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追诉时限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二年,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则不再予以追究。
至于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则以该特别规定所确定的期限为准。行政处罚的时效起算点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具体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时效规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因房地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之日起二十年以上,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之日起五年以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益、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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