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合同怎么解除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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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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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被胁迫合同怎么解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被胁迫合同怎么解除

一、被胁迫合同怎么解除

被胁迫签订的合同,受胁迫方可以向当地法院或者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怎样行使合同解除权

行使合同解除权一般以通知的形式,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三、怎样行使合同解除权

行使合同解除权一般以通知的形式,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被胁迫合同怎么解除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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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胁迫,胁迫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胁迫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
二、胁迫的构成要件日常生活中出现当事人因胁迫而签订合同的情形,然而很多当事人分不清楚构成胁迫的要件,即怎样才算受到胁迫从而订立的合同。在这里,我们一一列出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的构成要件: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讼,则因为提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单位欺诈胁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情形,如果违反了下面的情形就是违法解除。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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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签订的合同应该如何解除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被胁迫签订的合同应该如何解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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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胁迫的构成要件,胁迫与欺诈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胁迫的构成要件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物质性损害或者精神性损害为要挟,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迫使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于无效合同,否则为可撤销合同。胁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

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它有两个层面,一是使相对人陷于恐惧的故意;二是希望相对人基于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胁迫的故意不包含胁迫人通过胁迫行为使自己获取某种利益的内容,谋取某种利益仅属于胁迫的动机。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3)胁迫行为是非法的。这里所谓非法包括目的违法、手段违法,据此,如果一方以将要提讼等合法手段对对方施加压力则不构成胁迫。

4)相对人因胁迫人的胁迫产生恐惧,即恐惧与胁迫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即因为恐惧而与胁迫人订立了合同。
二、胁迫与欺诈的区别有哪些胁迫与欺诈均为故意的行为,但二者有存在区别:(
1)受胁迫者是出于恐惧而被迫订立合同;而受欺诈者表面上是自愿订立合同。(
2)受胁迫的内容不可能构成合同的条款;而受欺诈的内容则相反。(
3)胁迫只能是积极的行为;而欺诈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
4)胁迫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而欺诈则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什么是胁迫,胁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胁迫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
二、胁迫的构成要件日常生活中出现当事人因胁迫而签订合同的情形,然而很多当事人分不清楚构成胁迫的要件,即怎样才算受到胁迫从而订立的合同。在这里,我们一一列出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的构成要件: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讼,则因为提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什么是胁迫,胁迫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胁迫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
二、胁迫的构成要件日常生活中出现当事人因胁迫而签订合同的情形,然而很多当事人分不清楚构成胁迫的要件,即怎样才算受到胁迫从而订立的合同。在这里,我们一一列出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的构成要件: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讼,则因为提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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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胁迫,胁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胁迫,胁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胁迫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
二、胁迫的构成要件日常生活中出现当事人因胁迫而签订合同的情形,然而很多当事人分不清楚构成胁迫的要件,即怎样才算受到胁迫从而订立的合同。在这里,我们一一列出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的构成要件: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讼,则因为提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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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签署属于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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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欺骗胁迫签订解除协议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情形,如果违反了下面的情形就是违法解除。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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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抢劫罪的胁迫是指什么,胁迫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抢劫罪中“胁迫”的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则一物或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刑法将胁迫作为与暴力相提并列的抢劫罪的手段之
一,充分说明抢劫罪的胁迫并不是轻度意义上的胁迫,也不是广义上的一切胁迫,而是有其严格的界限:即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必须是以实施人身暴力相威胁,且这种暴力是可以“当场”进行的。
二、抢劫罪“胁迫”的特征

一,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如果一种胁迫行为并不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以毁坏名誉或者是散布隐私为内容恐吓被害人交出财物,则这种胁迫方法就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另外,胁迫方法的内容同样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以殴打、伤害、杀害相威胁,以至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将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其它考察、选择的余地。

二,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抢劫罪的胁迫要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当面对被害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是当面威胁,则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可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如果胁迫行为虽然是当面发出,但所胁迫的暴力付诸实施却是在将来进行,也不能定为抢劫罪。
三、“胁迫”的特殊情形——暗示暗示主要是指用凶狠的眼神逼迫被害人至墙角后强行取财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立法者可能是基于行为人携带的凶器虽然没有使用或出示,但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暗示性的胁迫从而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利的考虑,才如此规定了抢劫罪的转化情形。因此,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承认暗示性胁迫的存在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暗示性的胁迫行为都可构成抢劫罪,而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其
一,暗示的胁迫也必须具有暴力性——只要对被害人传递出“以暴力相威胁”的信息,且被害人也能够感受到危险的存在即可。其
二,暗示的胁迫也必须达到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除了当场给付财物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供被害人选择。可见,暗示的胁迫方法也能构成抢劫罪。总之,认定胁迫是很复杂的,既不能把胁迫仅仅理解成直白的语言或显而易见的动作,也不能将没有任何潜在性危险的语言和动作理解成暗示的胁迫,而应当从胁迫行为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和认定。如果你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可以登录网站进行了解。
抢劫罪的胁迫是指什么,胁迫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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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罪中“胁迫”的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则一物或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刑法将胁迫作为与暴力相提并列的抢劫罪的手段之
一,充分说明抢劫罪的胁迫并不是轻度意义上的胁迫,也不是广义上的一切胁迫,而是有其严格的界限:即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必须是以实施人身暴力相威胁,且这种暴力是可以“当场”进行的。
二、抢劫罪“胁迫”的特征

一,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如果一种胁迫行为并不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以毁坏名誉或者是散布隐私为内容恐吓被害人交出财物,则这种胁迫方法就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另外,胁迫方法的内容同样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以殴打、伤害、杀害相威胁,以至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将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其它考察、选择的余地。

二,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抢劫罪的胁迫要符合两个“当场”,即“当场”当面对被害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是当面威胁,则不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可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如果胁迫行为虽然是当面发出,但所胁迫的暴力付诸实施却是在将来进行,也不能定为抢劫罪。
三、“胁迫”的特殊情形——暗示暗示主要是指用凶狠的眼神逼迫被害人至墙角后强行取财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立法者可能是基于行为人携带的凶器虽然没有使用或出示,但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暗示性的胁迫从而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利的考虑,才如此规定了抢劫罪的转化情形。因此,可以看出立法者是承认暗示性胁迫的存在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暗示性的胁迫行为都可构成抢劫罪,而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其
一,暗示的胁迫也必须具有暴力性——只要对被害人传递出“以暴力相威胁”的信息,且被害人也能够感受到危险的存在即可。其
二,暗示的胁迫也必须达到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除了当场给付财物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供被害人选择。可见,暗示的胁迫方法也能构成抢劫罪。总之,认定胁迫是很复杂的,既不能把胁迫仅仅理解成直白的语言或显而易见的动作,也不能将没有任何潜在性危险的语言和动作理解成暗示的胁迫,而应当从胁迫行为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和认定。如果你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可以登录网站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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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没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劳动者给予薪资的;例如已经过了约定时间还有没有发放工资,劳动者有加班行为却没有加班应得到的报酬等。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帮助企业人员上缴社会保险费的,例如企业根本没有上缴或者上缴的金额很明显的少于国家所规定的金额的,这些都属于没有为工作人员上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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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被胁迫威胁杀人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胁迫威胁杀人犯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胁迫威胁犯法吗
是犯法的,这种情形下犯罪属于胁从犯,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知识:胁从犯有什么特点
(一)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共同犯罪人中的主犯和从犯,虽然作用有所不同,但从主观上来说都是自觉自愿地参加犯罪的,他们在共同犯罪中都居于主动地位。而胁从犯的特殊之处就在于他是被动地参加犯罪。胁从犯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因为遭受他人的威胁强迫,为了避免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伤害或不利,不得不实施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乃是受胁迫的结果,其主观上不愿意犯罪,或者说实施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他的意愿,其参与犯罪具有一定的消极性。
(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这是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说的。通说认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呈现出递减趋势。胁从犯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仅仅在于他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更重要的是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比较小。胁从犯就是依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出的一类的共同犯罪人,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小于主犯和从犯。
(三)胁从犯两个特征之间的关系
通说认为,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这是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起较小作用,这是胁从犯的法律特征.胁从犯的认定应当坚持这两个标准的统
一,即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遭受他人胁迫,而且还要衡量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只有行为人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次于从犯)时,才能说行为人是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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