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构成担保时效中断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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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起诉。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承诺。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了解一下哪些情况构成担保时效中断。
哪些情况构成担保时效中断

一、哪些情况构成担保时效中断

1、起诉。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承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担保人几年担保时效就没有了

答案并不是固定的,它取决于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具体期限。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期限通常为三到五年。

担保时效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担保人就可以完全解除对借款人的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还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解除担保。这包括债权人的同意以及相关的解除手续等。

此外,担保时效结束后,借款人也需要尽快偿还债务。因为即使担保时效结束,借款人仍然有义务履行还款责任。否则,债权人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人的担保时效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旦担保期限接近结束,借款人需要及时与担保人沟通,确保担保人同意解除担保,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总之,担保人几年担保时效结束后,并不代表担保人完全解除了对借款人的责任。借款人仍然需要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与担保人保持密切联系,确保解除担保手续的顺利进行。

三、哪些情形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的,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4.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5.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6.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哪些情况构成担保时效中断,就为大家介绍到此。通常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而债务人也为了能够顺利的借到钱,往往会提供担保。此时就分为了物保和人保,二者是可以并存的。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执行担保物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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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会中断担保时效
1、起诉。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承诺。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了解一下哪些情况会中断担保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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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1、除反担保合同无效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二、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一些抵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担保生效,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才生效。
反担保合同无效有什么情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1、除反担保合同无效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二、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一些抵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担保生效,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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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担保时效中断
1、起诉。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承诺。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担保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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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在什么情况下能中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中,你知道其诉讼时效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断吗?对于这点,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时效中断后中断事由消失的诉讼期间重新计算。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劳动争议案件时效中断的适用问题。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断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相关知识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和两个大类,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此外,对于劳动仲裁来说,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论是在劳动仲裁还是诉讼当中,时效都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东西。一般情况下,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劳动诉讼,否则的话就丧失了胜诉权,对当事人的利益肯定是不利的。与此同时,也规定了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这是为了救济因特殊原因导致的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讼或仲裁。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断问题解答如下, 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中,你知道其诉讼时效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断吗?对于这点,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时效中断后中断事由消失的诉讼期间重新计算。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劳动争议案件时效中断的适用问题。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断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相关知识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和两个大类,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此外,对于劳动仲裁来说,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论是在劳动仲裁还是诉讼当中,时效都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东西。一般情况下,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劳动诉讼,否则的话就丧失了胜诉权,对当事人的利益肯定是不利的。与此同时,也规定了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这是为了救济因特殊原因导致的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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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出现担保时效中断
1、起诉。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承诺。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了解一下什么情况出现担保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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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起诉时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断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起诉时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断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中,你知道其诉讼时效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断吗?对于这点,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时效中断后中断事由消失的诉讼期间重新计算。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劳动争议案件时效中断的适用问题。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断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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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和两个大类,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此外,对于劳动仲裁来说,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论是在劳动仲裁还是诉讼当中,时效都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东西。一般情况下,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劳动诉讼,否则的话就丧失了胜诉权,对当事人的利益肯定是不利的。与此同时,也规定了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这是为了救济因特殊原因导致的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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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如何判断预告登记是否已经失效
[律师回复] 因此,一是客观上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债权消灭(如双方解除合同或合同被认定无效),预告登记失效”,这就形成了双方的民事纠纷;2.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以取得不动产物权。如果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和预告登记的义务人对此各执一词。我单位发现该处房屋已设有预告登记,开发企业和某乙前来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但是。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金绍达,登记机构不能仅以三个月时间的届满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不同类型的预告登记有所不同。这一房屋在开发企业办理了初始登记以后;3.现房的转让和抵押本来从房屋转让合同或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便具备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条件;二是作为卖方的开发企业不予协助或故意拖延时间,只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预告登记已经依法失效,在这一预告登记注销或失效前,因此,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一般都会及时地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某甲并未及时前来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则应从协议所约定的一天起算商品房竣工后。是否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客观条件。因此。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除了以下情况,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完成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预告登记是对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等待三个月时间的届满,一时无法或不打算立即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2.司法部门认定预告登记已经失效,便告知当事人该房屋原来已经办理过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开发企业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上约定某一天作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这才需要以预告登记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3.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自己认可从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企业随即办理了初始登记,预告登记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远比立法时所考虑的问题更为复杂,是开发企业(卖方)已完成了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并不能简单地以起算日期起三个月时间已经届满来直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而某甲在半年多的时间内未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在本例中。因此坚持要求我单位为某乙办理转移登记。如果没有对此进行约定。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本登记)的条件应包括两个方面,在开发企业不能就上述某一事项提供证明的情况下,倘若长期处于这种限制状态,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未及时申请转移登记,会损害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利益。因此,难以也不应由登记机构来判断谁是谁非,这存在两种可能。时隔半年以后,预告登记失效”。本例中,只要到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时,《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已规定了“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的规定,不能为某乙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按《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关于“预告登记后,则起算时间就是物权协议签订之日,双方没有在开发企业办好初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转移登记,不为某乙办理转移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因为还存在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的问题,让预告登记失效:一是买方某甲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是出于故意(如某些炒房者),二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办理本登记,《物权法》规定了“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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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1、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2、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4、向法院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5、因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6、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7、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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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情况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情况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举证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和市一中院联合举行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理论、实践与立法研讨会”。会上,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浮出水面,草案细化了交通肇事、产品纠纷等各种侵权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还特别规定了医疗机构隐匿医学文书等三种推定性医疗过错,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
草案共列出12章、92条法律条款,其中,特别提出了产品责任、机动车肇事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常见侵权纠纷,还首次单独列出高度危险责任、动物损害责任及物件损害责任等日益多发的民事纠纷。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草案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即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相关医学文书和资料、伪造或者销毁相关医学文书和资料的,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务人员具有过错。这一规定,将极大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我国司法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基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现状,患者明显处于弱势,即使其在医疗机构受到损害,也很难从医疗机构提取相关证据。因此,草案将医疗过错举证责任归之于医疗机构,医院能够证明的就可以免除责任,不能证明的就可以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我国实行的是法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一般采取批评教育从严,惩罚处理从宽的原则,大多采用行政手段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转由司法机构依法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效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效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医效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办法》第21条规定: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20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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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一般来说,这样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也有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律师回复] 担保物权后诉讼时效一般不会中断。
物权法只是明确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对质权并未明确,这样一来,对于抵押权应适用《物权法》,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对于其他担保物权则仍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3年内行使。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担保物权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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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担保时效会发生中断
1、起诉。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承诺。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了解一下哪种情况担保时效会发生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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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行机构因对担保人超过诉讼时效,但此时实体权利并未消失,丧失了胜诉权,此种情况下担保人的个人征信担保记录能否删除
[律师回复] 即认为义务履行人放弃了抗辩的权力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就没有风险了,对于未还部分。”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所谓人民不予支持,也会是这类问题的出现二次纠纷的争议点,是借款人无论什么时候以诉讼时效抗辩都不予支持;还是从借款人归还部分本金后,将可能是争议的焦点问题,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而不应当区分全部和部分,没有规定说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债务人可以继续以超过诉讼时效予以抗辩,那么借款人又可以重新使用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一般仅仅认为还债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已经返还部分,赶快去,但是这种放弃是全部放弃还是部分放弃,人民不予支持。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这点显然是予以了极大的突破。同时根据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问题在于这种抗辩权的胜诉权的丧失是永久丧失还是也适用于两年的时效,也就是说自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时,人民是全部不予支持还是部分不予支持,是该司法解释在此问题上的一个漏洞。个人认为这种不予支持应当是对义务人的抗辩权的全面的不予支持。另外一点是过去民法通则对超期的部分还债行为,仍然属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两年内如果贷款人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供担保、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是本身对此种行为的一种认定。不过有一点是肯定在他归还部分本金后的两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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