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单位受贿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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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受贿罪。下文中,我们具体看看构成单位受贿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构成单位受贿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构成单位受贿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怎么认定单位受贿罪

(一)注意区分单位受贿罪与接受馈赠或捐赠行为的区别

单位接受他人馈赠或捐赠一般是基于情谊或对方有公益之心,一般属于合法行为,与行贿受贿具有本质区别,不能将正常的馈赠或捐赠行为视为行贿受贿行为,但要注意借馈赠或捐赠之名行行贿受贿之实:

(1)主观动机是为了为对方谋取利益而接受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手续费或回扣,还是基于情谊或接受公益捐赠;

(2)对方的馈赠或捐赠是否有针对性,即对方是否因有所求而专门向本单位进行捐赠;

(3)公开程度。

律师认为还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二)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实践中尤其要注意区分名为国有、实为集体所有或其他个人所有的单位。

(三)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手续费的合法性

在经济往来中给予一定的回扣或者折扣、手续费,已经成为现代商业经济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但并不意味着任何形式的回扣、手续费等都是合法的。对于接受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的回扣、手续费,并且并在账内明示的,不应认定为受贿

(四)情节是否严重

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单位受贿罪。如,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

(2)强行索取财物;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构成单位受贿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构成要件,一部分是立案标准。同时满足了这两方面的条件,那么才会认定为单位受贿罪。需要注意,单位受贿罪是单位犯罪,那么在处罚的时候一方面是对单位做出处罚,另一方面也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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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认为索赔理由正当,索赔证据充分真实、全面、有说服力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详细资料后,重新按
(4)、
(5)条执行。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认可。    5 索赔的技巧  施工企业要想获得好的索赔成果,就要组建强有力的、稳定的索赔班子、研究正确的索赔战略并能掌握机动灵活的技巧。索赔技巧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存在的客观环境条件而灵活掌握。通常的索赔技巧有:要及时发现索赔机会、商签好合同协议、对口头变更指令要得到确认、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索赔事由论证要充足、索赔计价方法和款额要适当、力争单项索赔,避免综合索赔、力争友好解决,防止对立情绪、注意同监理工程师搞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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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自己手写一份遗嘱,请问有效遗嘱必须具备的条件
[律师回复]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有数份不同内容的遗嘱的现象。那么哪一份遗嘱才是有效的呢?
首先,要考虑这么多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为有效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及相关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每种遗嘱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对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规定了见证人制度,即必须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方能有效;对口头遗嘱规定仅限于在危急情况出等。如果不满足遗嘱生效的要求,则谈何多份遗嘱?
其次,要考虑各份遗嘱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如果多份遗嘱内容并不抵触,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
最后,如果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处理;在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见,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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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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