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哺乳期员工增加工作量是否违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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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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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给哺乳期员工增加工作量是否违法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给哺乳期员工增加工作量是否违法

一、给哺乳期员工增加工作量是否违法

给哺乳期员工增加工作量是否算违法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其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是否可以让哺乳期员工周六加班

法律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加班,因此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周六加班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加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劳动时,应考虑女职工是否存在国家规定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劳动的情形,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给哺乳期员工增加工作量是否违法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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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目前本人正处于哺乳期,因单位一名同事休假,所以领导就将这名同事的一部分工作交给我来做,因我的工作内容本来就比较多,如果领导在将其他同事的工作交给我做,我肯定做不完,所以我与单位领导协商,跟领导说自己做不了其他同事的工作,因为自己的工作内容已经非常多了,但是被领导拒绝。 现在的工作状态是晚上经常加班,哺乳假是5点下班,因工作内容多,一般都要5点30左右才能下班,(但是加班不是单位要求,是自己工作做不完,所以要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也不算做加班),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仲裁吗?能得到赔偿吗?
[律师回复] 若哺乳期女工人存在法定犯错,即《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若哺乳期女工人不存在法定犯错,用人单位单反解除劳动合同的,隶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量。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限定的经济赔偿准则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目前本人正处于哺乳期,因单位一名同事休假,所以领导就将这名同事的一部分工作交给我来做,因我的工作内容本来就比较多,如果领导在将其他同事的工作交给我做,我肯定做不完,所以我与单位领导协商,跟领导说自己做不了其他同事的工作,因为自己的工作内容已经非常多了,但是被领导拒绝。现在的工作状态是晚上经常加班,哺乳假是5点下班,因工作内容多,一般都要5点30左右才能下班,(但是加班不是单位要求,是自己工作做不完,所以要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也不算做加班),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仲裁吗?能得到赔偿吗?
[律师回复] 这个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属合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不应该拒绝;如果增加的工作量明显超出了与员工约定的工作范围或工作量,则可以拒绝。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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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给哺乳期员工增加工作量是不是违法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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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工作时长是多长
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雇主应保证每日工作时间中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则每多哺乳1名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期通常持续10个月至1年,是产妇以乳汁喂养婴儿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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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哺乳期间公司取消哺乳假,还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一而再,再而三的增加,增大工作量。我可以仲裁吗
[律师回复] 公司不给哺乳假能仲裁。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内容,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哺乳假是指作为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母亲,所拥有的给孩子哺乳的时间。
它是每个妈妈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内,可以享受每天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而且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如果企业不给的话,可以先向工会反应,如果解决不了的,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你的问题,进行投诉,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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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工作时长是多长
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雇主应保证每日工作时间中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则每多哺乳1名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期通常持续10个月至1年,是产妇以乳汁喂养婴儿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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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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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周末加班享受哺乳假吗?
周末加班享受哺乳假,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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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哺乳假可以加上一年的哺乳假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哺乳假是宝宝出生起一年计算,包括了产假的时间。
一、产假的介绍: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二、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三、哺乳假的介绍: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6、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四、产假和哺乳假的维权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2、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3、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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