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赠与合同是否必须公证才生效
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证。但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公证,是意思自治行为,法律也并不禁止。但是经过公证的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财产的,受赠人可请求交付。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转让(包括赠与)应当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但并未将办理变更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只是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产权不能转移,不能产生公示、公信及对抗第三人等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二、赠与合同是不是必须有证明人签字
赠与合同不需要证明人签字。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的种类如下:
1.附条件赠与和无条件赠与;
2.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赠与合同的性质如下:
1.赠与是诺成合同;
2.赠与是无偿法律行为;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4.赠与合同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
5.赠与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中附义务赠与的特征:
附义务的赠与,也叫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即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的特征是:
1.附义务赠与是在接受赠与时附加一定的条件;
2.附义务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应当低于赠与物的价值;
3.一般情况下,赠与行为在后,附条件的履行在先,但是可以另外约定;
4.所附义务可以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向第三人履行;
5.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合同。
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
1.以赠与为名规避有关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规定的赠与合同无效。
2.国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的行政管理者,除非于特殊情况并经特别批准,不得将所管理财产赠与他人,但是国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已经被授予他人经营管理,并由经营管理人依法赠与处分的除外。
3.以规避法律义务为目的的赠与无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三、保证合同是否是要式合同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1、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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