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已经履行完的无效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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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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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如何处理已经履行完的无效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如何处理已经履行完的无效合同

一、如何处理已经履行完的无效合同

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无效合同处理方式如下:

一、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彼此。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二、对于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该如何履行

效力待定的合同,要确定合同效力后再履行。如果相对人追认生效的,按合同约定履行。如果相对人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不需要履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赔偿违约责任。守约方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日期,到期时,守约方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如果违约方在合同期限截止后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约定违约赔偿责任,当双方协商不成时,守约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3、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如何处理已经履行完的无效合同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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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无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怎么处理?
(一)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
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二)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
二、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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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们公司是新公司主要是做化妆品,最近新接了一个单子,我想问一下无效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怎么办?
[律师回复]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审核合同
  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之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
①返还财产。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②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前两种是对内法律效果,后一种为对外的法律效果。
  张某与陈某均不具备采矿权人的资质,且在没有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签订采矿承包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即具有溯及力,追溯及合同订立时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依无效合同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使财产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原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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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能否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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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律师回复] 此种情况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处理。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处理方式是: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但仍应追究双方的其他相应法律责任,否则这种情况就和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任何区别了。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分两种情况给予不同处理:一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方工程款,但建设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或自己维修,或负担建设方维修费;二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其他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其他损失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应收缴财产我国《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我们认为,关于应收缴财产的范围应该是当事人因订立、履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取得的利益或者利润,这是由无效合同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无效合同最基本的法律后果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当不能恢复时就要折价补偿,当产生其他损失时就要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当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收缴归国家所有;如果是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则其所获得的利益应返还集体和个人。因此,收缴的财产范围应限制在所获利益或利润,不能扩大到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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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解决
[律师回复] 此种情况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处理。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处理方式是: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但仍应追究双方的其他相应法律责任,否则这种情况就和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任何区别了。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分两种情况给予不同处理:一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方工程款,但建设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或自己维修,或负担建设方维修费;二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其他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其他损失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应收缴财产我国《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我们认为,关于应收缴财产的范围应该是当事人因订立、履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取得的利益或者利润,这是由无效合同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无效合同最基本的法律后果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当不能恢复时就要折价补偿,当产生其他损失时就要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当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收缴归国家所有;如果是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则其所获得的利益应返还集体和个人。因此,收缴的财产范围应限制在所获利益或利润,不能扩大到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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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毕业,工资很低,准备租房住,离公司也近来着,请问一下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1、租赁合同的无效不适用返还原则
租赁合同属于继续合同,在租期内,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财产而支付租金,系连续性给付。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行使的“使用权”,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的溯及力的适用。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因此,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所已经产生的效果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予以保留。即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本案中,因公司并未提出返还租金主张,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在本案所涉范围之内。
2、租赁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原则及赔偿范围
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过错损害赔偿需满足主观上有过错、因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损害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违约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赔偿范围除积极损失外,仅限于信赖利益,且仅以履行利益为限。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履约,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为订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和代价即为当事人的损失。鉴于前述租赁合同的持续性特征,司法实践中对租赁合同无效的赔偿一般采取只对将来发生效力的理念,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内容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案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承租人公司没有实际损失。
本案中,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届满,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经完全实现,合同的效力对公司并未产生任何影响,公司并未因此产生任何损失。其次,公司的建房行为是投资而非损失,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时即约定了土地租赁期限,公司的所有投资行为均是在既定的租赁期限前提下进行的,均是为满足其自身经营需要而为,故在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公司没有任何损失可言。
另外,土地补偿是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被征用受到损失而得到的经济补偿,公司在租赁土地期间,该土地因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权属发生了变化,但该权属变化对公司依约使用土地并未造成任何影响,且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在租赁土地上继续经营。此外,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存在土地征用补偿。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但判决驳回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既合理合法,也符合本案实际。
无效合同已被履行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合同已被履行该怎么办
案例:李某与陈某签订了《采砂承包合同》且已履行,李某支付了30万元给陈某,但他们均不具备采矿权人的资质,也没有取得采矿权。现履行合同挂靠的采矿权人被责令停止开采。请问,李某能否要求陈某返还30万元?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确认无效之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
①返还财产。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②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前两种是对内法律效果,后一种为对外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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