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人一般要如何处理,如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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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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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火车撞人一般要如何处理,如何规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火车撞人一般要如何处理,如何规定?

一、火车撞人一般要如何处理,如何规定?

一般火车撞人的处理为:

如果火车驾驶人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过失,事故属于意外事件的,则驾驶人不承担责任,责任由被撞者自己承担;如果火车驾驶人存在过失的,则驾驶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驾驶人所属单位需要对被撞者承担民事赔偿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开车故意撞人,没有撞伤,如何处理

开车故意撞人,在主观上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的意图不明,客观上实施了驾车追击他人的行为,但未造成伤亡结果,属于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是他人身体,他人的身体不包括假肢、假发与假牙,但是已经成为身体组成部分的人工骨、镶入的牙齿,也是身体的一部分。毁坏尸体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基于同样的理由,伤害胎儿身体的,也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伤害他人身体,伤害,一般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事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4、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犯故意伤害罪的时候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

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对伤害的具体程度有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可。所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只要求一般性的认识而非具体的认识,或者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并非轻微的伤害结果即可。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没有任何违规撞死人要如何处理

没有任何违规撞死人的,则撞死人的一方不会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至于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如果撞死人的一方是机动车,死亡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则撞死人的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如果撞死人的一方是机动车,死亡一方也是机动车的,则撞死人的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如果撞死人一方是非机动车的,则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火车撞人一般要如何处理,如何规定?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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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死人如何处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火车撞死人如何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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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火车上撞死人怎么处理,火车上撞死人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很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能因此就指责说火车是“撞人白撞”。因为,火车“撞人”与公路交通车辆“撞人”是在完全不同的情形下发生的。数千吨重的火车运行起来,钢轮与钢轨的磨擦力很小,而惯性速度又很大。火车在铁路线以正常速度运行,如果发现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人员,火车司机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之后,毫无别的办法,只能任凭数千吨重的列车在巨大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滑行直至停下。在列车有效制动距离以内,火车撞人是司机根本无法避免的,完全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火车司机是不是可以预见行人而随时采取预防人身伤亡的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公路交通车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即事故的责任由没有“路权”的车辆全部承担或者按“路权”大小由双方分担。铁路是火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行人在铁路上没有任何“路权”,就是说行人根本不应该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司机在驾驶的时候,不需左顾右盼避让来往行人车辆,只需要集中精力?望前方。看过列车时刻表的人都知道,火车运行时间都精确计算到每分钟。如果火车司机也像汽车司机一样时刻准备随时停车以避让铁路线上的行人,不但会带来更大的事故隐患,危及后续列车旅客的人身安全,而且整个行车计划非打乱不可,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更加巨大。 据我所知,火车撞人即使铁路方面无过错,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由以上资料可见交通肇事与火车撞死人时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铁路法》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我们所说的交通肇事,在火车撞死人事件中。其实算做了交通事故上的特殊情况,所以特殊情况还需要特殊分析,我们也可以在有疑问时进行法律咨询,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事件!
火车撞死人是交通肇事吗,火车撞死人的赔偿原则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家属20万元,
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被撞身亡存在过错。
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
火车撞死人怎么赔偿,火车撞死人赔偿标准是怎样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家属20万元, 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被撞身亡存在过错。 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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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人一般要如何处理,怎么规定?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火车撞人一般要如何处理,怎么规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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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火车撞死人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很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能因此就指责说火车是“撞人白撞”。因为,火车“撞人”与公路交通车辆“撞人”是在完全不同的情形下发生的。数千吨重的火车运行起来,钢轮与钢轨的磨擦力很小,而惯性速度又很大。火车在铁路线以正常速度运行,如果发现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人员,火车司机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之后,毫无别的办法,只能任凭数千吨重的列车在巨大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滑行直至停下。在列车有效制动距离以内,火车撞人是司机根本无法避免的,完全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火车司机是不是可以预见行人而随时采取预防人身伤亡的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公路交通车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即事故的责任由没有“路权”的车辆全部承担或者按“路权”大小由双方分担。铁路是火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行人在铁路上没有任何“路权”,就是说行人根本不应该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司机在驾驶的时候,不需左顾右盼避让来往行人车辆,只需要集中精力?望前方。看过列车时刻表的人都知道,火车运行时间都精确计算到每分钟。如果火车司机也像汽车司机一样时刻准备随时停车以避让铁路线上的行人,不但会带来更大的事故隐患,危及后续列车旅客的人身安全,而且整个行车计划非打乱不可,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更加巨大。 据我所知,火车撞人即使铁路方面无过错,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由以上资料可见交通肇事与火车撞死人时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铁路法》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我们所说的交通肇事,在火车撞死人事件中。其实算做了交通事故上的特殊情况,所以特殊情况还需要特殊分析,我们也可以在有疑问时进行法律咨询,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事件!
火车撞人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家属20万元,
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被撞身亡存在过错。
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
一般放火罪判刑多久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放火罪与意外火灾
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放火罪与焚烧个人财物
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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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火车撞人如何赔偿?
对于火车撞人的赔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一般在几万至几十万左右,对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所认定的赔偿标准也是不同的,具体情况可以由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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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火车撞死人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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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被撞身亡存在过错。
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
火车撞死人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家属20万元,
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被撞身亡存在过错。
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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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很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能因此就指责说火车是“撞人白撞”。因为,火车“撞人”与公路交通车辆“撞人”是在完全不同的情形下发生的。数千吨重的火车运行起来,钢轮与钢轨的磨擦力很小,而惯性速度又很大。火车在铁路线以正常速度运行,如果发现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人员,火车司机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之后,毫无别的办法,只能任凭数千吨重的列车在巨大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滑行直至停下。在列车有效制动距离以内,火车撞人是司机根本无法避免的,完全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火车司机是不是可以预见行人而随时采取预防人身伤亡的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公路交通车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即事故的责任由没有“路权”的车辆全部承担或者按“路权”大小由双方分担。铁路是火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行人在铁路上没有任何“路权”,就是说行人根本不应该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司机在驾驶的时候,不需左顾右盼避让来往行人车辆,只需要集中精力?望前方。看过列车时刻表的人都知道,火车运行时间都精确计算到每分钟。如果火车司机也像汽车司机一样时刻准备随时停车以避让铁路线上的行人,不但会带来更大的事故隐患,危及后续列车旅客的人身安全,而且整个行车计划非打乱不可,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更加巨大。
据我所知,火车撞人即使铁路方面无过错,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由以上资料可见交通肇事与火车撞死人时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铁路法》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我们所说的交通肇事,在火车撞死人事件中。其实算做了交通事故上的特殊情况,所以特殊情况还需要特殊分析,我们也可以在有疑问时进行法律咨询,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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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人一般要怎么处理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火车撞人一般要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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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火车撞死人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家属20万元,
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被撞身亡存在过错。
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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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死人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家属20万元,
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被撞身亡存在过错。
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
火车撞死人,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家属20万元,
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被撞身亡存在过错。
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
火车撞死人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很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能因此就指责说火车是“撞人白撞”。因为,火车“撞人”与公路交通车辆“撞人”是在完全不同的情形下发生的。数千吨重的火车运行起来,钢轮与钢轨的磨擦力很小,而惯性速度又很大。火车在铁路线以正常速度运行,如果发现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人员,火车司机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之后,毫无别的办法,只能任凭数千吨重的列车在巨大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滑行直至停下。在列车有效制动距离以内,火车撞人是司机根本无法避免的,完全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火车司机是不是可以预见行人而随时采取预防人身伤亡的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公路交通车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即事故的责任由没有“路权”的车辆全部承担或者按“路权”大小由双方分担。铁路是火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行人在铁路上没有任何“路权”,就是说行人根本不应该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司机在驾驶的时候,不需左顾右盼避让来往行人车辆,只需要集中精力?望前方。看过列车时刻表的人都知道,火车运行时间都精确计算到每分钟。如果火车司机也像汽车司机一样时刻准备随时停车以避让铁路线上的行人,不但会带来更大的事故隐患,危及后续列车旅客的人身安全,而且整个行车计划非打乱不可,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更加巨大。 据我所知,火车撞人即使铁路方面无过错,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由以上资料可见交通肇事与火车撞死人时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铁路法》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我们所说的交通肇事,在火车撞死人事件中。其实算做了交通事故上的特殊情况,所以特殊情况还需要特殊分析,我们也可以在有疑问时进行法律咨询,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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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人赔钱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火车撞人赔钱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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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怎么办?火车撞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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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死人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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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死人怎么处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铁路法》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铁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车事故是指责任在铁路一方的行车事故,比如列车脱轨、冲突等。而对于正常行驶的火车撞人路外伤亡事故,一般的说来责任并不在铁路一方。铁路方面之所以对伤亡者进行一定补偿(而不是赔偿),是出于人道主义。《铁路法》同条规定的后半部分就很明确:“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即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能因此就指责说火车是“撞人白撞”。因为,火车“撞人”与公路交通车辆“撞人”是在完全不同的情形下发生的。数千吨重的火车运行起来,钢轮与钢轨的磨擦力很小,而惯性速度又很大。火车在铁路线以正常速度运行,如果发现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人员,火车司机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之后,毫无别的办法,只能任凭数千吨重的列车在巨大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滑行直至停下。在列车有效制动距离以内,火车撞人是司机根本无法避免的,完全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火车司机是不是可以预见行人而随时采取预防人身伤亡的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公路交通车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即事故的责任由没有“路权”的车辆全部承担或者按“路权”大小由双方分担。铁路是火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行人在铁路上没有任何“路权”,就是说行人根本不应该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司机在驾驶的时候,不需左顾右盼避让来往行人车辆,只需要集中精力?望前方。看过列车时刻表的人都知道,火车运行时间都精确计算到每分钟。如果火车司机也像汽车司机一样时刻准备随时停车以避让铁路线上的行人,不但会带来更大的事故隐患,危及后续列车旅客的人身安全,而且整个行车计划非打乱不可,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是根本不可能的,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更加巨大。 据我所知,火车撞人即使铁路方面无过错,也会对受害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由以上资料可见交通肇事与火车撞死人时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根据《铁路法》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企业应当承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我们所说的交通肇事,在火车撞死人事件中。其实算做了交通事故上的特殊情况,所以特殊情况还需要特殊分析,我们也可以在有疑问时进行法律咨询,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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