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是合同上的混合过错
合同上的混合过错,一般指的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发生这样的行为时,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哪些合同才是合法的
1、合同当事人要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合同,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应当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真实。为保证合同能够合法履行、经济秩序稳定,法律要求合同当事人除了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外,还要有能为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的能力。
3、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合同当事人虽然享有订立合同和确认合同内容的自由,但此自由并非完全不受限制,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被法律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利益与道德风俗),法律也不认可该合同的效力。
4、符合特定形式的要件。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比如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来订立合同;
但法律、法规或合同当事人约定对合同的形式有所要求,那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的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来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保全的目的是哪些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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