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骗签的合同有没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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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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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因欺骗签的合同有没有效?受欺骗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因欺骗签的合同有没有效

一、因欺骗签的合同有没有效

受欺骗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经撤销后则该合同至开始时则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欺诈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履行中的欺诈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欺诈行为,能否作为合同诈骗罪来认定的几个区分要点: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的行为人才去欺骗的方法,主要是想要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然后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但最终还是需要通过双方履行合同来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实质上,行为人是为了通过履行合同赚取更多钱财,主观恶性较轻。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并没有想要履行合同的意思,更不想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只是想通过让对方单方面履行合同义务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2、行为表现不同。

虽然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都采用了欺骗的手段,但二者的重点并不相同。

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并不是希望通过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直接得到被害人的财物,而是希望促成交易,通过履行合同本身得到利益,行为针对的是履行合同。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则是希望通过虚构或隐瞒的事实真相,使被害人直接处分财产,从而直接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行为针对的是财产,所谓的履行合同只是非法取得财产的手段。

3、履约能力和履约态度不同。

民事欺诈的行为人与受欺诈的相对人订立合同,一般是能够履行合同的,且履约态度是积极的,因为,其本质上还是希望通过双方履行合同来获取利益。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订立合同根本就没有想要履行,主观上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客观上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积极履行合同,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到完全履行,都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涉案财产的处置态度不同。

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来挥霍、消费、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个人债务,或者干脆携款潜逃,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进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最后客观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般也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因欺骗签的合同有没有效?上文已经进行了介绍。对于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其实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当然,一旦变更或者撤销了之后,那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点击页面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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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实践中,接受仲裁条款原则的国家对这种情况是允许仲裁的。例如以联邦法律的形式,规定仲裁员对于主合同无效与否作出裁决,包括对因欺诈诱导签订的合同无效进行裁决。我国《仲裁法》第十九规定的“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我国《仲裁法》没有将因欺诈而无效的合同的确认明确加以列举。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仲裁法》颁布前的司法实践看,我国对以欺诈为目的所订立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是持否定主张的。包括笔者在内的意见则认为,我国是认可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的。认可说认为应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与联系入手分析这一问题。实体法上订立合同是约束双方的行为,进行的是民事活动;但是程序法上订立仲裁条款却是对民事活动可能引起的纠纷进行处理,并解释公正第三方管辖的行为。这个潜在的、未来的第三方并不是被欺骗、被欺诈的一方,相反,是有义务将这种欺诈行为予以确认,并裁决给予制裁的公断人。不管欺诈方是否意识到了这一点,其签订仲裁条款的行为决定了必须在将来接受仲裁,这不以其欺诈的意愿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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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人骗签了合同,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律师回复]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这类合同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
(1)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
(2)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造成了对被欺诈人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愿意接受合同的拘束。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只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欺诈行为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从而使其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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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诈而合同无效的条件,如何理解恶意串通的合同?
[律师回复]
一、因欺诈而合同无效的条件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二、如何理解恶意串通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甲企业产品的质量低劣,销不出去,就向乙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行贿,然后相互串通订立合同,将次品当成合格产品买入。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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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与显失公平是不同的。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订立某种合同,也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因为一方欺诈他人通常都会使欺诈方获得利益,也可能使受欺诈方遭受损失。但欺诈与显失公平显然不同。一方面,欺诈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只是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和无经验等,并没有欺骗他人。另一方面,在欺诈的情况下,受害人遭受损害完全是受欺诈的结果,受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受害人因自己的轻率和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在许多情况下其本身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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