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合同上的混合过错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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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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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哪些是合同上的混合过错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哪些是合同上的混合过错

一、哪些是合同上的混合过错

合同上的混合过错,一般指的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发生这样的行为时,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哪些合同才是合法的

1、合同当事人要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合同,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应当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真实。为保证合同能够合法履行、经济秩序稳定,法律要求合同当事人除了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外,还要有能为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的能力。

3、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合同当事人虽然享有订立合同和确认合同内容的自由,但此自由并非完全不受限制,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被法律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利益与道德风俗),法律也不认可该合同的效力

4、符合特定形式的要件。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比如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来订立合同;

但法律、法规或合同当事人约定对合同的形式有所要求,那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的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来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合同保全的目的是哪些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哪些是合同上的混合过错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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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混合过错发生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一规定虽是就合同制度中的受害人过错而言的,但在侵权行为法中同样适用。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同样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以避免致害人承担更重的民事责任,受害人若不尽此种义务,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同时,受害人的过错也不同于致害人的过错。致害人的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且常常具有不法性。而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未对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尽注意义务,其主观上一般为过失。如果受害人主观上为故意,则意味着受害人有意造成自身的损害,致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就无因果关系。混合过错发生后,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应视混合过错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以视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致害人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扩大有过错的,可参照《民法通则》第114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大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由受害人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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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与个人申报的时间。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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