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征收土地不合法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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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遇到违法征地应该向征地的政府的上一级政府举报也可以直接举报给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情节严重的构成违法犯罪的可以直接报警处理或者向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若征收土地不合法怎么办,对于该问题的相关回答,可以阅读本文了解。
若征收土地不合法怎么办

一、若征收土地不合法怎么办

1、遇到违法征地的,可以向违法征地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也可以直接举报给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如果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报警处理或者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被征收人首先可以向公安报警,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违法征地证据,然后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收集征收方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点,进而给征收方施加压力,争取时间,以获得谈判或诉讼的主动权。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有哪些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地的程序有哪些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

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

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 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四、公民与谁签征地补偿协议

公民应当与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因为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事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政府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就只需要和政府(或者国土管理部门)签协议就好。

征收土地不合法怎么办,依据相关规定,一般应该向上一级政府进行举报,或者直接报警或向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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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
(一)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助至45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每平方米需缴纳900氦锭份瓜莓盖逢睡抚精元。多层安置到高层的,在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基础上免费增加20%。以上为被征收人的应得面积。被征收人按市内四区土地级别由高级别安置到低级别地区的,在上述应得面积的基础上,可再享受适当免费安置面积。其免费增加住房安置面积的比例,按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所处的具体土地级别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一并公布。
(二)被征收人应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中选择最接近其应得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得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部分,被征收人按3800元/平方米的标准投资;超出5平方米部分,按征收时货币补偿价格投资。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其应得面积的,差额面积部分双方按征收时货币补偿价格结算。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3万元的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集体(以栋为单位)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2万元的集体搬迁奖励。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2000元/月;1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2500元/月。
(六)搬家补助费800元/户。
(七)电话迁移费、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按相应规定支付;个人有偿安装的煤气设施费用据实返还。
二、关于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规定
(一)以二手房的市场评估价格(含装修费)作为补偿标准,在此基础上增加不超过30%的政府补贴,且补偿标准加上政府补贴不得超过相同或临近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以上最终确定的价格为货币补偿价格。
(二)原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助至45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的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价格每平方米减去900元。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3万元的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集体(以栋为单位)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2万元的集体搬迁奖励。
(五)向被征收人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2000元/月;1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2500元/月。
(六)搬家补助费800元/户。
(七)电话迁移费、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按相应规定支付;个人有偿安装的煤气设施费用据实返还。
三、关于住宅房屋过渡期限延长的规定
(一)实行产权调换,采取过渡安置的,如果因战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造成过渡期限延长,延长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过渡期限届满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超期在1年以上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三)过渡期限届满或在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收到办理安置手续的通知(以在《大连日报》进行公告的方式)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安置手续。被征收人办理完安置手续或逾期不办理安置手续的,均不再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关于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的规定(一)征收范围内存在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残余价值予以补偿。(二)征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房屋的,按征收时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解决其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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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规定征收与房屋所有权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承租人属于公有制(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承租房屋为原市房产、网点办等管理部门的直管用房,且持有大连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书的,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租赁关系终止。其他租赁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问题,按租赁协议的约定或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确定。
七、本规定中关于补助(补贴)、奖励部分,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较动时,将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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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房屋土地征迁补偿是按国家标准来的吗?如若不是,为什么?
[律师回复]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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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养殖场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根据养殖场实际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综合评估计算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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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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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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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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