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人一般要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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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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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火车撞人一般要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火车撞人一般要怎么处理

一、火车撞人一般要怎么处理

火车撞人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如果火车驾驶人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过失,事故属于意外事件的,则驾驶人不承担责任,责任由被撞者自己承担。

二、如果火车驾驶人存在过失的,则驾驶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驾驶人所属单位需要对被撞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如果火车驾驶人是故意撞人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根据具体构成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并且驾驶人需要对被撞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出车祸撞死人司机怎么处理

出车祸撞死人的,如果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司机需要根据交警的责任划分情况承担对受害者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存在违章行为的,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接受处罚

如果肇事自己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或者撞死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则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会对肇事司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司机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电动车撞伤人逃逸怎么处理

电动车撞伤人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报警处理,警方会通过查看监控,寻找目击人确定逃逸的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火车撞人一般要怎么处理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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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人一般要如何处理,怎么规定?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火车撞人一般要如何处理,怎么规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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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朋友很几个同学爬山,烟头把山上的树烧着了,那么像这种情况未点火是否构成放火罪了呢?
[律师回复]
1、区分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界限。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2、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
3、区分放火罪与意外火灾的界限。
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4、区分放火罪与放火烧自己财物而又不危害公共安全的为的界限。
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
5、区别一罪和数罪。
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罪并罚。
6、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7、区分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虽然具有本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因法律对这几种罪已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应分别适用本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和第124条,以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8、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损公私财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火车上撞死人怎么处理,火车上撞死人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很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能因此就指责说火车是“撞人白撞”。因为,火车“撞人”与公路交通车辆“撞人”是在完全不同的情形下发生的。数千吨重的火车运行起来,钢轮与钢轨的磨擦力很小,而惯性速度又很大。火车在铁路线以正常速度运行,如果发现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人员,火车司机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之后,毫无别的办法,只能任凭数千吨重的列车在巨大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滑行直至停下。在列车有效制动距离以内,火车撞人是司机根本无法避免的,完全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火车司机是不是可以预见行人而随时采取预防人身伤亡的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公路交通车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即事故的责任由没有“路权”的车辆全部承担或者按“路权”大小由双方分担。铁路是火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行人在铁路上没有任何“路权”,就是说行人根本不应该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司机在驾驶的时候,不需左顾右盼避让来往行人车辆,只需要集中精力?望前方。看过列车时刻表的人都知道,火车运行时间都精确计算到每分钟。如果火车司机也像汽车司机一样时刻准备随时停车以避让铁路线上的行人,不但会带来更大的事故隐患,危及后续列车旅客的人身安全,而且整个行车计划非打乱不可,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更加巨大。 据我所知,火车撞人即使铁路方面无过错,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由以上资料可见交通肇事与火车撞死人时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铁路法》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我们所说的交通肇事,在火车撞死人事件中。其实算做了交通事故上的特殊情况,所以特殊情况还需要特殊分析,我们也可以在有疑问时进行法律咨询,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事件!
火车撞死人是交通肇事吗,火车撞死人的赔偿原则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家属20万元,
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被撞身亡存在过错。
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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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人一般要如何处理,如何规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火车撞人一般要如何处理,如何规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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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火车撞死人怎么赔偿,火车撞死人赔偿标准是怎样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家属20万元, 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被撞身亡存在过错。 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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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死人是交通肇事吗,火车撞死人的赔偿原则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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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家属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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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很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能因此就指责说火车是“撞人白撞”。因为,火车“撞人”与公路交通车辆“撞人”是在完全不同的情形下发生的。数千吨重的火车运行起来,钢轮与钢轨的磨擦力很小,而惯性速度又很大。火车在铁路线以正常速度运行,如果发现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人员,火车司机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之后,毫无别的办法,只能任凭数千吨重的列车在巨大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滑行直至停下。在列车有效制动距离以内,火车撞人是司机根本无法避免的,完全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火车司机是不是可以预见行人而随时采取预防人身伤亡的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公路交通车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即事故的责任由没有“路权”的车辆全部承担或者按“路权”大小由双方分担。铁路是火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行人在铁路上没有任何“路权”,就是说行人根本不应该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司机在驾驶的时候,不需左顾右盼避让来往行人车辆,只需要集中精力?望前方。看过列车时刻表的人都知道,火车运行时间都精确计算到每分钟。如果火车司机也像汽车司机一样时刻准备随时停车以避让铁路线上的行人,不但会带来更大的事故隐患,危及后续列车旅客的人身安全,而且整个行车计划非打乱不可,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更加巨大。 据我所知,火车撞人即使铁路方面无过错,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由以上资料可见交通肇事与火车撞死人时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铁路法》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我们所说的交通肇事,在火车撞死人事件中。其实算做了交通事故上的特殊情况,所以特殊情况还需要特殊分析,我们也可以在有疑问时进行法律咨询,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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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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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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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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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与意外火灾
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放火罪与焚烧个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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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死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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