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期超过20年,房屋租赁合同整体无效吗
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没有其他无效的事由,并不会导致租赁合同整体无效,只是合同中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也就是说,二十年期限内,双方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二十年期限届满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也有权拒绝继续支付租金并退还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是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若因前述事项导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法院一般会认定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合同无效转租合同不一定也无效,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只要转租合同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自愿签订的,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内容合法,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转租合同就是有效的,即使租赁合同无效,转租合同也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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