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方式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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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方式包括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方式包括什么

一、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方式包括什么

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方式包括: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都具有什么特征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組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诈骗罪是以什么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故此,成立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实施时有之后归还的意思,只是由于之后投资失败或者其他不利因素而无法还款,则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方式包括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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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方式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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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方式包括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方式包括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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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包括哪些保险诈骗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包括哪些保险诈骗方式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一)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
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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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什么保险诈骗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包括什么保险诈骗方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一)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
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罪的定罪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如何去认定,诈骗罪的对象有哪些 一、诈骗罪应如何去认定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1、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2、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金融诈骗案例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二、诈骗罪的对象有哪些 诈骗对象是诈骗行为所作用的合法权益的物质表现。其形式除了表现为物、财产性利益之外,还表现为其他利益。这些利益能否成为诈骗对象,与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密切相关。一般认为,诈骗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其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因此凡是能够体现公私财物所有权的物质形态均可成为诈骗对象,如财物、财产性利益等。但是,国外也有学者主张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仅仅是财物,还有财产交易上的信义诚实的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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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什么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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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贷款诈骗罪包括什么行为方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贷款诈骗罪有哪些行为方式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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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它是指行为人向对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示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自己名义作出,而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人的名义,使对方信以为真,从而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对方“自愿”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行为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此种行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行为,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又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变造的票据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行为,变造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将小面值票据变为大面值票据;有的是采用拼凑方法,将小面值票据变为大面值票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银行存单等。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使对方相信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方作担保使对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自愿”履行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的目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种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并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的方式,以小利获大利。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此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与对方签订合同后,将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隐藏,或者携款逃跑。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上述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凡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故意制造假象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从而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其他方法”。实践中可概括出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以伪造的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财物的;
(2)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原本无意签订的合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3)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骗对方签订合同,骗取对方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的;
(4)行为人的诱骗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人非法获得了财物;
(5)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
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
(6)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的行使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使方式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此来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将合同诈骗规定为犯罪,一方面是为打击当时风行的合同诈骗行为,另外一方面也是为了警醒人们在经济生活中要注重细节,谨慎交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要有一下五种具体且常见的形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这种情况如今非常普遍,当事人往往借助别人的名义骗取对方签订合同,或者干脆就虚构了一个完全不存在的单位,与受骗人签订履行合同,导致合同对价无法兑现,使受骗人蒙受损失。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银行存单等金融票据。而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一般是指虚假的造假的动产或不动产证明。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在与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要考察对方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一般应对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等综合情况作出判断,最大限度来保证不被骗,这需要合同当事人认真审查。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很常见,这也提醒人们要注意交易的安全,避免此种情形的出现。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这是除了上述四种情况之外,生活实践中存在的其他合同诈骗情形。比如说签订了虚假的合同,并以此来骗取所谓的中介费或者好处费等等,这都属于以其他方式骗取当事人的财物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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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行为形式包括哪些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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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保险诈骗罪的主要形式包括哪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保险诈骗罪如何认定
1、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2、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五种,即小编在上文中介绍到的内容,在对保险诈骗行为定罪的时候,需要作出严格的认定,要是骗取的保险金数额达到了法定标准的话,那才会认定为保险诈骗罪,不然就只能按照一般违反《保险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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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诈骗和保险欺诈的区别
(一)保险诈骗和保险欺诈的认定与保险有关的任何虚假告知与隐瞒真相的行为均可构成保险欺诈。而保险诈骗罪是一种特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98条是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对保险诈骗罪作出规定的,但对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应当如何表述与概括,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学术界一些学者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概括出的一个较为准确的概念是: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的区别
1、行为目的不尽相同,保险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保险欺诈则无此要求。
2、行为主体不同。保险欺诈的行为主体是一切与保险活动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而保险诈骗的主体仅限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与保险理赔有关的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
3、行为方式不同。
二、保险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如何认定诈骗罪,诈骗罪的主体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如何去认定,诈骗罪的对象有哪些 一、诈骗罪应如何去认定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1、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2、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金融诈骗案例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二、诈骗罪的对象有哪些 诈骗对象是诈骗行为所作用的合法权益的物质表现。其形式除了表现为物、财产性利益之外,还表现为其他利益。这些利益能否成为诈骗对象,与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密切相关。一般认为,诈骗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其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因此凡是能够体现公私财物所有权的物质形态均可成为诈骗对象,如财物、财产性利益等。但是,国外也有学者主张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仅仅是财物,还有财产交易上的信义诚实的维持。
非法使用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什么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使用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什么方式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使用信用卡诈骗罪有哪些方式
1、伪造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2、冒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3、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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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哪些?
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也有可能涉嫌犯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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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信用卡诈骗罪包括哪些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使用信用卡诈骗罪有哪些方式
1、伪造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2、冒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3、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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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方式包括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方式包括哪些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是指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是指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或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和子女抚养等作出离婚判决。
对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当事人如何进行选择呢?
民政部门协议便捷,当事人可首先考虑。
但是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各种问题必须全部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办理协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可见,离婚协议书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个基本文书,是双方权利的一个保障,这些问题也有着其复杂性,一旦处理不好,会造成不必要的纠葛,甚至可能对将来的生活造成重大的影响,所以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签定离婚协议的时候,应该抱着谨慎的态度,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决不能草率行事,应当寻求专业的法律服务,必要时最好请专业离婚律师把关。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虽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但一经签订对双方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明确规定:“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律只是从程序上保障协议离婚当事人有就协议反悔的权利,但当事人一方除非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当时是在受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况下所签订,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轻易支持当事人撤销请求的。
所以离婚协议的签署,应十分慎重,最好请律师把关,比如不要遗漏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内部股权证等有形及无形财产的计算、增加对隐藏、转移财产将来的惩罚性条款、明确抚养费的缴纳方式及时限、明确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及时间,经济帮助方式、损害赔偿金给付等等,避免留后遗症。
但协议离婚有一个缺点就是,尽管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如果一方不讲信用,不按约定履行协议书中的义务,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还需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对方履行协议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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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的行为形式包括了几种
保险诈骗的行为形式包括了几种?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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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以及健康为保险内容的保险。这类保险除个别的具有“两全”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是以被害人的死亡、伤害或者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为了取得保险金,就千方百计地促成赔偿条件的实现。这里所说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或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下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保险合同一般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约定都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比如有些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所谓“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是指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从而更多地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如涂改发票、多报损失等。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未曾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活动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如谎称汽车被盗或家中财产被盗等。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这主要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为得到赔偿,纵火烧毁汽车,然后谎报意外失火,骗取保险金等。
5.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他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了一个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比如谎称拥有一辆汽车,并用已报废的汽车的档案等有关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汽车保险合同,后又谎称汽车被盗或者被抢劫,骗取汽车保险金,这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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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哪些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他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者身体。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了一个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比如谎称拥有一辆汽车,并用已报废的汽车的档案等有关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汽车保险合同,后又谎称汽车被盗或者被抢劫,骗取汽车保险金,这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保险合同一般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约定都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比如有些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所谓“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是指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从而更多地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如涂改发票、多报损失等。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未曾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活动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如谎称汽车被盗或家中财产被盗等。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这主要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为得到赔偿,纵火烧毁汽车,然后谎报意外失火,骗取保险金等。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以及健康为保险内容的保险。这类保险除个别的具有“两全”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是以被害人的死亡、伤害或者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投保人、受益人为了取得保险金,就千方百计地促成赔偿条件的实现。这里所说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或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下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的行为。
工程承包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承包方式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承包的方式有哪些
(一)按承包范围(内容)划分承包方式
按工程承包范围即承包内容划分的承包方式,有建设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专项承包和“建造—经营—转让”承包4种。
1.建设全过程承包
建设全过程承包也叫“统包”,或“一揽子承包”,即通常所说的“交钥匙”。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和竣工期限,承包单位即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职工培训、直至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全面的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为了有利于建设和生产的衔接,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建设单位的部分力量,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这种承包方式要求承发包双方密切配合;涉及决策性质的重大问题仍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最后的决定。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大中型建设项目。它的好处是可以积累建设经验和充分利用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并保证建设的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当然,也要求承包单位必须具有雄厚的技术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适应这种要求,国外某些大承包商往往和勘察设计单位组成一体化的承包公司,或者更进一步扩大到若干专业承包商和器材生产供应厂商,形成横向的经济联合体。这是近几十年来建筑业一种新的发展趋势。以来,我国各部门和地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即属于这种性质的承包单位。
2.阶段承包
阶段承包的内容是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作。例如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等。在施工阶段,还可依承包内容的不同,细分为3种方式:
(1)包工包料。即承包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这是国际上采用较为普遍的施工承包方式。
(2)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者只负责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余部分则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负责供应。我国前曾实行多年的施工单位承包全部用工和地方材料,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统配和部管材料以及某些特殊材料,就属于这种承包方式。改革后已逐步过渡到包工包料方式为主。
(3)包工不包料。即承包人仅提供劳务而不承担供应任何材料的义务。在国内外的建筑工程中都存在这种承包方式。
3.专项承包
专项承包的内容是某一建设阶段中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多由有关的专业承包单位承包,故称专业承包。例如可行性研究中的辅助研究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供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供电系统、空调系统及防灾系统的设计,建设准备过程中的设备选购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以及施工阶段的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通风设备和电梯安装等。
4.“建造—经营—转让”承包
国际上通称BOT方式,即建造—经营—转让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这是20世纪80年代新兴的一种带资承包方式。其程序一般是由某一个大承包商或开发商牵头,联合金融界组成财团,就某一工程项目向政府提出建议和申请,取得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的许可。这些项目一般是大型公共工程和基础设施,如隧道、港口、高速公路、电厂等。政府若同意建议和申请,则将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的特许权授予财团。财团即负责资金筹集、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全部工作;竣工后,在特许期内经营该项目,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回收投资,偿还贷款并获取利润;特许期满即将该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经营管理。对项目所在国来说,采取这种方式可解决政府建设资金短缺问题,且不形成债务,又可解决本地缺少建设、经营管理能力等困难;而且不用承担建设、经营中的风险。因此,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得到欢迎和推广,并有向某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扩展的趋势。对承包商来说,则跳出了设计、施工的小圈子,实现工程项目由前期至后期的全过程总承包,竣工后并参与经营管理,利润来源也就不限于施工阶段,而是向前后延伸到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器材供应及项目建成后的经营管理,从坐等招标的经营方式转向主动为政府、业主和财团提供超前服务,从而扩大了经营范围。当然,这也不免会增加风险,所以要求承包商有高超的融资能力和技术经济管理水平,包括风险防范能力。
(二)按承包者所处地位划分承包方式
在工程承包中,一个建设项目上往往有不止一个承包单位。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以及不同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地位不同,也就形成不同的承包方式。常见的有5种。
1.总承包
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例如施工阶段)的全部工作,由一个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这个承包单位可以将若干专业性工作交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它们的工作。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仅同这个承包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不同各专业承包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这样的承包方式叫做总承包。承担这种任务的单位叫做总承包单位,或简称总包,通常有咨询设计机构,一般土建公司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大建筑公司等。我国的工程总承包公司就是总包单位的一种组织形式。
2.分承包
分承包简称分包,是相对总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与建设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从总承包单位分包某一分项工程(例如土方、模板、钢筋等)或某种专业工程(例如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卫生设备安装、电梯安装等),在现场上由总包统筹安排其活动,并对总包负责。分包单位通常为专业工程公司,例如工业炉窑公司、设备安装公司、装饰工程公司等。国际上通行的分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一种是由总包单位自行选择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3.承包
承包是指承包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承包任务,而不实行分包的承包方式。通常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工程以及修缮工程。
4.联合承包
联合承包是相对于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一项工程任务,由参加联合的各单位推定代表统一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并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但参加联合的各单位仍是各自经营的企业,只是在共同承包的工程项目上,根据预先达成的协议,承担各自的义务和分享共同的收益,包括投入资金数额、工人和管理人员的派遣、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分摊、利润的分享以及风险的分担等。
这种承包方式由于多家联合,资金雄厚,技术和管理上可以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有能力承包大规模的工程任务。同时由于多家共同协作,在报价及投标策略上互相交流经验,也有助于提高竞争力,较易得标。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外国承包企业与工程所在国承包企业联合经营,也有利于对当地国情民俗、法规条例的了解和适应,便于工作的开展。
5.直接承包
直接承包就是在同一工程项目上,不同的承包单位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各承包商之间不存在总分包关系,现场上的协调工作可由建设单位自己去做,或委托一个承包商牵头去做,也可聘请专门的项目经理来管理。
(三)按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划分承包方式
根据承包单位获得任务的不同途径,承包方式可划分为4种。
1.计划分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和地方政府的计划部门分配建设工程任务,由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在我国,曾是多年来采用的主要方式,随着改革的深化已为数不多见。
2.投标竞争
通过投标竞争,优胜者获得工程任务,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这是国际上通行的获得承包任务的主要方式。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
一,就是从以计划分配工程任务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实行投标竞争为主的承包方式。
3.委托承包
委托承包也称协商承包,即不需经过投标竞争,而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签订委托其承包某项工程任务的合同。
4.获得承包任务的其他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贩、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此外,依国际惯例,由于涉及专利权、专卖权等原因,只能从一家厂商获得供应的项目,也属于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的实施,可以视不同情况,由政府主管部门以行政命令指派适当的单位执行承包任务;或由主管部门授权项目主办单位(业主)或听其自主,与适当的承包单位协商,将项目委托其承包。
(四)按合同类型和计价方法划分承包方式
工程项目的条件和承包内容的不同,往往要求不同类型的合同和包价计算方法。因此,在实践中,合同类型和计价方法就成为划分承包方式的重要依据。
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就是按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它的特点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明确承包内容和计算包价,并一笔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单位一般不得要求变更包价。这种方式对建设单位比较简便,因此为一般建设单位所欢迎。对承包商来说,如果设计图纸和说明书相当详细,能据以比较精确地估算造价,签订合同时考虑得也比较周全,不致有太大的风险,也是一种比较简便的承包方式。如果图纸和说明书不够详细,未知数比较多,或者遇到材料突然涨价以及恶劣的气候等意外情况,承包单位须承担应变的风险;为此,往往加大不可预见费用,因而不利于降低造价,最终是对承包单位不利。这种承包方式通常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工程。
2.按量计价合同
按量计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计算包价的依据。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估算师(造价工程师或测量师)提出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实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墙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报单价,再算出总造价。因为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商只要经过复核并填上适当的单价就能得出总造价,承担风险较小;发包单位也只要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对双方都方便。目前国际上采用这种承包方式的较多。在我国,作为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改革方向,已开始推行。
3.单价合同
在没有施工详图就需开工,或虽有施工图而对工程的某些条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既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又要避免凭运气而使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采用单价合同是比较适宜的。在实践中,这种承包方式可细分为3种:
(1)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
即由建设单位开列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和计量单位,例如挖土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钢结构每吨等等,多由承包单位逐项填报单价;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先提出单价,再由承包单位认可或提出修订的意见后作为正式报价,经双方磋商确定承包单价,然后签订合同,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此单价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即须开工的紧急工程。
(2)按最终产品单价承包
就是按每一平方米住宅、每一平方米道路等最终产品的单价承包。其报价方式与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相同。这种承包方式通常适用于采用标准设计的住宅,中、小学校舍和通用厂房等工程。但考虑到基础工程因条件不同而造价变化较大,我国按每一平方米单价承包某些房屋建筑工程时,一般仅指±0标高以上部分,基础工程则以按量计价承包或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单价可按预算定额或加调价系数一次包死,也可商定允许随工资和材料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按总价投标和决标,按单价结算工程价款
这种承包方式适用于设计已达到一定的深度,能据以估算出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近似值,但由于某些情况不完全清楚,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较大变化的工程。例如在铁路或水电建设中的隧洞开挖,就可能因反常的地质条件而使土石方数量产生较大的变化。为了使承发包双方都能避免由此而来的风险,承包单位可以按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单价提出总报价,建设单位也以总价和单价为评标、决标的主要依据,并签订单价承包合同。随后,双方即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与合同单价结算工程价款。
4.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种承包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以及各项费,但不包括承包企业的总管理费和应缴税金),加上商定的总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总造价。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开工前对工程内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例如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战火等灾害破坏后需修复的工程。在实践中主要有4种不同的具体做法:
(1)成本加固定百分数酬金
计算方法可用下式说明。
C=Ca(1+P) (33-1)
式中 C——总造价;
Ca——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
P——固定的百分数。
从算式中可以看出,总造价C将随工程成本Ca而水涨船高,显然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因而对建设单位是不利的。现在这种承包方式已很少被采用。
(2)成本加固定酬金
工程成本实报实销,但酬金是事先商定的一个固定数目。计算式为:
C=Ca+F (33-2)
式中F代表酬金,通常按估算的工程成本的一定百分比确定,数额是固定不变的。这种承包方式虽然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但从尽快取得酬金出发,承包商将会关心缩短工期,这是其可取之处。为了鼓励承包单位更好地工作,也有在固定酬金之外,再根据工程质量、工期和降低成本情况另加奖金的。在这种情况下,奖金所占比例的上限可大于固定酬金,以充分发挥奖励的积极作用。
(3)成本加浮动酬金
这种承包方式要事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预期水平。如果实际成本恰好等于预期水平,工程造价就是成本加固定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预期水平,则增加酬金;如果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水平,则减少酬金。这三种情况可用算式表示如下:
如果 Ca=C0,则C=Ca+F (33-3)
Ca
CaC0,C=Ca+F-ΔF (33-5)
式中 C0——预期成本;
△F——酬金增减部分,可以是一个百分数,也可以是一个固定的绝对数。
采用这种承包方式,通常规定,当实际成本超支而减少酬金时,以原定的固定酬金数额为减少的最高限度。也就是在最坏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得不到任何酬金,但不必承担赔偿超支的责任。
从理论上讲,这种承包方式既对承发包双方都没有太多风险,又能促使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但在实践中准确地估算预期成本比较困难,所以要求当事双方具有丰富的经验并掌握充分的信息。
(4)目标成本加奖罚
在仅有初步设计和工程说明书即迫切要求开工的情况下,可根据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适当的单价表编制概算,作为目标成本;随着详细设计逐步具体化,工程量和目标成本可加以调整,另外规定一个百分数作为酬金;最后结算时,如果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并超过事先商定的界限(例如5%),则减少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也有一个幅度界限),则加给酬金。用算式表示如下:
C=Ca+P1C0+P2(C0-Ca) (33-6)
式中 C0——目标成本;
P1——基本酬金百分数;
P2——奖罚百分数。
此外,还可另加工期奖罚。
这种承包方式可以促使承包商关心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而且目标成本是随设计的进展而加以调整才确定下来的,故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双方都不会承担多大风险,这是其可取之处。当然也要求承包商和建设单位的代表都须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和充分的信息。
5.按投资总额或承包工作量计取酬金的合同
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和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等项承包业务。即按概算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设计费,按完成勘察工作量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勘察费,按材料设备价款的一定百分比计算采购承包业务费等,这些都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6.统包合同
统包合同即“交钥匙”合同,其内容见上文“建设全过程承包”一节。下面说明达成统包合同与确定包价的一般步骤。
第一步,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商作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承包商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提出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第二步,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商作初步设计并着手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
第三步,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商作施工图设计并着手组织施工。
每一步都要签订合同,规定支付给承包商的报酬数额。由于设计是逐步深入,概预算是逐步完善的,而且建设单位要根据前一步工作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所以不大可能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按量计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等承包方式;在实践中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者为多,至于采用哪一种成本加酬金合同,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双方协商确定。
工程分包包括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分包包括哪些形式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分包有两种形式:总承包方将其除主体结构以外的部份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的专业工程分包;总承包方将其人工及耗材部份,也就是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给具备合法劳务公司的劳务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的三种形式:
1、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2、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法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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