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一方死亡另外一方是否需要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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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一方死亡另外一方是否需要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一方死亡另外一方是否需要赔偿

一、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一方死亡另外一方是否需要赔偿

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事故各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具体如何赔偿,须根据伤情而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肇事者及保险公司索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费和残疾赔偿金;具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并不是说交通事故只要出现死亡结果,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负事故次要责任甚至不负责任的,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会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交通事故当天死亡与交通事故七天死亡区别是什么

交通事故当天死亡与交通事故七天死亡区别:交通事故当天死亡的,责任人需要负责,交通事故七天死亡,需要鉴定是否是交通事故导致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一方死亡另外一方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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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区别以下情形适用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实行过错责任,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实行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实行过失相抵,可以相应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赔偿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双方打架,一方死亡,另一方会不会受伤
[律师回复] 只要对方有人受到轻伤以及轻伤以上的伤害,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会因此受到刑事处罚。而且双方打架造成人员伤亡,就不是简单的治安案件了,即使没有造成对方受伤的参与人员,也已经触犯刑法,如果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轻微伤以上、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涉嫌“寻衅滋事罪”;如果是双方聚众斗殴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双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众斗殴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可能涉及的罪名及条款如下: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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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一方死亡另外一方是否需要赔偿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一方死亡另外一方是否需要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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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双方发生争执后, 另一方死亡,该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新闻中常常会有这样的报道,关于两个人之间发生争执以后,一方选择死亡的事情,这其中,最多的就是情侣之间的矛盾,俩人脸红脖子粗的争吵,结果是女孩气不过,非常极端的独自在家里自杀死亡,其家属认为是男孩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男孩觉得冤枉,认为自己和女孩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男孩确实和女孩发生了争吵,导致了女孩想不开自杀死亡这个事实。那么男孩该不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还有一个这样的案例,一个年过半百的老人乘坐地铁,当时正赶上高峰期人多拥挤,老人情绪激动,表现的很暴躁,先后与两个女孩发生争吵。在与后来女孩争吵的过程中,相互推搡,之后老人心脏病发倒地,至昏迷不醒,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对同样情绪激动争吵的女子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若有责任,又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三国演义》里面有个著名的故事,就是A骂死B。A羽扇纶巾,气定神闲,在两军对峙时,对B一顿数落,B羞愧难当,直接就被气死。A的骂和B的死,有了直接的关系。但是A要对H的死负责吗男孩要对女孩的死负责吗年轻女孩要对老人的死负责吗
首先针对女孩的死,男孩当然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了。为什么不承担责任呢我们可以这样做假设,比如,男孩和女孩争吵的过程中,把女孩杀了,这个时候有没有责任呢这个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在确定责任之前,
首先要看涉及到的这几个行为,争吵和女孩死亡之间,需要有一个行为,就是女孩自杀或者男孩杀女孩的行为。也就是说,争吵和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发生的作用,完全来自女孩自己的情绪,并将这苦闷的情绪转化为自杀,通过这个行为导致了死亡。这个并非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法律的归责必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如果男孩在争吵的过程当中把女孩杀死,那么这个杀的行为就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男孩需要为这个杀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再说年轻女孩对老人的死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判定一个人对他人的死亡是否承担责任,
首先需要确定其对他人的死亡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何为侵权行为一般来讲,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情况是,
首先行为人要有主观恶意和不法行为;
其次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并且前面所说的不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但是根据相关报道,不清楚老人和女子具体是因为什么原因争吵,是老人有其它不文明行为还是仅因普通的磕碰,因为这些都关系到双方的过错程度。但从目前看,当事人双方互不认识,而且是在人流很大的地铁通道内,因此,女子几乎可以肯定对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无所知,那么其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罪或过失罪。至于女子是否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那么就要看争吵的起因,以及双方对骂的内容。如果说,老人有其它不文明的行为引起争吵,那么女子对老人的死亡就不宜认定有过错,但可依据公平原则要求女子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反,如果双方仅因拥挤发生磕碰,女子就出言不逊,辱骂老人,导致其死亡,而且女孩没有积极施救,那么女子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且可能还涉嫌构成侮辱罪,甚至诽谤罪。在这类问题上,连接吵架和死亡之间的行为是一个自己主动做出的行为,这个行为本身是自己的意愿去实施的。人们去实施一个行为,是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比如性格因素,或者情绪。因此,在这些面前,人们的反应是不一样的,有些人性格坚强,有些人性格软弱,有些人吵完架就过了,有些人吵完架心血难安,有些人不以为然,有些人很极端作出错误的选择。总之,这是人类不同的性格特点,丰富且难以明确归类。每个人都不一样,而且一个人做出一个行为的动机很难说得清楚,是不能强行去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衡量的。所以,法律的归责是很明确很直接的,我们要避免涉及到人们的情绪或者心理活动之中,否则,所有的最终归责都会被无限延伸,以至于等于每天有归责。这就是法律,这就是法律的界限,它只能对人们行为本身进行规范,而不是对人们的心理活动进行规范。自己的行为是自己造成的,就要自己承担这个后果。法律的因果关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自身情绪产生的行为,是自己的选择,由此选择的死亡,就像三国时期的B一样,怨不得别人。
夫妻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死亡时,如何进行分割呢我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
二、哪些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姻法》
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
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尤其是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自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二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因从事生产、经营等与他人有财产共有关系的,离婚时应先分出属于夫妻的份额,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去世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先划出一半财产作为生存房的财产,剩余的另一半财产才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双方死亡买的房子,另一方怎么处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王某在与其妻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作为王某与李某的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李某能够证明张某与王某明确约定这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李某与王某之间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张某对该约定知晓的。故20万元债务属于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对一方死亡后,共同债务应由生存一方清偿。故李某应对剩余的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一方如果不幸死亡,其欠的债由谁来还,通常人们会认为应该由其配偶或者其子女、父母来偿还,其实这都不对,法律是不支持父债子还或者子债父还的。
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债务如何处理,首先要弄清楚这个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有夫妻共同承担,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那就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划拨清偿。
通常来说,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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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双方相约自杀却只有一方死亡另一方需要赔偿吗
相约自杀的双方,不论哪一方死亡,其死亡结果均与另一方有牵连,虽然死亡一方生前就自杀行为有足够认识,是自己放弃生命权的结果,但另一方是否一定需要进行赔偿,则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通常认为应该承担行为牵连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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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另一方意外死亡,该怎么补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宜:
一、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二、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人民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人民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
找不到对方,通过上述两种途径都能达到离婚的目的,但是在财产分配方面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缺席判决离婚的,会依据《婚姻法》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常见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实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会作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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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发生争执一方死亡,另一方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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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涉及到的这几个行为,争吵和女孩死亡之间,需要有一个行为,就是女孩自杀或者男孩杀女孩的行为。也就是说,争吵和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发生的作用,完全来自女孩自己的情绪,并将这苦闷的情绪转化为自杀,通过这个行为导致了死亡。这个并非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法律的归责必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如果男孩在争吵的过程当中把女孩杀死,那么这个杀的行为就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男孩需要为这个杀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再说年轻女孩对老人的死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判定一个人对他人的死亡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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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为人要有主观恶意和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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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一方借的钱另一方要还吗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如果债务用于购房、家庭生活等双方都同意的事项,那么另一方就需要共同偿还。如果债务超出家庭生活所需,或者是因为个人不当行为,比如赌博产生的,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就会被视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偿还义务。简单来说,共同生活或经营的开支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个人不当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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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另一方意外死亡,我怎样办理离婚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另一方意外死亡,我怎样办理离婚手续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事宜:
一、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二、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人民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人民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
找不到对方,通过上述两种途径都能达到离婚的目的,但是在财产分配方面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缺席判决离婚的,会依据《婚姻法》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常见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实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会作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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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人因公死亡,家属最近和公司有很多交涉,我想问问工伤死亡单位另外再给待遇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工伤报告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三、工伤鉴定程序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四、协商赔偿程序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五、劳动仲裁程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审理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七、执行程序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八、申诉程序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工伤赔偿程序复杂而又漫长,是一般劳动者都不是很清楚,所以,发生工伤后最好委托律师做好维权工作。
同等责任致人死亡,另一方非机动车,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如果协商不成,受害人可持事故认定书以及病历、医疗费发票、病情证明等其他证据向,要求对方(包括对方是机动车时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如果经伤残等级鉴定构成残疾,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至于各项赔偿的标准,因为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的数额、住院时间的长短、受害人的年龄、职业、月收入、当地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消费水平、有无被扶养人、被扶养人数、被扶养人的年龄等等),各地标准也不一定,所以具体赔偿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计算。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对方是机动车,就先由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投保的话),余下部分方按照责任进行分担。如果没有投保,就由对方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余下部分再按照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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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一方欠下债,要另一方还吗
对于婚姻期间的债务,是否由另一方承担,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是债务用于家庭的日常开销,那通常就会被视为共同债务,另一方需要偿还。要是债务超过了家庭的需求,而且又没有证据能证明这笔债务跟双方一起生活或经营有关,那就不能构成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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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结婚后一方意外死亡,另外一方可以继承遗产么?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六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
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综上,因为其二人在94年2月1日前结婚,属事实婚姻,所以当一方死亡其配偶是可以继承遗产的。因此未领结婚证但摆了酒席后一方意外死亡,另一方可不以继承死者的财产。丈夫死亡遗产继承顺序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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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未离婚,另一方死亡,抚恤金该怎么算
[律师回复] 其祖父、孙子女,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二是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祖父年满60周岁,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1)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两项待遇都不属于遗产,丧葬费应用于对亡者的后事处理,所以不属于遗产、子女,其他人员是
第二顺序,如果没有
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
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4,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所有当事人)的析产。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如抚恤金,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果没有一人符合条件,则单位可以不发放此项待遇。
3、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规定》
第三条上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

2)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亲属只要符合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救济费、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而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何来的抚恤,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单位对非因工死亡家属发放的待遇主要有两项:一是丧葬费、父母、子女
1、没有死亡,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
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我国法律对此有何特别规定对抚恤金如何分割呢,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既已死亡,何来的共同所以肯定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2、抚恤金的性质;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相当于生活费,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供养亲属救济费由单位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
双方发生争执, 一方死亡, 另一方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新闻中常常会有这样的报道,关于两个人之间发生争执以后,一方选择死亡的事情,这其中,最多的就是情侣之间的矛盾,俩人脸红脖子粗的争吵,结果是女孩气不过,非常极端的独自在家里自杀死亡,其家属认为是男孩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男孩觉得冤枉,认为自己和女孩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男孩确实和女孩发生了争吵,导致了女孩想不开自杀死亡这个事实。那么男孩该不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还有一个这样的案例,一个年过半百的老人乘坐地铁,当时正赶上高峰期人多拥挤,老人情绪激动,表现的很暴躁,先后与两个女孩发生争吵。在与后来女孩争吵的过程中,相互推搡,之后老人心脏病发倒地,至昏迷不醒,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对同样情绪激动争吵的女子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若有责任,又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三国演义》里面有个著名的故事,就是A骂死B。A羽扇纶巾,气定神闲,在两军对峙时,对B一顿数落,B羞愧难当,直接就被气死。A的骂和B的死,有了直接的关系。但是A要对H的死负责吗男孩要对女孩的死负责吗年轻女孩要对老人的死负责吗
首先针对女孩的死,男孩当然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了。为什么不承担责任呢我们可以这样做假设,比如,男孩和女孩争吵的过程中,把女孩杀了,这个时候有没有责任呢这个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在确定责任之前,
首先要看涉及到的这几个行为,争吵和女孩死亡之间,需要有一个行为,就是女孩自杀或者男孩杀女孩的行为。也就是说,争吵和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发生的作用,完全来自女孩自己的情绪,并将这苦闷的情绪转化为自杀,通过这个行为导致了死亡。这个并非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法律的归责必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如果男孩在争吵的过程当中把女孩杀死,那么这个杀的行为就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男孩需要为这个杀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再说年轻女孩对老人的死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判定一个人对他人的死亡是否承担责任,
首先需要确定其对他人的死亡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何为侵权行为一般来讲,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情况是,
首先行为人要有主观恶意和不法行为;
其次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并且前面所说的不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但是根据相关报道,不清楚老人和女子具体是因为什么原因争吵,是老人有其它不文明行为还是仅因普通的磕碰,因为这些都关系到双方的过错程度。但从目前看,当事人双方互不认识,而且是在人流很大的地铁通道内,因此,女子几乎可以肯定对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无所知,那么其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罪或过失罪。至于女子是否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那么就要看争吵的起因,以及双方对骂的内容。如果说,老人有其它不文明的行为引起争吵,那么女子对老人的死亡就不宜认定有过错,但可依据公平原则要求女子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反,如果双方仅因拥挤发生磕碰,女子就出言不逊,辱骂老人,导致其死亡,而且女孩没有积极施救,那么女子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且可能还涉嫌构成侮辱罪,甚至诽谤罪。在这类问题上,连接吵架和死亡之间的行为是一个自己主动做出的行为,这个行为本身是自己的意愿去实施的。人们去实施一个行为,是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比如性格因素,或者情绪。因此,在这些面前,人们的反应是不一样的,有些人性格坚强,有些人性格软弱,有些人吵完架就过了,有些人吵完架心血难安,有些人不以为然,有些人很极端作出错误的选择。总之,这是人类不同的性格特点,丰富且难以明确归类。每个人都不一样,而且一个人做出一个行为的动机很难说得清楚,是不能强行去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衡量的。所以,法律的归责是很明确很直接的,我们要避免涉及到人们的情绪或者心理活动之中,否则,所有的最终归责都会被无限延伸,以至于等于每天有归责。这就是法律,这就是法律的界限,它只能对人们行为本身进行规范,而不是对人们的心理活动进行规范。自己的行为是自己造成的,就要自己承担这个后果。法律的因果关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自身情绪产生的行为,是自己的选择,由此选择的死亡,就像三国时期的B一样,怨不得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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