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从犯辩护词包含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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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庭辩论辩护词的主要内容包括标题,前言,辩护理由,辩护人姓名和日期,刑事案件当中的辩护人通常都是在法庭辩论开始之前就已经把辩护词给写好了,若是依旧不知道赌博罪从犯辩护词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赌博罪从犯辩护词包含哪些内容

一、赌博罪从犯辩护词包含哪些内容?

(一)标题。可写“关于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聚众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三、赌博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辩护词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 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以上就是关于赌博罪从犯辩护词的相关介绍。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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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从轻辩护词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从轻处罚的辩护词必须要案件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刑事案件的经过以及阐述犯罪主体可以被从轻处罚的理由。从轻处罚辩护词的书写,必须是能够提交证明自己已经满足了从轻处罚的证据,若是依旧不知道赌博罪从轻辩护词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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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赌博罪辩护词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赌博罪辩护词该如何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赌博罪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姚某亲属委托,担任涉嫌赌场罪被告姚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此前,本人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地查阅了案卷。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姚某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我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006年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姚某交代,龙与“阿峰”在2011年春节后涉及赌博。姚与龙之兄龙的妻子是朋友关系,在其家玩时偶然认识到龙的。龙说他弟弟那里有玩牌的,问她去不去。姚某输了几次,就想作罢。后来龙说可介绍一些人去,有抽水(见《会见笔录》)。后来谈妥,抽水分三份,龙华与“阿峰”各占一份,龙与姚某合起来占一份,龙与姚某共分5000元左右,每人2000多元(见龙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5页,案宗第2卷第119页,龙2011年4月2日《讯问笔录》第2页,案宗第2卷第125页;见龙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2卷第142、143页;见姚某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2卷第156、157页,姚某2011年4月21日《讯问笔录》第1页,案宗第2卷第164页)。从2011年3月中旬开始,大约每隔
一、两天开赌一次。龙华与“阿峰”负责抽水,茶楼费用、消费开销等由其负责(见罗2011年4月19日《询问笔录》第2页,案宗第1卷第6、7页),扣除上述费用后,由龙华与“阿峰”分给龙奎与姚某。姚某在此过程中仅联系到两个人参赌,其中一个外号为“鸡公”(即郭某,见郭某2011年3月30日《询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1卷第114、115页)。可见姚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是起从犯和辅助作用。
二、姚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
姚某20年3月30日被拘留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要求退还赃款。
另据了解,姚某家庭经济困难,全家仅靠丈夫一人在公司开车的微薄的收入养家,目前大女儿和二儿子均在学校读书。姚某由于自己文化水平低,在家失业多年,没有固定的职业,仅靠帮助介绍他人购买手机,得到一些少量的报酬。原希望多赚一些钱,补贴家用。岂料,由于法制观念薄弱,误入歧途。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对姚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律师
20年月日。
表姐是学法律专业的,最近才出来实习,接到一个案子,需要写一份辩护词,我想帮她咨询一下赌博罪辩护词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赖某强涉嫌赌博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赖某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赖某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为被告人赖某强提供辩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被告人赖某强在庭上一再强调其没有向梁某租屋,辩护人认为可以采信此言。理由如下:
1、公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明确表明,梁某是赌博场主,并在赌博现场抽取场水,被告人赖某强只是在场抓摊做庄。
2、梁某至今仍然没有到案,如果不是做贼心虚的话,其又何必逃匿呢?
3、审判长在庭上将赌博现场勘验笔录交与被告人赖某强辨认时,被 告人赖某强却辨认不出,这正是其不在梁某家开设赌场,仅是在某某镇 新坡村荔枝林抓摊的最好证明。
二、被告人赖某强的抓摊行为不是开设赌场行为,应该定性聚众赌 博行为,但其行为并没有达到赌博罪的追诉标准,不应认定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 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 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 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根据事实可知,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 告人赖某强的行为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理由如下:
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赖某强曾抽头渔利累计达到五千元。本 案证据只是说到参赌人员每赢取一百元,场主就抽取五元作为场水,这 仅是一种抽取场水的规则,并不能证明场主收取场水累计达到五千元; 事实上,就算抽取场水累计达到五千元,由于场主是梁某,被告人赖某 强没有抽取场水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抽取抽头渔利累计达到五千元。
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次赌博赌资累计达到五万元。本案证据只是 说到每局参赌人员下注从五十元到三百元不等,仅有下注额并不能说明 赌资累计达到了多少元。
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参赌人员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本案证据 只是说到赌场上少时七、八个人,多时十多个人,但到场人员有些仅是围观并不参赌,有的每天均到场参赌,由于参赌人数的确定是指不同的 个人,而不是指参赌人员达到二十以上人次,因此须减去围观者以及重 得到场者才能确定真正的参赌人员数目。由于无法确定到场人员的具体 数目,也无法确定围观者及重复到场者的具体数目,本案参赌人员是否累计达到二十人次也就是一个未确定的事实。
4、被告人赖某强没有实施组织人员赴境外赌博的行为,在此不须多言。
由上可知,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赖某强的行为达到赌博罪的 追诉标准,因此被告人赖某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赌博罪。
三、假设被告人赖某强的行为构成犯罪,其犯罪情节也极为轻微,建议人民法院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内对其进行量刑。理由如下:
1、本案赌场开设时间短。被告人赖某强的供述及梁某咚、梁某的证言表明,被告人赖某强开设赌场时间从二 0 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开始到 同年十月二十九日,每天都是下午两、三点开始,傍晚时分结束,因此开设赌场时间仅为三天,实际开赌时间仅为一天半。
2、本案参赌人员少。
(1)被告人赖某强在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 笔录表示,每天参赌人数为七人到十多人不等,对此供述,公诉方在起 诉书中也予以肯定。正常来说,有的参赌人员应该每天都来,因此实际 参赌人数可能少于三十人(3×10-重复到场的人),保守计算的话,可能 少于二十人(3×7-重复到场的人)。
3、被告人赖某强没有组织、诱骗民众到场赌博。参赌人员都是知道 了梁某旧屋处有赌场才到那里赌博的,他们之所以到场,不是被告人赖 某强对其进行组织、诱骗的结果,而是自发到来。
4、案发时,赌场已不存在。三天期满后,被告人赖某强没有继续租 用梁某的旧屋或另外换个场所进行赌博,这说明其已经没有了在此地开 设赌场的故意,不会继续留在当地开设赌场。
5、本案不会在当地产生恶劣影响。
(1)由于赌场地处位置偏僻,被 告人赖某强在当地又是人生地不熟,又没有为赌场进行过任何宣传,因 此,初始之时很少人知道梁某旧屋处有赌场,不可能产生恶劣影响。第 三天过后,被告人赖某强与梁某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终止,使即将可能 产生的影响消散于初期之中。
(2)事实上,一个影响恶劣的赌场必须有 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 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摇骰子,有专人望风,一旦有警 察检查即通知赌场以逃避打击,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凭上 诉人赖某强一人之力根本就做不到上述几点。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上半段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本案持续时间短,参赌人 员少,没有组织、诱骗民众参加赌博行为,影响也不恶劣,并且案发时 赌场已不存在,因此被告人赖某强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人民法院在一年 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赖某强进行量刑。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赖某强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 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 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事实可知,被告人赖某强在本案中的行 为符合该条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理由如下:
1、被告人赖某强犯罪情节较轻。本文第二大点已对此问题进行论述,不再重复。
2、被告人赖某强有悔罪表现。
(1)案发时,被告人赖某强认罪态度 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确有悔罪表现。
(2)被告人赖某强自 二 0 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今已半年有余,在此期间,其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在教育中受到良好的矫正,对其适用 缓刑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3、被告人赖某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被告人赖某强在犯罪以前 都是安分守已,奉公守法,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
(2)案 发前,被告人赖某强已经自动停止在梁某旧屋开设赌场,在被采取强制 措施期间,其也是认真接受教育,这充分说明被告人赖某强没有再犯罪 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赖某强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1)被告人赖某强并没有涉及暴力犯罪或故意从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 本案发生地是在某某镇新坡村,并不是在被告人赖某强居住地某某镇江 下罗伞村,再加上被告人赖某强平时邻里关系良好,因此对其宣告缓刑 对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 条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 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 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 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 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综观本案,被告人赖某强罪行造 成的社会危害性很小,其本身犯罪情节很轻,主观恶性也不大,可以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赖某强没有向梁某租屋,其行为是聚众赌博 行为,并不是开设赌场行为;由于其行为没有达到赌博罪的追诉标准,依法应不构成犯罪。假设被告人赖某强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于本案持续 时间短,参赌人员少,没有组织、诱骗民众参加赌博行为,影响也不恶 劣,并且案发时赌场已不存在,因此情节极其轻微,建议人民法院在一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对其进行量刑,同时鉴于被告人赖某强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可能性,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建议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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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辩护词从犯如何量刑
对于从犯,应当在3年有期徒刑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赌博罪的从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人员。赌博罪辩护词从犯如何量刑,如果对于该问题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能阅读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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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赌博罪的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赌博罪的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样写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依法为被告人张进行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充分了解了本案案情。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本辩护人将对张作无罪辩护。
一、被告人张客观上并没有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赌博罪的构成只能有三种情况,即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具体来讲
1、“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这种人俗称“赌头”。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参赌的人员均是赌场老板宋召集,被告人张并没有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赌博的行为,并且,在本案中,张只是帮助他人“抽头”,“抽头”所得全归老板宋,而自己只领受工资。张在赌博声场地仅仅四天的工作时间里,唯一一位被他案发当天带来的罗也只是端茶倒水的小角色。
2、“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而在本案中,张只是临时被叫过来帮忙,另外其本人也没有参与赌博,谈不上以赌博为业。
3、“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人,指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赌场者,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未投入任何资金,因此,既非赌场老板,也非合伙人。
综上所述,张的行为不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二、书指控被告人宋开设赌场,纠集张等被告人聚众赌博,均涉嫌赌博罪,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刑法共同犯罪理论。
本案中,开设赌场是宋所为,宋开设赌场时并未与张进行通谋,对于赌场的开设地点、时间、人员以及抽头方式、利润分成,张也并未参与策划,仅仅是在赌场开起来后,他被雇佣在赌场打工,赌场老板每天给他发工资。张的行为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给予治安处罚。
三、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合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属随意扩大刑法打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构成赌博罪共犯的只有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的几种情形,并不包括在赌场内打工的人员。从刑法对赌博罪的打击范围来看,也是针对赌头(即赌场老板)和赌棍(即经常赌博的人)而来的,并不能随意将一些服务人员列入赌博罪的犯罪主体行列,随意扩大打击范围,造成刑罚的滥用。张的行为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有本质区别。给予治安处罚足矣,以赌博罪论处实属不当。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人民依法宣判张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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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您好!我的一个叔叔经常赌博,然后还打了架被拘留了,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这个赌博罪的刑事辩护词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我们依法接受凌某家属的委托作为凌某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作为凌某的辩护人,就本案有关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我认为被害人陈勉忠的伤情不构成重伤。
  
首先,我们认为公诉机关采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来认定被害人的伤情与法律相悖,该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有关事实的依据。
  2009 年10月16日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受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已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被害人陈勉忠的伤情为轻伤,此鉴定结论严格按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条款实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该鉴定结论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并依法送达给相关当事人,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该鉴定结论后,不但没有送达给当事人,反而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的 2009 年10月26日 再次委托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能互相更换,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超越职权行事,本案当中,由于2009年10月23日案件已经退回补充侦查,2009年10月26日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没有行使审查起诉的权利,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其不应当再次委托进行鉴定,所以,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我认为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是违背法律程序下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其丧失了刑事证据的“合法性”这一基础,其不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其次,我们认为被害人的伤情应当根据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为轻伤。
  本案从公安机关侦查开始,就被害人的伤情问题,先后一共进行了5次鉴定,其中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与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都一致认定了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特别是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为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其所作出的结论应当是客观真实的,且根据被害人目前的恢复情况来看,其能够正常行走,运动功能基本与常人无异,其伤情并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严重影响肢体功能”的描述,所以我们认为被害人陈勉忠的伤情应当为轻伤,根据我国《刑法》“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就被告凌某是否构成赌博罪问题,我认为其不构成赌博罪。
  就账本上体现的数目结合余愚、金应安等人的证言来看,我认为本案中凌某叫人来麻将馆打麻将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聚众赌博行为,从被告人凌某在检察卷内的供述所反映出来的情况来看,其开设麻将馆的目的是“结交朋友”“和玩的好的聚一下”,而通过账本当中的账目来看,基本是凌某每天都有参与“打麻将”的行为,且其输的次数远远大于其所赢的次数,且到目前为止,账本上的数目包括所抽的“场子费”到现在都没有进行结算,而其所租住的“钰城贵宾楼”的房租到现在都没有付,由此可以看出凌某开设麻将馆的目的并不是“营利”,而仅仅是方便自己及朋友娱乐。此外,就筹码计算问题,根据余愚的证言,结合凌某的供述,筹码的大小有“10元、20元、50元、100元”几种,而账本上所反映却只有多少“个”,那么就账本上的数目到底是多少,数目是否需要兑现,会不会兑现等问题,到目前为止根本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这一规定,本案中,至今根本没有出现过“款物”,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赌资”一说,为此根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以及“不适用推理”的原则,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赌资数额累计五万以上”典型属于“证据不足”,不应当认定被告人凌某犯有赌博罪。
  
三、被告人凌某悔罪表现明显。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凌某多次向办案单位表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其不但向检察机关书写了悔过书,还主当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同时通过向朋友借款超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从此种种行为来看,被告人凌某的悔罪表现是非常明显的,应当酌情予以从轻量刑。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凌某家庭情况较为困难,其上有80岁的老母亲,下又有2岁幼女需要抚养,结合以上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本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宽严相济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查明有关事实后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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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因为赌博诈骗的问题被抓了,现在被起诉了。不知道赌博诈骗罪辩护词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我们提出以下三点异议:
1、被告人陈某某并未冒充医生。被告人陈某某从医数十年,退休之后虽然没有执业资质,但经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确认,其依然保有民间医生的身份,其自称医生无非是一种习惯性的称谓,就好比一位法官离开审判岗位退居二线之后,别人依然称他为某某法官,是一个道理。更何况,本案中陈某某本身就是以退休医生的名义而非在职医生的名义销售膏药。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并未冒充医生。
2、被告人陈某某并没有虚构被害人有病需要治疗。在整个推销膏药的过程中,被告人先是给被害人量血压,同时也向被害人询问有无患病,或者是身体哪里不舒服,以此了解病情,之后在说服被害人购买他们膏药的过程中可能采取了一种模棱两可的说法,比如不及时治疗可能会更加严重,甚至发展成中风。事实上,被害人的病情本身就存在,被告人的说法其实某种程度上是一种风险预估,这样的说法其实可以套用到任何疾病,不及时治疗本身就有恶化的可能,因此这并非是所谓的虚构。
3、被告人并没有销售假药的行为。本案中的“热敷散”和“万痛筋骨贴”均为正规厂家生产的,属于医疗器械,对相关疾病具有一定的医用效果,与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其实在公诉人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中有非常明确的显示,但在指控事实中却将其归类与假药,显然自相矛盾。
二、基于上述三点对事实的异议,我们重新审视被告人陈某某每一次推销膏药的行为,我们认为不能定性为诈骗行为。诈骗行为最主要的行为特征就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致使被害人在错误的认识之下处分了自己的财产。那么在本案中来区分被告人陈某某销售膏药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诈骗行为,关键在于其是否虚构被害人患病需要治疗从而使被害人在错误的认识下处分了财产。显然,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一来被告人没有冒充身份,二来也没有虚构被害人患病的事实,三来更没有销售假药,而且被告人也从未许诺购买者保证祛除病症、恢复健康。其无非是将低成本的商品高价出售,赚取差价利润,属于民事行为,即使存在欺诈或者隐瞒的情形,也至多是一种不诚信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合同法调整,而不应当受刑法规制,否则便扩大刑罚处罚的范围,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三、除了对本案中行为的定性有异议之外,对于公诉人确定的“诈骗数额”也有异议。假设被告人的推销行为确属诈骗,那么其每次行骗的数额也未达构罪标准(最高院确定一般2000元以上属于诈骗数额较大,浙江省该标准为6000元),而且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多次诈骗的情况下,可以累计计算数额。因此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也不应被认定诈骗罪,而应当依据治安处罚法处罚为宜。
四、被告人陈某某年岁已高,身患多种老年疾病,比如糖尿病、高血压、痛风、胆结石、神经焦虑症等,而且被告人必须每天注射2针胰岛素并服用其他药物,以维持基本的身体机能。对于这一情况,恳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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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共同犯罪从犯的辩护词包含哪些内容
包含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基本信息;具体的辩护意见;案件的事实与理由;送达法院的名称及时间等。犯罪嫌疑涉嫌赌博罪被立案后,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保障自身的权益。想了解更多与赌博罪共同犯罪从犯的辩护词的问题相关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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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需要了解关于保险的法律问题,但是对其不是很了解,我想咨询下保险诈骗罪辩护具体应该什么流程?
[律师回复]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 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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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从轻处理的辩护词如何书写
赌博罪的辩护思路是要准确的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不要轻易的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比如涉嫌赌博的犯罪嫌疑人是初犯或者说是未成年人。赌博罪从轻处理的辩护词如何书写,如果对于该问题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能阅读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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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的朋友罹患抑郁症在酒吧醉酒,别人和他发生冲突,后来无意中中山对方,现在朋友被逮捕,已经开了一次庭,现在想问一下,无罪辩护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3条规定;“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根据上述规定,二审案件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张守彬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不认罪,且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异议,故本案完全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而 实践证明,无论是从法律效果来看还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开庭审理都是最佳的案件审理方式。就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而言,开庭审理不仅能够使控、辩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而且还能使受审的被告人认罪服法,使参加旁听的亲属和其他人员受到教育和警示,理解、支持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从而确保司法公开、公平、公正。为此,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树立了二审案件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基本原则。本案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且几名主要证人的证言存在瑕疵,书面审理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故二审法院应当予以开庭审理。
赌博罪的法条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赌博罪的法条有哪些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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