所以,放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际上对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新的要求,把督促、帮助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能正常工作,作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限时处理的一项工作,并纳入考核和问责范围。政府对物业服务不定价,基层政府不能因此而轻松,反而应加大业主大会和业主成员工作的引导、指导。事实上,这不仅是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需要,也是解决小区其他争议所面临的问题。
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在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是分期分批售出的,已经入住的业主人数相对于将来物业全部或者大部分售出时的业主人数来说只是少数,同时人住的业主彼此之间并不熟悉,也很难联合起来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条件没有具备之前,往往无法召开业主大会。与此同时,出于物业本身维护与保养的迫切需要,不可能等到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之后才开始实施,否则会严重影响物业的使用与管理,也大大降低了业主居住与生活的质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填补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之前这一段时间内物业管理的空缺,就需要由相关当事人出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做好前期的物业服务工作。建设单位则是较为适当的人选,同时建设单位出于维持物业状况的考虑,也会积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有什么前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分为三期,即物业接管验收期、物业入伙期、房屋装饰装修期。主要是物业管理公司接管物业后,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一)物业接管验收期物业接管验收期是物业管理公司在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之后,履行的第一项重要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在接管受托物业,对移交的物业进行验收时,应针对可以预见的容易产生纠纷的诸多方面:如物业质量引起的纠纷;物业保修的期限,保修责任,保修金的给付金额、方式以及保修金的使用方面的纠纷;接管日期不明确导致的接管前后相关责任无法确定的纠纷等等。
(二)物业入伙期物业管理公司在完成接管任务之后,接踵而至的工作是办理业主接房入住事宜,也就是俗称的“入伙”。这一时期容易产生的纠纷有: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方面的纠纷;服务差错造成业主利益损害的纠纷;格式条款合同纠纷;业主验收物业发现质量瑕疵而错究责任人纠纷;房屋销(预)售合同中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约定的纠纷。
(三)房屋装饰装修期装修房屋表面上看是业主自己的事,实际上物业管理公司在其中也肩负着重要责任——预防和制止违法装饰装修行为。将装修房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也就成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内容。因此,了解到这些内容之后,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在这个阶段,遇到了相关的问题纠纷,可以请教这方面的专业律师,他们将及时高效的为您解决这些困扰,让您既不“伤财”,也不“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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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管理费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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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怎样收取物业管理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收取物业管理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我国物业收取标准分为一级物业收费标准;二级物业收费标准;物业收费标准和四级物业收费标准。不过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的物价局公布。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级:
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
5、设有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二、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二级:
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30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200平方米以上;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一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8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三、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一)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25以上;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简单的体育活动器械、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
5、看管公共财产;
6、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
四、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一)基础条件:小区基本封闭;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有简单的绿地、树木、植物;(二)公共秩序维护
1、配备门岗室,设专人24小时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三)保洁服务在四级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中,除基础条件、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外,《办法》中对房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和综合管理服务也列出了相应的规定,物业部门需符合所有条件,方能收取相应的费用。
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拒不执行约定的事项,则纠纷依然得不到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主管政府的势力进行调解处理,但这种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其他手段解决。民间的调解和行政调解与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诉讼中的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性。
二、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庭管辖物业管理纠纷的依据是当事人认定的协议。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个条款,说明一旦有争议就提交仲裁,这叫仲裁条款;另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后临时达成提交仲裁庭的书面协议。
(一)仲裁协议要写明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待定的仲裁委员会。注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不得向;即使,也不受理。
(二)仲裁处理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当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委员会于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双方按名册待定仲裁员。普通程序审理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员;案情简单、争议标的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
5、开庭:庭审调查质证、辩论、提议调解;
6、制作调解书或调解不成时制作裁决书;
7、当事人向申请执行。与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不同,众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
三、通过诉讼方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大体上有以下几个骤:
1、当事人一方(原告)提交状,到;
2、立案后将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辩状;
4、开庭:调查、辩论、调解;
5、制作调解书或一审判决书;
6、双方均不上诉,则判决书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诉,进入第二审程序;
7、第二审审理:制作二审调解书或下达二审判决书,此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述;
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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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费可不可以计入物业管理费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物业维修费可不可以计入物业管理费,物业费的组成部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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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拒不执行约定的事项,则纠纷依然得不到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主管政府的势力进行调解处理,但这种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其他手段解决。民间的调解和行政调解与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调解是不同的。仲裁或诉讼中的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不具有性。
二、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庭管辖物业管理纠纷的依据是当事人认定的协议。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个条款,说明一旦有争议就提交仲裁,这叫仲裁条款;另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后临时达成提交仲裁庭的书面协议。
(一)仲裁协议要写明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待定的仲裁委员会。注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不得向;即使,也不受理。
(二)仲裁处理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当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委员会于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双方按名册待定仲裁员。普通程序审理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员;案情简单、争议标的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
5、开庭:庭审调查质证、辩论、提议调解;
6、制作调解书或调解不成时制作裁决书;
7、当事人向申请执行。与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不同,众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
三、通过诉讼方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大体上有以下几个骤:
1、当事人一方(原告)提交状,到;
2、立案后将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辩状;
4、开庭:调查、辩论、调解;
5、制作调解书或一审判决书;
6、双方均不上诉,则判决书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诉,进入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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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物业管理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物业管理纠纷
广义上是指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权益而产生的争议;包括行政纠纷、民事纠纷。
狭义上仅指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权益而产生的争议。
目前,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
1.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纠纷。部分业主以收费依据不足、前期遗留问题、物业管理质量低下等原因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以此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主要手段。这类案件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占了大多数。
2.业主委员会更替、业主或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项目接、撤、管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目前较为突出,如前任和现任业主委员会对各自合法性的认同、相关资料的交接发生的纠纷;前任的物业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不来,前任物业公司不移交相应管理资料等。
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纠正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纠纷。针对业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在建议整改未果的情况下,通常通过方式解决纠纷。
4.因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引发的纠纷等。如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在电梯、屋顶、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基站等所得收益,占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场地的停车收费等归属产生争议。
5.因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管理职责的纠纷。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修缮、房屋修缮费用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设立、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
6.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纠纷。如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被盗,有的属物业专门安排人员看管,有些发生在小区地面停放、无专人看管,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要求赔偿,导致诉讼。
7.前期物业管理纠纷。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开发商在物业交付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主要有开发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图纸资料不全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受损引发的争议;开发商未兑现减免物业管理费、交付配套设施的承诺或存在延期交楼、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等。
新房没有办理验收交接,物管公司就是开始收物管费,合理吗?
[律师回复] 你好!楼上的是对的,不合理!收房的过程中应该注意:
一、交房资格需单体验收备案。许多购房者经常有这样的困惑:开发商都开始交房了,可是小区的道路还在施工,绿化还没做好,公建设施还未启用,有的甚至还没有通水通电。这样的房子能交给业主入住吗开发商究竟开发建设到什么程度才有资格交房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同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另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提供“两书”也是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加以约定,如将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包括水、电、煤气、宽带、有线、安防、绿化、道路、电梯等)作为交付使用的条件,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二、交接程序先验房后办手续。目前开发商和业主的入住交接程序大致相同,一般分以下几个步骤:
1、预检整改。在还没有与业主交接前,开发商一般会委派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组成内部验房团,对即将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子进行预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经过预检后,开发商将钥匙移交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安排业主验房。
2、寄发通知。开发公司售楼部一般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提前半个月或一个月寄发《入住通知书》或《入伙通知书》等交房通知,有的同时还打电话通知业主。此时,业主最好要按约前往。因为合同中一般约定,如果业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前去验房,视同同意交接。如果无故不交接,有的开发商还将从合同约定的交接日起,按日收取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的保管费。业主如遇出差在外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前往,最好书面通知发展商,并说明原因。
3、确认身份。业主应该根据入住通知书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售楼部确认身份,并联系验收交接事宜。这些资料一般包括:入住通知书、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照片(物业建档客户资料用)。如果委托他人验房,被委托人在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还需出具业主的《授权委托书》。
4、验房移交。物业公司指派一名相关人员陪同业主现场验房,若验收合格,业主须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认可,领取房屋钥匙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同时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若验收不合格,业主应将不足事项明确记录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可暂不办理入住手续,再次交接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但一般不应超过30天。提示:目前有些开发商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往往让业主先交费用及其他手续后再验房,给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
三、纠纷处理及时索赔或解约。如果开发商在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交房,业主及时采取行动,有的还天真地认为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而交房是违约行为,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如果购房者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对开发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索赔权。

1)对于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前法官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理由中断和延长的期限),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通俗地讲,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再向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2)赔偿损失: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对于开发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购房人如对开发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开发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可以接受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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